关于印发《张家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确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规范张家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确定程序,保障政府投资项目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和法规和《张家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我局拟定了《张家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确定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行为管理,规范代建单位确定程序,提升项目建设标准与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和法规、《张家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和《张家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张家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依规确定代建单位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确定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开、择优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项目(法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与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市、镇(区)二级人民政府对同级别项目以指定方式产生代建单位的行为和结果负责。
第四条 项目(法人)单位根据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规定的代建范围确定代建单位。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项目(法人)单位严格依据招投标相关法律和法规执行招标程序,直至产生代建单位。
指定是项目(法人)单位依据管理办法和项目需求预指定代建单位,向市或镇(区)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参照附件一),经批准后产生代建单位;如申请被驳回,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依据相关意见调整确定方式或申请内容,直至产生代建单位。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以及抢险救灾应急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适用部、省现行行业管理办法的交通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委托专业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事宜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委托范围内履行职责。
招标中无代建单位投标或投标单位数量不满足招标规定的,投标文件等不满足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要求的,导致流标或招标失败,项目(法人)单位可通过指定方式确定代建单位,产生方式遵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第七条 对各镇(区)辖区内应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如暂无纳入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的自有代建单位或代建单位不满足项目要求,综合类工程可在综合类I组代建单位中产生,专项类工程可在对应专项类代建单位或者综合类I组代建单位中产生。产生方式遵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
对有特殊要求或工程复杂度高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需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外确定专业化代建单位的, 预指定代建单位后向市或镇(区)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参照附件一),经批准后产生代建单位。
第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在确定代建单位后30日内,依据招投标文件或申请及批复意见等的实质性内容,与选定的代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在合同签订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与申请书(附件一)向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确定项目代建单位的,确定结果无效;项目(法人)单位须依据本办法重新开展确定程序直至确定代建单位。
项目(法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中代建单位等单位有关人员在确定代建单位时,有违法违纪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不属于强制性代建管理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决定实施代建行为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我单位拟对 (市/镇(区))政府投资项目(全称) 实施(□全过程代建/□建设阶段代建)管理。现已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文号): 和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文号): ,并已完成项目选址、落实建设用地,明确项目标准等。
项目概况:总投资概算(大写) 万元人民币,小写 万元人民币,目标工期 个日历天,项目规模:
我单位根据《张家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配套文件,预指定(全称) 作为代建单位,现提交项目相关材料(详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和附件四),申请政府审核。截至提交申请书,我单位已完成工程建设费用筹备工作,可确保按合同约定向代建单位拨付工程款及代建管理费用,特此申明。
说明:市级项目在获得张家港市政府签批后,盖张家港市住房和城建设局章;镇(区)级项目在获得所在镇(区)政府批准后,盖所在镇(区)政府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