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摘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建筑网为大家介绍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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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逐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依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按国家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
(一)本部门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第五条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实行管理。
(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
(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择优产生。有关招投标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整个招投标过程应当有监察部门代表现场监督和公证机构的公证。
第八条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建设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第九条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应当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奖罚办法等法律关系。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理应当向项目法人缴纳项目总投资10-30%的履约保证金,或出具同额度的银行履约担保函。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单位书面提交需其解决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组建项目经理部,并向委托单位报送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经理部主要成员名单、项目代建方案。代建单位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每月3日前向项目法人报送代建工作月报。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负责项目建设方案的优化,实行限额设计,设计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在建设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第十六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额,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向委托单位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代建合同签订后,投资额原则上不得变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法人同意,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可作调整:
第十八条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费用可在财政部门确定的项目法人单位管理费中列支。取费标准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的概算总投资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费总额为基数,按1—3%的费率计算,具体额度应当根据代建单位承担的工作量在招投标中确定。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完成建设管理,工期提前且质量优良的,项目法人按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合同中约定奖励额度;超出工期、概算或质量不合格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理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返工,直至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代建单位承担;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应当解除与代建单位订立的合同,并要求其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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