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就《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九)承担项目档案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组织相关的单位编制竣工文件;
(十)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维修工作管理,配合项目法人准备竣工验收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监理模式】代建项目监理工作可由代建单位负责,并承担工程监理的相应责任。代建单位有关人员应具备项目管理和监理工作的经验和资格要求。代建单位不具备监理能力的,应依法招标选择监理单位。
第十七条【其他单位职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理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接受代建单位管理,承担对应职责。
第十八条【代建合同】项目法人应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约定代建工作内容、双方职责与工作界面、对其他参建单位的管理方式,明确权利与义务、代建管理目标、代建服务费及支付方式、代建工作条件、代建组织机构、履约担保要求及方式、利益分享办法、奖励办法与违约责任、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九条【代建服务费】代建服务费应该依据代建工作内容、代建单位投入、项目特点及风险分担等因素,依据建筑设计企业管理费、工程监理费等相关取费标准合理确定。
第二十条【目标管理】代建项目实行目标管理,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理应当在代建合同中约定代建管理目标。代建单位依据代建合同及项目法人与其他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开展建设管理工作,细化、分解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目标责任,制定代建管理的各项制度,确保目标实现。
第二十一条【代建考核】代建项目应当在代建合同中明确绩效考核机制和目标奖励惩罚机制。项目法人对代建单位的管理和目标控制进行考核,督促代建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代建服务费应按工程进度和目标考核情况定期支付。
第二十二条【目标调整】由于征地拆迁或资金到位不及时等非代建单位问题导致工期延误的,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理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合理调整代建管理目标和代建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目标奖励】代建单位实现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目标的,项目法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予奖励;未完成预定目标的,应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监督机构应依法加强公路代建项目监督管理,重点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落实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管,察觉缺陷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做整改。
第二十五条【合同监控】项目法人应依据合同加强对代建项目各环节的管理,对代建单位在建设管理中存在过失或偏差行为,会造成重大损失或极度影响代建管理目标实现的,应当对代建单位法人代表进行约谈,必要时可以依据代建合同的约定,终止代建合同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三)违反合同约定要求代建单位和实施工程单位指定分包或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
(三)在所代建的项目中同时承担勘察设计、施工或供应材料设备,或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五)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减少实际工程质量和标准,损害公众利益;
第二十八条【处罚措施】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违反相关法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九条【适合使用的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工作,其他公路项目代建工作可参照执行。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本办法,制定细则,并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