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
《漯河市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上的水准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是指漯河市辖区内由国家、部、省及各级政府投资、社会投资、行业融资的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是指市交通公路部门作为项目法人,将其负责建设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部分工程,依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投标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等方式,委托给拥有相对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化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其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建设管理模式。
第四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合同由项目法人与代建单位签订。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我市干线公路建设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拥有与代建项目建设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参与漯河市境内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管理、代建、设计、监理、施工等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代建项目的设计、监理单位由市交通公路部门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确定,施工由代建单位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满足项目建设、信誉良好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期限从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完相关移交手续后终止。
第九条干线公路建设代建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省市交通公路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厅的规划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
(三)负责项目规划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的环境评价与水土保持等前期手续的报批;
(七)负责与代建单位协商签订代建合同,并负责代建项目的有关程序向省交通运输厅报批备案工作;
(二)负责代建项目的征地拆迁、保通和施工环境协调(包括与铁路、水运、广电、供电、移动、联通、电信、通信传输、燃气公司等部门的协调);
(三)负责组织代建项目的施工、设备采购的招标,选择满足项目建设、信誉良好且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签订合同;
(六)及时向交通公路部门报工程进度、质量报表及有关代建项目的较大及以上设计变更;
(七)负责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其他专项验收,交工验收前质量鉴定及相关手续办理和竣工验收前质量缺陷管理;
(八)会同交通公路部门编制竣工结算和项目竣工文件,并配合财政审核、审计部门完成项目审核、审计工作;
(二)对各相关单位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行政效能问责,监督有关部门(单位)的设关设卡、刁难拖延、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赞助、乱检查等行为。
(三)负责对代建项目建设全过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反相关文件要求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市公安局负责宣传国家、省、市有关优化环境和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代建部门治理沿线施工环境,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群众阻工问题,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市交通公路部门根据项目规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前期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出具相应的支持性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市交通公路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市交通公路部门根据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招标方案和交通运输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依法确定代建项目的监理单位。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确定后,市交通公路部门和代建单位必须按施工图设计批复的有关内容,在一个月内(有特殊情况的不能超过三个月)签订代建协议。
第二十条代建单位必须按批复的招标方案对代建项目的施工、重要设备(材料)等进行公开对外招标,交通公路部门协助代建单位向上级交通公路部门备案,并对招标情况做监督。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向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申请,并接受其监督。
(一)代建单位对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严格执行交通公路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对建设质量进行监督;
(二)代建单位对项目的施工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和项目执行法律、法规、规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在开工前,应按规定对代建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否则不准开工。
第二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在开工前将进度计划报交通公路部门,实施过程中如果有调整,应在计划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补报。
第二十四条市交通公路部门和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代建单位按照交通公路行业的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和重要设备等进行管理,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控制项目支出,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代建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代建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资金拨付程序,签证手续齐全后,市交通公路部门按照资金到位情况和工程进度情况拨付部、省补资金工程款,代建部门负责协助项目单位申请地市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代建单位除因项目法人对涉及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建设规模等内容发生改变的工程变更外,不得变更设计。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变更设计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变更,增加的费用由代建单位按程序向市财政、项目单位等部门申报。
第二十八条代建项目完工后,市交通公路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组织相关单位做进行交(竣)工验收,办理决算和审批手续。
1.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于交工验收报告提出的问题,代建单位应予整改,通过验收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养护管理。
2.代建单位编制工程、财务决算报告,按规定办理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到审计部门办理项目审计报告。
3.代建单位承担缺陷责任期的质量和养护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代建单位应向市交通公路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交通公路部门在一个月内向上级交通公路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河南省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整理规范》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对代建项目建设涉及的所有资料都要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交工验收时,将工程档案及有关的资料向市交通公路部门档案管理机构提交,协助市交通公路部门完成省厅的档案验收工作,待工程档案通过省交通运输厅的验收后移交市交通公路部门。
第三十条市交通公路部门和代建单位在招标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受贿索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市交通公路部门和代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各自承担对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代建单位不得以代建项目工程名义对外融资,或以代建项目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和别的形式的担保。
第三十四条代建合同一经签订,不得转包、分包;未经双方同意并报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得变更。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