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工程总承包与工程代建制
工程代建制的提出,是为适应我们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建筑业专业化、高级化发展的需要。20世纪80年代后,我国政府传统投资管理模式主要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及各委、办、局系统等领域工程建设,以专门的工程指挥部和各自的基建处为建筑设计企业。1996年国家发改委要求,一般在经营性的基础设施项目批准立项后,组建项目法人,具体负责工程建设的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施工及建成后的运营。
由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是一次性的任务,业主方因技术、管理等方面缺乏配套的力量,业主方自行进行项目管理往往有很大的局限性,即使配备了管理班子,没有连续的工程任务也不合理;况且由于政府项目自建、自管、自用,建筑设计企业出于利益驱动,必然导致投资失控发生“三超”;项目的策划、实施和运营所有的环节政府主管部门基本带有指令方式,缺乏比较、竞争,导致“三公”欠失等。
2001年,国内一些主要城市如上海、深圳、珠海等,相继出台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办法、意见,如上海市2001年12月出台《关于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建议》(沪建计2001第0889号),要求从 2002年3月开始,若干局属建筑设计企业将在改革、改制的基础上从3-5个将开工项目、5-10个前期项目入手,进行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试点工作。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模式的变革率先在政府投资项目上取得突破。
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控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该文件的成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模式变革的一个里程碑。
实行代建制,通过代建合同,选择有经验的专业队伍,依靠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做到了投资、建设、管理、运营“四分开”,建立了投资责任约束机制,方便监督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情况的透明度,规范了投资建设程序;通过市场化运作,确立了投资者和建设者间相互关系,有效地加强了政府对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上的水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同时能使有关部门单位免去了组织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具体事务,解决了外行业主、分散管理、重复设置机构等问题,体现了专业化的现代生产发展的规律要求,有利于推进政府部门职能转变,深化政府机构改革。
目前,有关部门及部分省市己陆续制定相关办法,如财政部的(财建[2004]300号文)、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财政厅(浙财建字[2004]14号文)等,都对代建实施范围、各方职责、实施程序及监督管理、取费标准等进行了规定。虽代建制的市场化程度有待于进一步提升,代建制单位真正的完成企业化还有非常长的路要走,但各地正有序推进代建制实施,如浙江省绍兴市,2005年度,有绍兴市委党校新校改建等四只项目进行代建招标投标。
工程总承包的提出,起源于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1984年国务院颁发《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中就提出建立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设想;1997年,我国颁布的《建筑法》,明确提倡对建筑工程进行总承包,确立了工程总承包的法律地位;2003年2月13日,建设部发出《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以下称指导意见》),明确了工程总承包的基本概念,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工程总承包。我们大家都知道,根据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的寿命周期的定义,项目实施(建设)阶段大体上为勘察、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业主依据自己真实的情况,分别把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发包给不同的企业,就形成了勘察、设计承包、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的合同结构,勘察、设计、实施工程单位之间是一种平行的、彼此分离的关系,他们各自与业主形成发承包的关系,为一个业主(发包方)下的多个承包单位(承包方),这是我国目前传统的发承包模式。
该种模式主要缺点是设计与施工分离,致使投资增加以及设计和施工不协调而影响建设进度;造成各类建筑业企业规模弱小,组织形式单一,缺乏国际竞争力等等。
工程总承包是一种把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任务做综合,发包给一家(或几家)工程总承包企业的一种模式,实行全过程若干阶段的承包,如设计—施工(DB模式)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模式)等。在EPC模式下,业主只与一个承包单位直接发生关系。所有的设计、施工分包工作等都由总承包方对业主负责,设计、施工分包商不与业主直接签订合同。
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意义在于通过设计与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的组织集成,促进设计与施工的紧密结合,克服了由于设计施工分离导致的投资增加和工期延长等弊病;对于勘察、设计、施工公司调整经营结构,加快与国际工程承包和管理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入WTO后新形势具有决定作用。
中国于1993年~2003年期间,共完成国内工程总承包3409项,合同金额2550亿元,年完成合同额320亿元,一批施工公司组建的总承包公司取得了较好的业绩,如天津建工集团重组成立了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责对工程总承包的组织实施, 1998年~2002年期间累计完成工程总承包产值52.2亿元。
近20年来,通过开展工程总承包,一批具有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或公司集团慢慢地发展起来,如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中国石化建设公司等;一批单一功能的设计院或施工公司通过改革和发展,成为以设计或施工为主导,具备咨询、设计、采购、施工管理、开车服务等多种功能的工程公司,如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天津建工集团、北京城建集团、上海建工集团等。
我们以上海市重点项目“大连路越江隧道工程”举例来说明工程代建制与工程总承包之间的区别和关系。该项目由上海隧道工程股份公司和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委托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市建通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为代建方组成项目管理部实施项目管理,由上海隧道工程股份公司进行设计—施工总承包(DB模式)实施完成。即一个工程由不同责任主体实施了代建管理与总承包,该工程通过代建制项目管理,把工程建设明确为管理方(代建方)与实施方(DB总承包方),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严谨而精简的。由此可见,工程代建制与工程总承包之间:
代建制参照了国际上业主方项目管理的先进方式,即代建单位受业主委托承担业主方的项目管理任务,代建单位的性质属项目管理(咨询)企业的性质,是通常所称的“代甲方”。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承包方式,即工程总承包商从业主处承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试运行等综合性任务,工程总承包单位性质是承包商,就是通常所称的乙方。
代建制的工作性质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所提供的这类服务属于工程顾问(咨询),其管理类型属业主方的项目管理,须对承包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工程总承包方的工作性质为工程承包,其对承包的阶段任务来管理,管理类型属总承包方的项目管理,其工作必须要服从业主方的监督管理。
代建制对代建单位的资金要求较低,但技术和管理要求与总承包相比更偏重,建设过程的资金运用对业主全部透明。代建单位收取的只是代理费、咨询费、从节约的投资中提成,只承担对应的管理、咨询风险,不承担具体的工程风险。如经济上只承担投资控制的责任(控制投资在概算内,否则按超额的特殊的比例承担赔款及相应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要求总承包单位资金力量雄厚,技术和协调能力强,工程建设实施对业主的透明度较小。工程总承包单位收取的是工程款,其经济上承担工程的收益和风险较大。比如因总承包单位对工程的单价进行包干,承担因材料设备涨价引起的差价风险,获得材料设备涨价的差价收益。
代建单位与业主是委托合同关系,工程总承包企业与业主是承包合同关系。在同一只工程建设项目中实行代建制和工程总承包时,他们之间的关系,属于业主(代甲方)与总承包方(乙方)之间的关系,就是说,他们的关系是对立而统一的。所谓对立指他们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代建单位代表业主方的利益,是监控主体,而总承包方虽服务于项目的整体利益,但又有本身的利益,是被控主体。所谓统一,指对他们各自来讲,又都是自控主体,他们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相互依存、各司其职一同推动项目的各项目标实现。
从实践来看,1997年实行的《建筑法》倡导工程实行总承包,但多年来,我国的总承包改革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其根源在于工程建设的实施方式未得根本改变。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不改革建筑设计企业(业主)的组织模式而想取得总承包改革的突破,可谓事倍功半;总承包企业的培育,需要辅以建立完善规范的社会化、专业化工程咨询服务行业。由此可见,代建制的模式率先在政府投资项目上取得突破,对于推行工程总承包能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工程总承包企业与项目管理公司的培育与发展,可以从国家外部环境和企业内部建设二个方面予以考虑。由前面的述叙我们大家都知道,国家对于推行总承包和代建制(工程管理咨询),出台一系列的文件、办法、法津、法规,己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但作为一个建筑人,应思考如何对企业现在的状况进行改革,以适应新的环境,或能成为行业的领跑人。《指导意见》打破了目前行业的界限,允许工程勘测考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取得其他相关资质,为培育发展建设工程总承包及项目管企业理指出了方向。
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号)(以下称《项目管理办法》)中进一步对企业申请取得其他相关资质的条件进行了极大的放宽: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投资的金额和办公场所等资条件可合并考核。
各类有条件的大中型建筑企业、设计单位都应把握机会,坚持不懈努力,使自己发展成为合格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管理工程公司。
《指导意见》和《项目管理办法》对于工程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管理工程公司承接业务作了详细规定,突破了目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只能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接业务的规定。但同时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应在同一个工程建设项目上同时承担工程总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业务;承担项目管理的企业,要在同一工程承包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测考察、设计等业务时,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公司不得在同一工程从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业务。
一句话“一招鲜、天地宽”,当前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类建筑业企业,只有练好内功,才能跳出目前的狭窄的经营事物的规模,驰骋于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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