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政府,冶金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双山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公司),各条线管理单位:
《张家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和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严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成本,提高项目建设管理上的水准和投资效益,按照国家、江苏省、苏州市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和组织管理,项目建成后交付项目(法人)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且政府投资占总投资50%(含)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鼓励实行代建制。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以及抢险救灾应急项目,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适用部、省现行行业管理办法的交通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代建单位,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和资格,能独立开展工作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第七条代建单位实行名录管理。申请进入名录的代建单位理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拥有非常良好的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业绩;
(三)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企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及以上。
第十条设立张家港市政府投资项目集中代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代建办),设在市住建局。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代建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建立代建单位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和公示;
(二)监督代建单位选定工作,制定代建合同示范文本,对代建合同实行备案管理;
(一)全过程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建设阶段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一)全过程代建的,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后续工作;建设阶段代建的,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开展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
(二)根据代建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会同项目(法人)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四)组织参建单位开展施工,组织技术交底、中间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加强代建过程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五)按照代建合同的约定,承担应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的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九)定期向市代建办、财政部门、项目(法人)单位等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发改部门负责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项目建设采取的代建方式;财政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财政资金管理,对代建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结算进行评审;审计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依法依纪查处违纪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代建项目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在代建单位名录库内选择确定代建单位。直接委托名录库内的代建单位做代建的,必须在政府批准的职责范围内与项目(法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产生后,项目(法人)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代建合同报代建办等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不得向他人转包或分包该项目。代建单位不得在本单位承接的代建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等其他相关业务。与代建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单位,不得参与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及相关项目咨询业务。
第十七条项目代建期间,由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共同作为合同当事人参与签订各类合同。
第十八条代建单位理应当严格落实施工图限额设计,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组织代建项目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
第十九条明确相关建设条件后,代建单位理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实施,负责对投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安全,保证项目按期完工。
第二十条在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三十日内,代建单位理应当向项目(法人)单位移交项目管理和使用权,及时组织工程结算、申报结算评审、移交档案资料并协助财务决算评审。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统一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提出项目土地等前期及设备设施等后期资金需求,并及时组织建设资金到位。代建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提出资金需求,财政部门审核后支付。
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理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财务管理,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和江苏省、苏州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实现项目代建目标,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经调查认定事实后,所造成的损失或增加的投资额从代建管理费中相应扣减,直至自有资金予以全额赔偿。
第二十五条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稽查、审计、监察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过程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严重违纪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项目(法人)单位理应当及时中止有关合同的执行,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及其相关公务人员存在违纪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代建单位因建设管理、施工质量、建设工期等方面出现问题而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三年内不得承担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业务;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五年内不得承接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业务;处罚结果同时记入单位信用档案。
第二十七条其他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的有关法律法规由项目(法人)单位与代建单位另行约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张家港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张政发〔2005〕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