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提高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上的水准、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行为,我局组织编制了《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11月2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我局。
附件: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提高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上的水准、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行为,根据《青岛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28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活动。
第三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不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及有特别的条件的项目,根据详细情况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投资,代行建筑设计企业职责,从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缺陷责任期结束,负责投资、质量、工期的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按规定办理工程结算、财务决算、项目移交,依法承担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工程质量责任。
第五条项目代建单位由项目建筑设计企业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理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二)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或工程监理资质,或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工程设计资质,或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等级,或国有企业以及它子公司;
(三)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具有从事代建工作、项目管理或全过程咨询的经验和能力;
第六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依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拟定代建合同格式文本。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和代建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进行备案。
(五)负责项目资金、征地拆迁等建设条件的落实,协助代建单位办理与项目有关的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等;
(六)会同代建单位负责编制年度资本预算,并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申请建设资金;
(七)对工程质量、进度以及工程招标、专业单位选择和资金使用等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行为做监督,将有关问题报告委托单位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一)建立健全代建组织机构,配备符合委托代建合同要求的专业管理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代建工作规划、措施;
(二)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四)依法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并负责相关合同的洽谈与签订;
(五)协助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及征迁主管部门组织土地征用,配合拆迁人实施房屋征收,组织地上(下)附着物的迁改等处置工作;
(六)负责工程建设活动管理,负责工程进度、投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资金支付、信访和应急事件等工作;
(七)协助项目建筑设计企业编制资本预算及年度支出预算计划,依据工程进度提交资金拨付申请;
(十)组织编制工程结算表及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事权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一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由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和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项目委托部门可要求代建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具体担保方式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可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组织实施代建,不得擅自变更调整。
第十三条 代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突破经批准的设计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持续上涨、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按《青岛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报批。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理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约定的工期组织实施代建。因不可抗力事件、政策调整等因素造成工程延期的,应当由项目建筑设计企业、代建单位签署补充合同(协议)重新约定。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理应当按照法律和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在项目建成后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在3个月内报相关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事宜,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财务竣工决算批复后,代建单位应当6个月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事权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项目尾款付清后1个月内办理财务档案移交。
第十八条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保修维护工作由代建单位负责,缺陷责任期届满后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协助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投资、建设工期等情况,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法律法规拨付。
第二十一条 代建管理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计取,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的数额为准,代建管理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但经批准的调整概算投资超过代建控制投资额度10%以上的,代建管理费可参照前款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方式,作出相应调整。代建管理费的支付,由代建单位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后按规定程序拨付。原则上预留代建管理费3%,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支付。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按月向项目建设单位报送项目进度月报和资金使用情况,重大、特殊情况及时报送,竣工验收后报送代建工作总结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结余的,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合格、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3个条件的,可以在代建合同中约定考核细则,按照不超过代建管理费1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实行奖励,奖励资金根据资金来源按比例分担。奖励金额不允许超出结余概算。
第二十四条代建单位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由于管理不善等主观因素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代建项目建设的,或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导致投资发生变化、工期延长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所造成的损失及增加的投资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处以代建管理费10%以内的处罚,限制其经营活动直至3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活动,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建筑设计企业利益的;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建活动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区市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