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7

发布时间:2024-06-12 信息来源:招标信息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严厉打击和查处建设工程领域转包、违法分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强化建设工程领域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建设工程领域转包、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强化源头治理和系统治理,深化招投标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加强招投标阶段事前防控、项目实施事中管控和事后惩处,构建防范、打击转包、违法分包长效机制,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1.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制。建设单位是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在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履行防范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首要责任,强化人员、资金和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的日常跟踪管理,强化责任落实,严防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失察失管。[责任单位:项目建设(代建)单位]

  2.强化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严格按照《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强化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管理,加强绩效管理和投资控制,压缩层层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利益空间。[责任单位: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依职能分工负责]

  3.严格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文件质量偏差。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单位编制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偏差率,分别超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政府令第205号)规定的20%、10%、5%、5%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推送线索,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责任单位: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市、县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依职能分工负责]

  4.在招投标阶段探索推行项目负责人答辩。房屋市政、水利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求,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答辩,并将答辩情况列入评审内容。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特点提出答辩重点,由评标委员会结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答辩。[责任单位: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水利部门依职能分工负责]

  5.严禁投标企业人员挂靠。完善招标文件范本,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投标人拟派驻现场管理人员须为本单位职工并作出投标承诺、投标文件拟派驻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须提供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已缴纳社保证明材料。[责任单位: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依职能分工负责]

  6.严格工程分包和资金管理。严禁工程项目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总承包合同中明确工程分包内容及资金日常管理的具体要求,建设单位对分包工程合法性负责。未在总承包合同约定、或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总承包合同约定以外的工程分包行为,建设单位可以在合同中设置违约责任条款,明确处罚金额不少于总承包合同造价的5‰、降低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少于5%等内容,并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与中标单位、银行签订工程款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责任单位:项目建设(代建)单位]

  交通运输等领域建设工程招投标、造价、工程施工分包等活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建立承包方合同履约评价制度。在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率先开展工程项目承包方合同履约评价工作,合同履约评价包括建设单位对承包方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和行政监管部门标后监管,承包方合同履约评价结果纳入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重要内容。[责任单位: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依职能分工负责]

  8.加强项目管理人员日常监管。建设单位应按要求落实现场管理责任,包括项目开工前核查承包方主要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其他项目管理人员是否为本单位职工且是否符合投标文件承诺,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核查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检查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建设单位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应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责任单位: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依职能分工负责]

  9.严格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加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变更管理,防止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相关行业结合本行业管理要求执行);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应与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所确定的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主要条件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对中标人未按投标承诺配备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或擅自变更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等情形,可以在合同中设置违约责任条款,明确处罚金额不少于总承包合同造价的5‰、降低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少于5%等内容。[责任单位: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依职能分工负责]

  10.加强工程分包、资金日常监管。建设单位强化工程分包管理,加强项目资金监督核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防止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计量审核手续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供上一个支付周期内工程款使用情况书面报告、银行流水以及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并对资金流向进行核查,其中分包工程进度款的收款人应为建设单位批准的分包单位。签订工程款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的项目按协议约定实施监管。[责任单位:项目建设(代建)单位]

  11.健全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完善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信用评价,将建设工程领域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纳入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并将信用评价成果与招标投标、动态监管、培优扶强挂钩,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巩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市场竞争机制,支持优秀诚信企业优先承接业务,将转包、违法分包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上传江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网站公示,并按我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处理。[责任单位: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依职能分工负责]

  12.强化建设单位报告义务。强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对工程款资金流向异常、项目管理人员非本单位职工等情况,要进一步摸排分析,建设单位对企业涉嫌转包、违法分包的应当及时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按季度收集各自分管领域的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线索及查处情况,报送市建筑业产业链工作专班办公室统一通报。对未切实履行建设单位管理责任,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应发现未发现或发现不报告的,并导致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责任单位: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依职能分工负责]

  13.加大线索排查和惩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托用工实名制管理系统,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对项目管理班子人员不符、到岗率不足等情形实施系统预警,依照信用管理评价标准实施信用扣分。加强与人社部门联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与用工实名制等管理系统数据对接,对发生欠薪的建筑业企业信息数据及时进行交换、互通,利用大数据“智慧执法”,加大线索排查力度,按要求核处“全国欠薪线索平台”线索。各级人社部门在欠薪问题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应将有关线索书面反馈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收到函件后,应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核查处理。强化案件执法查处,畅顺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衔接机制,及时移交和反馈、依法办结违法发承包行为案件。各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治理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违法违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送。[责任单位: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职能分工负责]

  14.开展违法发承包行为专项整治。不定期组织专项行动,聚焦实名制管理落实不到位的、主要管理人员连续2个月达不到考勤天数的、质量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的(包括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对存在问题整改缓慢,检查中屡次发现问题,群众举报投诉特别是出现群体性投诉和造成较大舆论影响的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纠纷的以及法院、审计、纪检监察、劳动保障监察等相关部门移送的项目开展重点检查,严厉查处项目参建各方的发承包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畅通群众举报渠道,设立本地区本部门的专项举报电子邮箱,依法处理群众举报事项。加强对已查处的违法典型案例的公开,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形成震慑效果。[责任单位: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依职能分工负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建设工程领域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治理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业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严重性、危害性,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落实落细各项工作措施,保障治理成效。

  (二)加大查处力度。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两场联动”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严厉打击建筑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一案双查”要求,对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要调查是否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部门查处,形成对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行为的有力震慑。

  (三)健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注重久久为功、常治长效,加强经验总结和建章立制,将打击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与招投标监管、实名制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动态核查、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等工作有机结合,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整治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作、密切配合,凝聚工作合力,切实提升建筑市场监管水平,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