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改进建设实施方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第二条市政府授权委托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企)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市属国企主要负责资产金额来源为财政性资金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社会事业项目及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的房屋建筑类工程的代建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估算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装修、维修改造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实施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管理。
第三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取得批复并办理土地手续后,代建单位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职责实行代建,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
代建单位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基本建设的技术标准、规程,节约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项目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各自职责就代建项目签订项目代建协议,协议内容最重要的包含代建项目建设管理的范围、内容、目标、委托的事项、资金使用、代建管理费、权利和义务等。双方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四条成立定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代建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司法局、审计局、行政审批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城管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代建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及有关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代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研究议定、监督协调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建设重要事项,按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研究议定,推动项目落地建设。
代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采用会议讨论决定和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方式。办公室可聘请一名政府法律顾问参与会议讨论。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兼任,副主任由主管城建的副市长兼任,市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行政审批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代建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办公室成员,成立临时工作机构,负责代建领导小组日常事务,落实代建领导小组议定事项,依法依规组织代建项目建设、协调、管理、竣工验收、移交等工作。主要工作内容为:
(一)协调行政审批局,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明确项目实行代建,明确代建单位。
(三)根据代建项目前期工作条件,组织代建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协议》及监督检查。
(七)开展代建项目后评价,及时总结代建制实施过程中的经验,纠正存在的问题。
市发改局负责协助指导项目使用单位争取中央预算内、省预算内以及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同时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会同审批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项目资金预算、项目资金拨付、负责代建项目的工程预算和结算;参与代建项目资产移交等工作。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对实行代建制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的评审和批复,出具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人防、抗震等手续。
使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使用单位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完成资金筹措、项目立项、建设用地手续等前期工作;对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后执行。
(一)牵头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进行报批;负责办理规划、用地等前期工作报批手续;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可研批复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明确项目使用的绩效目标;负责项目占地征迁等地方性事务协调和土地使用证办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工作;处理环保、安全、消防、行业监督管理等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二)牵头负责项目资金落实工作,编制项目年度支出预算。负责做好代建项目所争取的各类上级资金、政策性资金的申报工作。
(三)参与审查代建项目的工作方案、工作规划和项目管理目标,并全程参与监督检查;参与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接受项目使用移交,负责项目保修期维护管理。
(五)指派一名单位副职牵头负责、一名工作人员专职负责代表项目使用单位协调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有关事项。
(一)本着科学、实用、节约的原则,根据批复的项目可研报告(实施方案),就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等与使用单位实际的需求进行沟通。按照使用单位的实际要和意见,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对代建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管理。
(三)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货物等的招标采购及管理工作。
(四)制订代建项目工作方案、工作规划和项目管理目标,与项目使用单位共同编报项目年度支出预算。
(五)按工程建设进度编制用款计划,会同使用单位对参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并按程序拨付给参建单位。
(六)负责评价参建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组织指导参建单位科学合理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工期进度、信息档案等工作,组织代建项目的中间验收、竣工验收、项目使用移交等。
第八条实施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要始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招投标工作。
第九条项目使用单位为市直部门下属机构的,项目建设规划应当先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需要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作为申报主体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由市属国企实施代建。不需要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直接编制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实施方案中明确由市属国企实施代建,审批后由市属国企根据实施方案编制概算。实施方案确定的投资金额作为项目概算控制金额。
第十条采取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招标完成后未完成其他必要审批、核准手续的,不得开展后续活动。不采取了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的代建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装修项目经批复实施方案后按规定组织招投标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项目确有需要的,招标可以按项目专业类别分别进行集中资格预审。进行集中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明确集中资格预审的适合使用的范围、有效期限和资格条件,但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二条根据项目建设的真实的情况,代建项目确需变更建设地点或对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等作较大变更的,代建单位应在实施前函商项目使用单位,项目使用单位依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可根据代建工作需要,依据主管部门建立的企业信用档案,依法合规采取框架协议方式,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咨询评估机构、财务审计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库,择优购买服务。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能够准确的通过初步设计批复的内容和标准组织并且开展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采用BIM等技术设计或管理的,费用在合同中明确,招标采购时应说明数字化管理的范围、功能及设计深度等内容。
第十五条代建项目工程建设价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决算评审和工程审计。
第十六条代建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由项目使用单位作为申请主体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复。代建单位理应当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额作为项目投资控制最高限额,基本预备费经使用单位及代建单位共同审核后能够适用于工程量增加及价格调整设计变更或其他不可预见发生的费用。
第十七条代建单位按照与项目使用单位签订的代建协议,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代建管理费依规定标准项目建设管理费计取,当代建单位符合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合格、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3个条件的,视节约投资情况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因代建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大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问题造成原核定概算不能够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由项目参建单位提出申请经代建单位、项目使用单位、代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后,由项目使用单位按程序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定部门重新核定调整概算。
第十九条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理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项目使用单位使用、管理。项目属于纯公益属性的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移交手续;项目包含公益及准经营部分,且不易分割的,须办理工程移交,经市政府批准,运营权可按合同约定划归代建单位运营;项目公益部分及准经营部分能够清晰分割的,公益部分办理工程移交,经市政府批准,按照合同约定,准经营部分资产及运营权整体划归代建单位持有。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理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收集、整理、归档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建立有关档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规定时限内将工程档案及有关的资料向项目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一条项目交付使用后,代建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移交。项目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固定资产入账登记和维护管理工作,定期向代建单位通报保修期内项目维护情况。参建单位负责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的工程质量保修。
第二十二条代建项目财务管理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领导干部和其他几个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法律和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对市属国有企业项目招标有关活动的进程、决定或决策等事项。领导干部及其他几个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国有企业招投标活动的,依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处理,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代建单位理应当建立健全代建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代建项目的计划安排、投资规模、建设内容、招标中标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代建单位、项目使用单位及有关行政机关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和质量上的问题、严重超工期等后果的,或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违反规定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代建单位、项目使用单位及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减少实际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代建单位理应当建立参建单位履约诚信评价体系,对参建单位在代建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控制等方面的履约诚信情况及服务水平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报有关行政主任部门,纳入市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造成投资失控、工期延误和质量安全事故的,代建单位理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参建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实施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负责在项目库中对项目信息、进度实时更新。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代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办法有效期2年,届时根据施行情况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