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4月1日后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表

发布时间:2024-06-05 信息来源:开云官网app下载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非货币性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非货币性资产,税率为零。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另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适用增值税征收率。

  主要有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车辆停放服务、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

  2.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3.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6.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0.车辆停放服务、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销售抗癌罕见病药品

  11.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17.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18.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

  2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2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整体的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筑设计企业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先制作的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是可选择)

  23.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配置服务,其安装服务可根据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配置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根据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5.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法律法规,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配置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根据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6.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7.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8.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29.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3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以上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预征率,顾名思义就是“预征”适用的“税率”,比如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2.纳税人购进用来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购进用来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9%;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来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来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来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