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张家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7 信息来源:工程咨询(ppp咨询)

  为规范张家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市场秩序,维护代建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和法规和《张家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我局拟定了《张家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现予印发,请遵照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及《张家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及其配套文件规定,为明确合同双方的责权,保证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严控投资概算,提高投资效益,经委托人、代建人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项目总投资:【大写】 万元(人民币),【小写】¥ 万元(人民币)(以立项批复概算为准)。

  (①全过程代建范围和内容:组织项目可研、工程勘测考察、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办理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环保、消防等手续以及第②项中所包括的内容。②建设阶段代建范围与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选购等;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消防、园林绿化、市政、水土保持等手续;工程合同的洽谈签订与履约的监督管理;编制工程建设投资、进度计划(年度计划);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完工验收及备案、工程保修;用款申请、工程结算及结算文件备案、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基建帐核算、资产和建设档案移交等。)

  投资控制目标:【大写】 万元(万元),【小写】¥ 万元(万元)(以立项批复概算为准)。

  代建周期控制目标: 日历天(指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完工验收备案之日止的时间);

  代建管理费暂定【大写】 万元(人民币),【小写】¥ 万元(人民币),计算方式、给付方式等详见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二条有关规定。

  履约保证金:在不超过合同暂定代建管理费金额10%的原则下,经双方约定为【大写】 万元(人民币),【小写】¥ 万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生效条件须在签定时提交,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一周内退还保函。

  合同文本按上述顺序装订。经“指定”方式产生代建人的,双方合同文本可不包含以上“2、3、7”项。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进行解释。

  1.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2.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3.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4.本合同一式拾份,具有同等法律上的约束力,委托人、代建人各执叁份,同时报市住建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部门各壹份。

  3.“委托人授权代表”,即项目(法人)单位现场代表,是指项目(法人)单位授权全面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9.“附加工作”是指:(1)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2)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维持的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10.“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或其他原因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12.“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3.“专业工作单位”是指代建人以委托人名义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关资质(能力)的单位。

  第二条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

  当与合同有关的法律及代建依据发生明显的变化导致影响代建合同效力及履行的,由合同各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自动终止,各方对此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标准和规范是指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委托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区域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签署当天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2.委托人和代建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联系方式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3.委托人和代建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的投资、质量、安全、进度、资料等内容做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2.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专业工作单位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工程变更、工程结算及决算进行审核。

  6.委托人有权参与代建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解除验收和项目移交接收。

  1.代建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组织选择专业工作单位,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和签订以及监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

  (2)管理各类承包、供货、服务合同,按合同规定处置相关问题。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并按进度和相关约定向委托人提交资金支付计划。

  (4)在批复的立项概算内,按《张家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要求审核、签证工程变更。

  2.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除外)。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超出初步设计批复的变更要求。

  4.代建人有权就因非代建人原因(如服务期限延长)造成的损失向责任方提出索赔。

  3.委托人应协调代建人与代建项目建设有关的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应授权并协助代建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土地、立项、规划、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驳、理(含不动产权证书)等法定建设手续。

  4.委托人应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提出代建项目的性质、选址、功能、规模、标准、工期和质量。(全过程代建)

  5.委托人应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参与初步设计与设计概算评审。(建设阶段代建)

  6.委托人应向代建人签发授权委托书(附件一),授权代建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招标与采购,并会同代建人与专业工作单位签订与代建项目建设有关的全部合同和协议,同时委托人应对专业工作单位的选择过程做监督。

  7.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8.委托人应对代建项目的工程投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料等进行监督,参与完成工程完工验收,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9.委托人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单位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10.委托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代建人的合法权益。

  1.代建人应负责以委托人名义办理在代建管理工作范围内的年度投资计划、土地、立项、规划、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驳、理(含不动产权证书)等法定建设手续。如因非受托人原因,造成土地、立项等问题导致未能按时开工,则工期顺延。

  2.代建人应组建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工作需要的代建项目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合同要求向委托人汇报代建项目的投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料等内容,主动接受委托人监管。

  3.代建人应根据已批准的相关文件(项目建议书)编制设计任务书,落实设计单位(须报委托人通过),按照委托人限额设计的要求组织项目方案设计,并组织委托人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参加设计方案的审核,直至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全过程代建)

  4.代建人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及委托人和相关专业人员对初步(扩初)方案的细化分析和详细要求,负责落实专业设计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负责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全过程代建)

  5.代建人应根据经批准的项目方案,组织初步设计及编制初步设计总概算,初步设计总概算经委托人审核后,报项目出资部门评审。代建人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及建设标准,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为投资控制的目标。施工图预算超过对应概算的,应优化设计或重新设计,积极推行限额设计。(全过程代建)

  7.代建人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作为招标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项目的专业工作单位。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须经委托人审核后,报项目出资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

  8.代建人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负责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合同的洽谈工作,代建人应负责将代建项目建设有关的全部合同和协议报委托人审核,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后,与委托人共同签订各项合同(须签署廉政协议),代建人负责对代建项目所签订的各项合同实行全过程管理。

  9.代建人应按代建项目进度向委托人提出投资计划申请,报送项目月报、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委托人、市住建局、项目出资部门报送项目进度、质量、安全以及资金使用情况报表。

  10.工程变更原则上实行事前备案。由设计院、承包商、代建人以及审图部门和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等提出的各类变更事项,财政过程跟踪评审单位先行审核,代建人复核,复核通过后,根据市政府有关工程变更规定及时办理工程变更备案。

  11.代建项目因规划调整、功能变更等原因引起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变化的,或因其他不可预见情况(如地质条件异常或建筑市场价格暴涨超过规定范围等)引起建设费用超出项目初步设计总概算的,按《张家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处理。

  12.代建人应组织代建项目中间验收和阶段验收,加强代建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同时按照代建合同的约定,承担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13.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竣工验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移交有关单位。

  14.代建人应在项目移交前,组织签订保修服务协议,监督落实项目移交后的工程保修责任。

  15.代建人负责收集、整理和汇编工程项目的相关资料,督促各专业工作单位按照国家、江苏省和市级有关档案管理的标准及时编制、移交竣工资料。

  16.承发包合同结算事宜应按《张家港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承发包合同结算报告由相关专业工作单位编制,代建人负责初审并报项目出资部门评审,由第三方审计机构按相关规定实施审计。

  17.代建人应根据市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完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做好竣工结算文件的备案工作,实现“‘招标控制价、中标合同价和竣工结算价’三价公开”,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18.代建人应按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配合开展项目决算评审。

  19.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1.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应当及时通知代建人,同时尽最大可能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损失,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同代建人协商解决;因一方延迟履行合同,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包括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代建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赔偿金额不超过代建管理费与履约保证金之和。

  2.代建人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非委托人原因擅自邀请招标或不依法公开招标,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经调查认定事实后,所造成的损失或增加的投资额从代建费中相应扣减,直至扣除全部代建费和履约保证金。代建费和履约保证金不够弥补损失的,按《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和《张家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及其配套文件处置。

  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同时尽最大可能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损失,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因一方延迟履行合同,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包括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本项目代建管理费计算方法:取费基数、取费费率,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

  2.本项目代建管理奖励资金计算方法:取费基数、取费费率,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

  4.代建管理费包括代建人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场所费、日常办公费、通讯费、差旅费、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竣工验收费、财务费、人才培训费、应缴公司各类税费、其它管理性质的支出和合理的利润。

  5.代建管理费不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的具体方案专家评审费、施工图专家审查费、印花税、工程报建费、工程监理费、造价咨询费、评标专家费、专家咨询顾问费、检验检测费、工程保险费、消防评审等各类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评审、检验检测费及各类奖项等的申报评审费等。

  1.委托人负责筹集项目所需资金,代建人统一支付项目建设资金(不含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由委托人直接支付给代建人。

  2.各承发包合同中,应按《张家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其它相关规定约定付款条件与付款进度。

  4.项目资金支付时,收款的各专业工作单位应开具合格的发票(预付款项则为收据,以承发包合同为依据)交代建人,发票中付款单位因填写委托人名称,具体包括: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地址: ;委托人联系方式: ;发票备注栏填写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

  5.如遇水、电、燃气、审图等相关款项支付时,无法在支付前提供发票的,由代建人先行向专业工作单位支付,该款项以收据签收,事后提供合格的发票。

  第十五条 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和使用人,委托人和使用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人和使用人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人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在暂停一个月后,代建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委托人和使用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当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和使用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提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在取得其他各方同意后,经各方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代建人与使用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竣工财务决算,代建人履约缺陷期责任满结清代建管理费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十九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努力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约定如下: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任何一方均不能以涉诉为由,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条 合同各方有权就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2)“委托人授权代表”,即项目法人现场代表,是指项目法人授权全面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即: 。

  (3)“代建项目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即: 项目部(附项目部人员名单)。

  (4)“代建项目负责人”,即代建单位现场代表,是指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即: ,联系方式: 。

  委托人指定 为本项目委托人授权代表,联系方式: ,负责与代建人、使用人的联系,负责处理代建项目的相关事务,签署代建过程中与各方的往来文件,送达地点 。

  代建人指定 为本工程代建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 ,负责与委托人、使用人的联系,负责代建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签署代建过程中与各方的往来文件,送达地点 。

  使用人指定 为本工程使用方授权代表,联系方式: ,负责与代建人、委托人的联系,负责处理代建项目的相关事务,签署代建过程中与各方的往来文件,送达地点 。

  代建管理费暂按项目总投资估算额(不含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取得费用、财务费用和代建管理费本身)为基数。在工程竣工结算后,以实际的工程造价(不含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取得费用、财务费用和代建管理费本身)为基数。

  本项目代建管理费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文)规定费率计取代建费。

  如采用建设阶段代建的,其代建费的计算,基于有效的完工工程量,按照以上标准的 %计取。

  在合同约定的代建管理范围和时限内,代建人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项目代建任务,项目投资与项目进度满足目标要求,无质量问题且无安全事故,可按照规定计取代建奖励资金。代建奖励资金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经与项目出资部门商定,本项目代建奖励资金约定为代建管理费(以实际工程造价为取费基数)的 %。委托人在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完成后 日历天内完成支付。

  在责任期内,代建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如有违反招投标规定,违采购规定,违反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等代建人义务和责任的,委托人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或项目考核不合格的,每发现一次/处违约,代建人需承担【大写】 万元(人民币),【小写】¥ 万元(人民币)违约金,违约金在代建管理费结算时一并扣减。

  代建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选派不低于原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的人员作为继任项目负责人,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变更。未经委托人同意,代建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长期不在岗的,属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一经发现,代建人需承担【大写】 万元(人民币),【小写】¥ 万元(人民币)违约金,违约金在代建管理费结算时一并扣减。

  (1)委托人在本合同签订一个月内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费的 %(不超过10%),计¥ 万元;

  (2)自 年 月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为止,应将代建管理费付至合同暂定金额的80%,委托人按月向代建人等额支付(不足月以一个月计,纳入下一个付款周期),每月支付计¥ 万元;

  (3)工程结算结束时,以最终形成的工程造价(参见第二条第1款)为基数核定代建管理费,扣除实际已支付部分,支付至代建管理费核定总额的95%;代建人缺陷责任期满后,结清所有代建管理费。

  第三条 项目建设资金的约定和拨付,由项目出资部门与委托人、代建人基于财政管理制度,依据项目实际确定付款条件与付款方式: 。

  第四条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不单独建账。资金管理使用代建人已有账户(须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银行账户一致):开户行: ,户名: ,账号: 。代建人须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单独核算,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委托人与代建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进行工程完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历天内,代建人须将工程移交给委托人。

  代建人应和委托人共同与专业工作单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对专业工作单位的保修工作,代建人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承担缺陷责任期的管理责任;一年期满后在所余的缺陷责任期内,由专业工作单位直接向委托人承担保修义务,专业工作单位的保修金(如有)在保修期满后由委托人直接向其支付,代建人不再履行相关职责。

  委托人与受托人已签署《张家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现就 项目代建管理事宜作出约定。

  委托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与《张家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的约定,在此授权受托人(全称) ,就 项目代建管理工作从 (①项目建议书批复后,②初步设计完成后)至完成全部建设程序,实施 (①全过程代建管理,②建设阶段代建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1.办理立项、土地、环保、规划、施工、城管、消防、财政投资评审等法定建设手续;

  由此项授权产生的法律责任,按照《张家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规定,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承担。

  为规范合同双方行为,确保政府投资项目优质、高效、健康、有序地进行,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国家住建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发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精神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法律和法规,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双方在工程建设中订立如下“合同”。

  3.双方的业务活动一定要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除非法律认定的商业机密和合同文件另行规定以外),严禁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的不正当交易。

  5.双方应加强对本方人员的廉政监督,建立和健全廉政制度,认真查处本方的违法违纪行为。

  6.双方如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不廉洁行为,有及时通知对方并督促其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2.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代建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向代建人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3.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娱乐和旅游等活动。

  4.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代建人介绍家属、亲友从事与代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5.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代建人强行推荐分包单位,不得强行要求代建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3.代建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委托人工作人员参加由代建人支付的娱乐消费等活动。

  4.代建人不得为委托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或高档办公用品。

  5.代建人不得接受委托人工作人员的家属、亲友从事与该代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和购买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和设备。

  1.委托人有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1至5款和第二条的,按委托人单位的廉政建设规定和有关行业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代建人有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1至5款和第三条的,按代建人单位的廉政建设规定和有关行业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本“合同”履约情况检查由双方和监督部门(项目委托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派员参加,检查方式为建设工程情况分析会、工作例会、现场办公、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等。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论、整改措施由各方协商确定,如无法达成一致,由监督部门依据事实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