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工程部)2014510

发布时间:2024-05-30 信息来源:工程咨询(ppp咨询)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负责管理。《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建筑设计企业依据工程进度情况,向代建单位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代建项目账户的设置。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七条代建项目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方式。 全过程代建方式是由代建单位从项目建议书和资金筹措开始,经可研、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直至完成决算并全面移交建筑设计企业时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是由代建单位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经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直至完成决算并全面移交建筑设计企业时结束,实行建设实施阶段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四)协助代建单位提出工程设计的基本要求、参与评审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工程勘测考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参与设计单位做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来投资控制;

  负责审查代建单位与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公司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的合同;

  第十六条代建管理费列入工程成本,一般为项目概算总投资或代建合同标的额的3-5%,具体比例根据工程大小,难易程度等情况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代建管理费由代建单位分期预提,待项目完成后根据竣工财务决算情况对代建管理费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因建筑设计企业问题导致工期拖延、质量等问题的,建筑设计企业应承担对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项目如期建成且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核准后,如工程决算比经批准的预算有余,建筑设计企业按节余资金的20%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在项目不可预见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为鼓励多建精品工程、样板工程,对获得省优(含)以上工程的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给与代建单位一定金额的奖励,具体有双方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应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按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终止《项目代建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第十八条集团应加强代建项目的监审工作,代建单位存在违反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集团投资并经集团总部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抢险抢修工程)。

  第三条凡单项工程总投资在1ຫໍສະໝຸດ Baidu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各单位应报集团审批,确定是否实行代建以及代建方式等。

  (一)建设单位负责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向代建人核拨工程建设资金和代建管理费,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

  (三)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要求,确定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三)负责代建项目各类施工、设计、采购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及支付管理,处理工程索赔等;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一)负责办理土地证、立项可研批复(或项目核准)、规划手续、环保、消防、园林、施工等前期手续;

  (二)负责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

  第八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筑设计企业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工作范围、代建形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奖罚办法等。

  第九条代建单位应按月向建筑设计企业报送《代建工作管理月报》,内容包括:工程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第十条代建项目工程结算。自项目总体竣工或单项竣工验收后,代建单位应组织办理工程结算,并报建筑设计企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