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2023修订版)政策解读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三府〔2017〕320号)自2017年11月21日颁布实施以来,我市代建管理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上的水准和投资效益逐步的提升。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代建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代建单位和业主单位之间职责分工不够精准等问题开始暴露,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影响了代建制工作开展。为适应新环境,进一步强化代建制管理相关工作,我市结合《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琼府〔2019〕61号)相关联的内容,对代建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23年5月12日正式印发了修订版。
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安排部署,明确主体责任,完善制度建设。根据“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分离和专业化管理原则,实行相对集中的专业化管理,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政府项目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推动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专业化管理,解决我市相关项目单位项目建设管理能力和经验不足问题,以全方面提高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及控制水平。
(一)进一步明确了“代建单位”定义。在修订版第四条中将代建单位定义修订为“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工程管理人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具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资金和防范风险的实力,且履约评价和社会信用良好的专业建设管理机构”。
(三)简政放权,调整代建制实施额度。考虑快速推进小项目建设,特别对使用中央资金的小项目要提高中央资金支出效率,达到“小步快走”目的,以及近年来物价上涨飞快、政府投资规模逐步扩大。将建安工程概算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额度调整至1000万元,即建安工程概算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
(四)突出营商环境优化,简化了决策流程。一是在达到须实行代建制情形下因特殊情况需自行组织建设的项目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修改为经市政府分管项目单位的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
(五)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取消了代建合同备案。根据中央深化“放管服”要求,参考省代建制管理办法,取消代建合同备案。
(六)与时俱进,调整了代建项目经理任职要求及管理权限。依据市场主体反应原代建制管理办法对代建项目经理任职资质要求过高等真实的情况,将概算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下项目经理必须是具备高级技术职称或…的人员修改为项目经理必须是具备高(中)级技术职称或…的人员。为提高代建项目管理质量,对代建项目经理可以同时管理项目个数也进行适当调整下调,比如概算总投资总额不超过5亿元,单个项目经理最多管理的代建项目个数从6个下调为4个。
(七)充足表现支付进度款与工作价值适应原则,调整了代建单位管理费拨付资金比例。
1.原只实行前期阶段代建的项目,待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支付代建单位管理费不超过80%,调整为待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支付不超过70%(若合同价比概算批复造价低,则不应超过合同价的70%),完成预算评审后支付不超过预算评审造价85%(若合同价比预算审定造价低,则不应超过合同价的85%)。
2.原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费按季度工程进度支付,在项目竣工前累计拨付不超过80%,修改为按季度工程进度支付,在项目竣工前累计拨付不超过预算审定价的85%(若合同价比预算审定造价低,则不应超过合同价的85%)。
(八)进一步强化代建工作质量,着重强调了现场人员管理。新增要求代建合同中需要明确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情况,并且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保持一致。
(九)完善了监督考核及奖励惩罚机制,加强了对代建单位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加强完善和明确了代建单位的考核评价、监督及奖惩规定。
“代建制”指项目单位将本部门或本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策划、建设等管理行为,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给专业建设管理机构代理项目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具体负责项目策划、建设的管理模式。
“代建单位”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工程管理人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具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资金和防范风险的实力,且履约评价和社会信用良好的专业建设管理机构。
“全过程代建”指由项目单位委托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直至竣工交付使用实行全过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