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18 信息来源:工程咨询(ppp咨询)

  《松阳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上的水准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制项目,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并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等责任,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业主单位的制度。

  2.市政、交通、水利、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社会公益性项目;

  (三)代建项目能够使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由业主单位、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明确各方权利、职责、义务及违约责任,并由业主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单位职责。业主单位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即相关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乡镇街道),负责项目代建活动的实施和管理,具体如下:

  (二)代建单位职责。代建单位主要负责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具体职责,一般涉及以下内容:

  2.在全过程代建中,负责或组织建设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和上报工作;

  6.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并按规定向业主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9.协助工程中间验收和竣(交)工验收,负责编报工程完工决算,负责或协助业主单位办理项目竣(交)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

  (三)有关部门主要职责。发改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对代建项目的资金和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监督;审计部门依据年度审计计划,依法对代建项目进行审计监督;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一)正常的情况下,政府投资项目由业主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代建单位。确需政府授权的代建项目,根据项目行业特点依法明确合乎条件的代建单位及代建方式。

  (二)代建单位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落实“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跟踪管理,严控投资总额。

  业主单位根据批准的概算及相应委托内容确定《合同》及代建费用,并明确代建单位投资控制责任和对其考核管理的依据。

  (三)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按照法律和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组织实施工程的招标、设计、采购、监理和施工等,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组织实施代建,不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擅自变更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投资额。

  (五)代建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复后,按批复情况与业主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六)代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建立完整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严格依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向业主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

  (一)发改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批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标准,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二)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产金额来源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资金拨付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三)代建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计入项目投资。发改部门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定项目代建管理费。

  (四)项目代建单位管理费用参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计算,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概算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用)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确定。项目代建管理费用,列入项目总概算,在项目建设管理费中列支。实施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按规定计算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综合考虑工程进度、建设质量、完成投资等因素,项目业主单位要依规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期限和支付比例,其中首次支付一般约定在开工阶段(以《开工证》或《施工许可证》为准),支付比例一般约定不超过30%,剩余部分结合项目真实的情况明确。

  (五)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按照《合同》约定从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中扣减,代建管理费不足的,按照《合同》约定由代建单位自有资金支付。

  本办法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县级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黑章).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