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市应急局印发《长沙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01 信息来源:开云官网app下载入口

  原标题:最新!市应急局印发《长沙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市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称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以下称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的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应急管理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评审组织单位由市应急管理局采取面向社会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公开遴选按照单位自愿申请、资格条件审查、市应急管理局党组集体研究确定、市应急管理局公示公告等程序进行,接受市纪委市监委驻局纪检监察组的全程监督。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没有违法行为记录和诚信不良行为记录;

  (二)在长沙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办公设备、设施齐全,配备3名以上专门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省、市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健全、规范的评审组织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及质量控制体系;

  (四)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五)对达到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件的企业进行认定和公告,及时颁发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收回作废和失效的证书和牌匾;

  (一)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行业安全监管处室报告现场核查、复核、抽查中发现的问题;

  (二)每季度末向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行业安全监管处室报告本季度认定的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每半年度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情况、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每年度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质量抽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

  第六条评审组织单位不得担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单位。评审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评审专家。评审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服务,也不得采取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合作等方式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服务。

  第七条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加强对评审单位的管理,建立评审单位诚信自律和承诺制度,对评审单位自律遵守情况进行考核,每半年度将考核情况向社会公示;应当及时、如实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不严格执行评审标准、评审规则、评审规范,评审工作弄虚作假、质量低下的评审单位。

  第八条评审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和报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和规范评审单位的收费。

  第九条评审单位由市应急管理局采取面向社会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公开遴选按照单位自愿申请、资格条件审查、市应急管理局党组集体研究确定、市应急管理局公示公告等程序进行,接受市纪委市监委驻局纪检监察组的全程监督。

  (二)具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且所申请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范围与安全评价业务范围一致;

  (三)在长沙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办公设备、设施齐全,有能够满足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和评审人员;

  (四)单位自有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专职评审人员要能涵盖评审行业所有专业领域,每个专业领域至少要有2名专职评审人员;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专职评审人员要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评价师资格、经过相关业务培训合格、连续3年以上在长沙市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五)具有符合国家、省、市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健全、规范的评审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及质量控制体系;

  (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七)工贸行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应急管理部和湖南省应急管理厅的相关规定要求;

  (四)编制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提出结论性意见并提交评审组织单位;

  (六)如出现评审人员离职等情况,应当及时调整或补充具备评审资格的人员,确保符合人数和专业等条件要求;

  (七)每年度向市应急管理局和评审组织单位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当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服务相分离。评审单位不得对以下企业进行评审:

  (一)评审单位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服务的企业,或评审单位采取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等方式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服务的企业;

  (二)评审单位的评审人员或技术人员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服务的企业;

  (三)评审单位的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股东、合伙人、技术负责人)及其近亲属、特定关系人担任为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服务的单位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股东、合伙人、技术负责人);

  (四)其他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服务相分离”要求的情形。

  评审单位违反本条规定开展评审,其评审结果无效,企业所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无效。

  第十三条评审单位应当依法与企业签订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服务合同,明确评审对象、评审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评审单位应当按照明码标价、公平竞争、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企业平等协商评审收费价格,不得乱收费或恶性竞争。

  第十五条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取消其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的资格:

  (三)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标准和国家、省、市应急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评审,评审质量低下的;

  (六)违反国家、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行业安全监管处室应当对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遵守本暂行办法的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党组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行业安全监管处室对以下情况应当按照省应急管理厅和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分类分级监管执法的要求,及时核实、依法查处或责成区、县(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核实、依法查处:

  (一)评审组织单位报告的在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时现场核查、复核、抽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全市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全市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和报酬。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月12日是全国第12个全国防灾减灾日,主题是“提升基层应急能力,筑牢防灾减灾救灾的人民防线日为防灾减灾宣传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