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徐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和《江苏省企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实施办法(试行)》(苏应急规〔2022〕1号)精神,印发了《徐州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实施办法(试行)》(徐应急〔2022〕46号)(以下简称《定级办法》)。为更好理解和落实《定级办法》,现解读如下。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是一套既与国际职业安全健康体系接轨,又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自2014年原办法实施以来,全国工矿商贸企业积极开展标准化建设,通过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促进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安全管理上的水准不断提升。
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不断的发展和机构、政策的调整,按照原办法标准化工作已无法开展,如原来评审费用由评审单位向申请企业收取,不符合涉企收费的有关要求;由于机构改革,原办法的适合使用的范围也需作出调整等。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组织标准化建设,亟待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此次定级办法的修订,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的具体举措,是《安全生产法》和《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明确要求。
《定级办法》共22条,对标准化建设定级工作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分为三部分。
一是明确了适合使用的范围。《定级办法》适用于徐州市行政区域内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应急部门不受理其他部门监管企业的标准化申请。
三是明确了分级负责。明确市应急管理局为三级标准化企业的定级部门。一级企业和海洋石油全部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为应急管理部;二级标准化企业的定级部门为省应急管理厅。
四是明确了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市应急管理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关的单位对申请定级公司进行三级标准化的现场评审,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现场评审与定级工作经费由市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定级办法》明确企业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一是自评。强调了企业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建立并保持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及主要负责人和员工在标准化建设过程中的及其重要的作用;自评周期为每年一次,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
二是申请。申请定级的企业,依拟申请的等级向相应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由组织单位做自评报告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是评审。由组织单位通知相关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成立现场评审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初步确定企业是不是达到拟申请的等级;企业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并由现场评审组确认整改完成情况。
四是公示。定级部门将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组织核实反映企业不符合定级标准及其他有关要求的问题。
五是公告。对公示无异议和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定级部门确认其等级,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加强部门联动。
《定级办法》规定了企业申请定级应当具备的8项门槛,并要求由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承诺。发现存在承诺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自告知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定级申请。
《定级办法》规定了本办法颁布前已获得三级标准化的规上企业,再次申请原等级,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5项条件的,报经定级部门确认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定级办法》规定了企业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如在有效期内出现生产安全死亡事故、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等9种情形的,标准化等级即被撤销,同时抄送同级相关部门。
一是激励政策。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组织标准化建设。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三级标准化企业可实行“双随机”抽查或减少执法检查频次,以及加大对标准化等级企业在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用等级评定、评先创优和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二是监督受托方工作。定级部门加强对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发现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措施建议针对性不强或有明显错误、程序违规等问题的,采取约谈、通报、撤销资格、辞退、解聘等方式规范评审行为;对评审单位出具虚假失实报告、牟取不正当利益、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未主动报告、提出回避,指定企业购买相关设备的,取消其定级资格;对出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三是信息化保障。企业标准化定级各环节相关工作通过江苏省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来进行()。企业用户通过江苏政府服务网账号登录,如没有注册,需先在江苏政府服务网进行注册。
原来评审工作所需费用由评审单位向申请企业收取。按照涉企收费有关要求,《定级办法》规定,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由定级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
原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为2条,一是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二是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定级办法》增加到8条,相比更加严格全面,并且规定采取承诺制,承诺是否属实由现场评审检查确认,减轻企业在申请阶段准备材料的负担。
原办法规定的撤销标准化企业等级有3种情形,《定级办法》规定有9种情形,有利于督促企业认真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原办法缺乏这方面内容。《定级办法》提出了对标准化等级企业的7条激发鼓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