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8 信息来源:行业资讯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工作,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际,我局修定了《六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主页(http://)或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页()点击“互动交流”栏目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与长安南路交叉口建设大厦7楼715室,邮编:237000;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六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办法》的起草说明

  我单位拟定了规范性文件《六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办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评审办法的通知》等文件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就文件制定有关事宜作如下说明: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标志。近年以来,我市通过深入开展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公司制作行为,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了生产事故的发生。为进一步有效促进我市各方参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安全施工管理上的水准提升。亟待修订关于《六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规定,不断的提高我市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

  本规定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评审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的。

  我局于2021年8月着手研究相关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评审办法的通知》等要求,借鉴了南京、绍兴、合肥等地的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六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办法(初稿)》,并将该意见稿征求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直有关部门、局属相关的单位和局机关有关科室的意见,根据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直有关部门、局属相关的单位和局机关有关科室的反馈意见完善了相关联的内容,形成了《六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对征集的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并与相关单位做充分沟通后形成《六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办法(送审稿)》。

  为推动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创建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工作,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际,我局修定了《六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评审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引导和激励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逐步的提升我市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结合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申报六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以下简称市示范工地)应符合相关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规范。

  (一)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以上(含本数,以下同);商住组团15000㎡以上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工程建设价格2000万元以上的在建市政工程。

  (二)各县区和乡镇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以上;商住组团10000㎡以上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工程建设价格1500万元以上的在建市政工程。

  (二)现场封闭施工,围挡符合规范标准及创城要求;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三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三区未分开设置的不得申报。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要求公示,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编制、审核、审批符合相关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程序符合规定并通过,施工组织按方案实施。

  (四)申报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员和总监理工程师等)在岗履职,实名制考勤达到要求。

  (五)申报项目施工现场做到文明施工,规范有序,永临结合。施工场地内绿化、硬化、亮化、美化符合要求,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各类安全通道、作业防护棚、护(隔离)栏、电梯井防护门等未采用工具式定型化防护设施的,不得申报。

  (六)申报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2018)对创建工地自查自评结果得分为85分及以上。

  (七)申报项目施工单位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未受到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和重大不良行为记录;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未发生亡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但本年度在全市范围内,施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含)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该企业在全市范围内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均不得申报。

  (八)申报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工程完成量达到50%时可以申请评审,主体封顶外脚手架已拆除的工程不再受理申报;市政工程必须在其工程量完成合同额的60%前申报,已完工的市政工程不再受理申报。

  (一)申报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以文件形式,向工程建设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市示范工地”创建目标计划。

  (二)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市质安处、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各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的工程项目实行动态监管,按照“自愿申报、示范引领” 的原则,严格把关,择优推荐工程项目申报评审“市示范工地”。

  (三)项目部要在项目现场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悬挂“六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公示牌”(见附件1),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一)《六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附件2,单独装订,一式3份)。

  (二)各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文件(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施工、监理三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项目创建工作简要情况等)。

  (三)各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创建项目的考核初评材料(《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2018)现场检查评分表)等。

  (四)施工单位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文件(文件中应明确创建工作计划、目标、措施等);施工单位对申报工程开展的自查自评材料;日常安全生产管控过程资料等。

  过程资料:主要包括创建过程情况、创优创新经验、创建效果和现场情况等;现场情况的图片展现必须要有工地大门、围档和图牌、扬尘防治、办公区和生活区状况、工程创建立面整体形象、场区道路、临时配电设施、脚手架、模板支架、起重机械设备、临边洞口防护等,现场展示照片须采用彩色照片且画质清晰(装订成册)。

  “市示范工地”评审活动,由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六安市建筑质量安全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一)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各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市示范工地”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在形式审查合格的基础上,委托六安市建筑质量安全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市示范工地”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组成员每次3-5人。

  (二)现场评审时三方责任主体(建设、施工、监理)参加;专家评审组在现场评审时,采取听汇报、查现场、看资料等形式,评价并反馈评审过程情况,不反馈评审结果。

  1.听取汇报。在项目部召开评审汇报会,介绍专家组成员及有关人员,宣布评审纪律,提出有关要求,听取申报项目参建主体关于创建中的亮点、特色、做法等情况,汇报一律采取PPT或视频形式进行,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

  2.现场评审。专家组成员根据分工到施工现场进行核查并查验内业资料。具体标准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2018)进行。

  3.反馈情况。专家组成员对现场和内业资料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进行反馈,组长作总结,提出整改意见建议;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表态。

  4.整理归档。现场检查评审结束后专家签名,汇总分数并签名,统一将资料整理归档并报送六安市建筑质量安全协会办公室。

  5.六安市建筑质量安全协会将评审情况提交“市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市示范工地”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结果在局网站公示,确保结果客观公正。

  (一)经过“市示范工地”评审的项目总计得分低于85分(含)的,不能评定为“市示范工地”。

  (二)获得“市示范工地”的,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含参建)、监理单位授予“市示范工地”奖牌和证书,鼓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对项目进行奖励。

  (三)对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在工程招投标和诚信评价中,对获得“市示范工地”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加分。

  (四)未获得“六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不予推荐参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

  (五)获得“市示范工地”的工程在竣工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示范工地”荣誉。

  (1)本项目发生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所在企业本年度在全市范围内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含)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2)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中,被书面通报批评或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

  (一)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申报参评资格。

  (二)评审组组长和专家应秉公办事,自觉接受申报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在评审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传递有关评审信息。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参加评审专家资格。

  (三)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违规收受宴请、礼品(金)、消费卡、名贵特产等,“市示范工地”评审费用由六安市建筑质量安全协会承担。

  (工地名称),本工地争创六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公司承诺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特此公示。

  市住建局起草了《六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于8月5日至9月4日在市政府网站、市住建局门户网站上公示,截至9月4日结束。我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共收集反馈意见2条,采纳与否情况见下表:

  一项第一处:建议将原来的:“(一)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8000㎡以上(含本数,以下同);商住组团20000㎡以上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修改为:(一)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以上(含本数,以下同);商住组团15000㎡以上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

  为推动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创建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工作,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际,我局修定了《六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评审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引导和激励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不断提高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申报六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以下简称市示范工地)应符合相关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规范。

  (一)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以上(含本数,以下同);商住组团15000㎡以上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在建市政工程。

  (二)各县区和乡镇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以上;商住组团10000㎡以上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价1500万元以上的在建市政工程。

  (二)现场封闭施工,围挡符合规范标准及创城要求;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三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三区未分开设置的不得申报。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要求公示,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编制、审核、审批符合相关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程序符合规定并通过,施工组织按方案实施。

  (四)申报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员和总监理工程师等)在岗履职,实名制考勤达到规定要求。

  (五)申报项目施工现场做到文明施工,规范有序,永临结合。施工场地内绿化、硬化、亮化、美化符合标准要求,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各类安全通道、作业防护棚、护(隔离)栏、电梯井防护门等未采用工具式定型化防护设施的,不得申报。

  (六)申报项目实施工程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2018)对创建工地自查自评结果得分为85分及以上。

  (七)申报项目施工单位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未受到全市范围内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和重大不良行为记录;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未发生亡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但本年度在全市范围内,施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含)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该企业在全市范围内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均不得申报。

  (八)申报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工程完成量达到50%时可以申请评审,主体封顶外脚手架已拆除的工程不再受理申报;市政工程必须在其工程量完成合同额的60%前申报,已完工的市政工程不再受理申报。

  (一)申报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以文件形式,向工程建设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市示范工地”创建目标计划。

  (二)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市质安处、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各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的工程项目实行动态监管,按照“自愿申报、示范引领”的原则,严格把关,择优推荐工程项目申报评审“市示范工地”。

  (三)项目部要在项目现场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悬挂“六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公示牌”(见附件1),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一)《六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附件2,单独装订,一式3份)。

  (二)各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文件(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施工、监理三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项目创建工作简要情况等)。

  (三)各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创建项目的考核初评材料(《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2018)现场检查评分表)等。

  (四)实施工程单位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文件(文件中应明确创建工作计划、目标、措施等);施工单位对申报工程开展的自查自评材料;日常安全生产管控过程资料等。

  其中过程资料:主要包括创建过程情况、创优创新经验、创建效果和现场情况等;现场情况的图片必须要有工地大门、围档和图牌、扬尘防治、办公区和生活区状况、工程创建立面整体形象、场区道路、临时配电设施、脚手架、模板支架、起重机械设备、临边洞口防护等,现场展示照片须采用彩色照片且画质清晰(装订成册)。

  “市示范工地”评审活动,由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六安市建筑质量安全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一)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各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市示范工地”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在形式审查合格的基础上,委托六安市建筑质量安全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市示范工地”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组成员每次3-5人。

  (二)现场评审时三方责任主体(建设、施工、监理)参加;专家评审组在现场评审时,采取听汇报、查现场、看资料等形式,评价并反馈评审过程情况,不反馈评审结果。

  1.听取汇报。在项目部召开评审汇报会,介绍专家组成员及有关人员,宣布评审纪律,提出有关要求,听取申报项目参建主体关于创建中的亮点、特色、做法等情况,汇报一律采取PPT或视频形式进行,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

  2.现场评审。专家组成员根据分工到施工现场进行核查并查验内业资料。具体标准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2018)进行。

  3.反馈情况。专家组成员对现场和内业资料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进行反馈,组长作总结,提出整改意见建议;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表态。

  4.整理归档。现场检查评审结束后专家签名,汇总分数并签名,统一将资料整理归档并报送六安市建筑质量安全协会办公室。

  5.六安市建筑质量安全协会将评审情况提交“市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市示范工地”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结果在局网站公示,确保结果客观公正。

  (一)经过“市示范工地”评审的项目总计得分低于85分(不含85分)的,不能评定为“市示范工地”。

  (二)获得“市示范工地”的,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含参建)、监理单位授予“市示范工地”奖牌和证书,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公司对项目进行奖励。

  (三)对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在工程招投标和诚信评价中,对获得“市示范工地”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加分。

  (四)未获得“六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不予推荐参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

  (五)获得“市示范工地”的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示范工地”荣誉。

  1.本项目发生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所在企业本年度在全市范围内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含)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2.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中,被书面通报批评或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

  (一)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申报参评资格。

  (二)评审组组长和专家应秉公办事,自觉接受申报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在评审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传递有关评审信息。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参加评审专家资格。

  (三)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违规收受宴请、礼品(金)、消费卡、名贵特产等,“市示范工地”评审费用由六安市建筑质量安全协会承担。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标志。近年以来,我市通过深入开展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企业生产行为,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了生产事故的发生。为进一步有效促进我市各方参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安全施工管理水平提升。亟待修订关于《六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规定,不断提升我市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评审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制定的。

  《评审办法》的出台实施,将有利于建筑施工公司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进一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升参建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生产安全事故。

  2021年8月,市住建局着手研究相关政策,依据《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评审办法》,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六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办法(初稿)》,并将该意见稿征求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直有关部门、局属有关单位和局机关有关科室的意见,根据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直有关部门、局属有关单位和局机关有关科室的反馈意见完善了相关内容,形成了《六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对征集的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并与相关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后形成《六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办法(送审稿)》。

  (一)全面实现安全达标。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

  (二)安全状况明显改善。一般事故隐患能够及时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得到整治或监控,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得到提高,“三违”现象得到有效禁止,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高,防范事故能力明显加强。

  《评审办法》共八大项,分别明确了参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申报参评条件和规模、申报程序、申报材料、检评及评审等,并明细了参评“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工程奖惩措施。

  进一步规范奖惩措施,纳入招投标加分和诚信建设,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实施惩戒措施。本办法的实施有助于企业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逐步的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安全标准化工作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依据标准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不断创建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活动不断进步,实现建筑施工高质量安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