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粮食收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23 信息来源:行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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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自评进而达标,消除事故隐患,有效控制风险,达到本质安全的重要措施。一是法律和法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依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情况做监督检查。二是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深入落实习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统一部署,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学习宣传贯彻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实施方案的重点内容。三是部门责任清单要求。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和法规以及“三定”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省安委会印发的部门责任清单中明确要求: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四是省安委会要求。省安委会《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吉安委〔2016〕7号)明确:按照“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省、市(州)行业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实施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申报受理、评审认定、通告发证工作。也可以授权下一级行业部门负责。

  (二)紧迫性。粮食是国家重要战备物资和国民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品,粮食安全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基础。我省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基地,作为承担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部门为保障粮食安全提供有力的安全生产保障意义重大。虽然当前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但与党中央、国务院对新时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和不足,要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而实现“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达到本质安全的要求。

  根据我省粮食行业真实的情况,在征求各地各相关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吉林省粮食收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并通过合法性审核。现已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和《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吉安委〔2016〕7号)。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区域标准或规范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标准化并保持有效运行,持续改进,逐步的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2022年底前,规模以上企业完成自评工作,并遵循自愿原则,申请标准化达标和升级评审。

  本《办法》共分6章,45条。分别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机构、评审程序、监督管理等做了明确要求。

  (一)明确标准化建设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和应急管理部门指导下,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推动粮食收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可在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后,实行自愿申请评审。

  (二)明确评审组织单位职责。省、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分别负责考核确定二、三级标准化评审机构,并分别负责组织实施企业二、三级标准化的申报受理、评审认定、公告、发证及备案管理等工作。市(州)可根据真实的情况,授权下级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明确评审机构工作范围。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二级评审机构,可在全省开展二级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确定的三级评审机构,在本地区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四)明确评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没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记录;具有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备;有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人力资源,其中评审工作人员不少于7人。涵盖评审粮食行业所涉及的专业领域;评审人员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评价师资格或安全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具有健全的评审工作制度,规范的评审工作程序,以及质量控制体系等。

  (五)明确评审工作程序。按照自愿申请原则,企业在申请评审之日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可向评审组织单位确定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申请。同时,对自评、评审、发证与撤销等进行明确。为进一步掌握企业安全省标准化运作情况,评审机构在被评审企业公告达标之日起6至12个月期间,应对被评审企业至少进行1次回访,并报评审组织单位。

  (六)明确对评审机构监督管理要求。要求评审组织单位加强对所确定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相关工作。对于在评审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评审机构,一律取消评审资格。

  (七)明确分类监督管理要求。要求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建设相衔接,并将标准化建设的效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重要依据。将未开展或未抵达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检查频次,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管理上的水准。同时,要求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投诉举报机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原文: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收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