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岳阳市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有色、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24 信息来源:行业资讯

  各县市区安监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安监局,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服务机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逐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63号)精神,指导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市安监局制订了《岳阳市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有色、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组织领导。市安监局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龙卓煌同志任组长,李春光、童俏冰、李荣华同志任副组长,刘战辉、刘金德、瞿立军、张懿明同志为成员。

  二、建立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机制。市安监局负责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和相应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有色、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型简易类企业的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委托县、市、区安监局负责管理。

  市安监局相关科室要加强对安全标准化企业评审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评审组织单位的工作指导。对存在重大分歧的评审结论,报市评审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研究确定。对已取得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年度监督,由市安监局相关科室制订年度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在年度监督中发现的不达标或不予认可的企业,经市局相关科室审核并报市局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由发证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证》。

  岳阳市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有色、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全方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完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63号)、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有色、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湘安监办〔2011〕69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岳阳市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有色、冶金、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评审工作,其他相关行业(领域)可参照执行。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7号)。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90号)。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方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51号)。

  第四条企业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稳定运行后,方可申请达标评审。评审程序为:自评(含中介辅导)、申请、评审、审核、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即企业经自评达标后,向市安监局或经委托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评审组织单位采取随机选择或委派评审单位赴公司进行标准化评审,评审单位出具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按比例抽取或根据工作要选择现场复核企业→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五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市级评审组织单位负责三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工作,其中非煤矿山非委托行政许可企业的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由省级负责。依据情况,市安监局将有色、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型简易类企业的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委托县、市、区安监局管理。

  第六条评审组织单位:是指负责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有色、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工作由市安监局承担,其中,有色、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型简易类企业安全标准化的评审组织工作委托县、市、区安监局承担。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做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和加强对评审单位的监督检查。

  2、接受企业提交的达标评审申请,审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对评审单位出具的评审结论及相关材料来审核认定,向市安监局提交审核报告。

  3、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向经市安监局公告的达标企业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4、对标准化达标企业不定期组织现场抽查。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达标企业,撤销其标准化企业证书,收回牌匾,并报市安监局公告。

  市安监局负责管理全市相关行业领域评审人员的继续教育以及申请三级安全标准化企业自评员的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

  第八条评审组织单位能够准确的通过评审组织工作量的大小,采用形式审查和按规定选择公司进行现场复核。

  评审组织单位应根据所采用的审核方式,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九条评审单位是指具体承担标准化评审工作的安全中介组织或安全技术事业机构单位。评审单位应符合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的条件。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由省标准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其中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经市安监局初审同意后,报省标准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独立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果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对评审结果全面负责。

  3、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逐步的提升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依法依规、公正、客观实施评审工作,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客观公正的评审报告。

  4、每年至少一次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每年1月15日前对上年度本单位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评审组织单位报送工作总结。

  5、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配合评审组织单位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标准化评审人员、企业自评人员实行资格确认制度,评审人员的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安监总局各有关行业规定,并取得国家、省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的标准化培训合格证书。企业自评人员应经相应级别的评审组织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评审人员一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知识和一定的安全标准化工作经历,必须至少每三年参加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继续教育。

  评审组织单位能够准确的通过工作需要聘请专家,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专家必须为湖南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或经考核合格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也可由安监部门依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评审单位应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评审人员与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评审组织的规章制度,对在评审中所接触和了解到的被评审企业的技术和商业机密,未经被评审企业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第十五条企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主体。在创建标准化工作中,应对照有关要求,成立标准化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构和责任机制,加大创建投入,积极实现标准化生产。

  第十六条自评。企业经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并按标准化要求运行后,应组织自评小组,按照评审办法和标准,自评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形成自评报告。公司能够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评审单位或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辅导能力的中介机构予以辅导,也能够最终靠培训自评员自主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

  第十七条申请。企业自评达标后,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推荐,向市安监局或经委托的县、市、区安监局提出书面评审申请(申请书见附件)。

  申请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的,经市安监局推荐,向省安监局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的,经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推荐,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请。非委托类非煤矿山企业申请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由市、县安监局推荐,向省安全技术中心提出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第十八条接受申请。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场对申报材料来要件审查,对符合标准要求的出具接收通知,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说明情况,并要求其补齐材料。对已接收的申请,评审组织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来形式审查,选定评审单位,向评审单位转交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出具评审委派单,由选定的评审单位做评审。

  第十九条评审。评审单位应在接收评审组织单位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不含整改时间)完成对企业的评审,形成评审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核。

  评审单位应根据公司规模及生产的基本工艺成立评审工作组,指定评审组长。评审工作组至少由2名评审人员组成,也可聘请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撑。评审工作组成员应按照评审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评审。

  评审单位应如实记录评审工作,形成记录文件并存档,评审内容应覆盖企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场所。评审记录应客观、真实、详细、证据充分。

  第二十条评审工作完成后,应编写评审报告,并经评审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发,参加评审的评审组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注明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编号。评审单位应对评审报告等评审资料及时存档,并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评审工作组应将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和整改要求提交给企业,并报企业所在地的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审核。评审组织单位收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及转回的相关申请材料后,对评审合格的按评审单位提交的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的比例抽签确定或根据工作要选择现场复核企业名单,对复核合格的,该批次企业认定为合格,予以颁证。经复核不合格的,责成评审单位予以纠正,并对评审单位该批次申请企业逐一现场复核,同时对该评审单位年度内出具的评审报告按不少于二分之一的比例予以复查,复查费用由该评审单位负责。

  对评审单位评审不合格或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评审单位应提出申请企业实际达到的等级建议,并将建议和评审报告一并提交评审组织单位,由评审组织单位向申请企业出具不达标结论。初次评审未达到三级企业标准的,经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评审申请。

  第二十二条颁证。三级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分别由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证书和牌匾采用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的统一式样。证书和牌匾有效期3年,自评审组织单位审核通过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公告。三级标准化企业企业由市安监局公告(不含非委托类非煤矿山三级企业),其中由市安监局委托县、市、区安监局管理的,由县、市、区安监局将结果报市安监局公告。公告按照公文行文权限和程序审核发布。

  第二十四条市安监局应加强对各县市区安监局、评审单位、达标企业和有关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定时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评审组织单位应建立评审工作准则和评审过程控制文件体系,规范评审工作行为,建立评审单位、评审人员和评审员工作记录档案,加强评审工作管理。

  第二十六条评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评审组织单位将其列入黄牌警告单位并公告,两次被黄牌警示的撤销评审资格,进入黑名单,不得再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评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发证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合格证书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参与企业咨询服务的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不得承担同一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达标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出现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委托评审组织单位重新评审。

  第三十条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后,企业应每年进行一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企业应将自评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查,对察觉缺陷的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应到现场核查(或者委托评审单位核查)。

  第三十一条经抽查不达标的企业,或在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包括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经安全监管部门核实为已不具备所获安全标准化等级条件的企业),或被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经评审组织单位确认,由原公告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并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