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59218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判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做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实行自愿申请评审。
(九)企业应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样式见附件1)等工作。
2.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对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予以公告,同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银监局;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书面通知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
1.经公告的企业,由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七)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可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判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开展创建,其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证书样式见附件5,牌匾式样见附件6),也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办法,开展创建。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小微企业创建的相关标准。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合乎条件的,通知相应的评审单位做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2.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有关评判标准的要求做评审。评审完成后,将符合标准要求的评审报告(样式见附件2),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核。
2.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
1.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3年有效期届满后,可自愿申请复评,换发证书、牌匾。
(2)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一级企业应达到一类水平,二级企业应达到二类及以上水平,三级企业应达到三类及以上水平,实施自查自改自报;
(4)安全监管部门在周期性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中,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明显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行业评定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2.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证书样式见附件3,牌匾式样见附件4)。
1.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公告单位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线)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申请企业可在进一步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评审,或根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重新提出申请。
1.评审组织单位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检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应退回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一)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判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
1.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在上报自评报告的同时,提出评审申请。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逐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2)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自查自改自报,达到一类水平;
(4)建立并有效运行国际通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事故调查统计分析方法;
3.一、二级企业申请期满复评时,如果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判标准已经修订,应重新申请评审。
4.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提升达到高等级标准化企业要求的,可以自愿向相应等级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