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逐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15 信息来源:行业资讯

  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关于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促进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通知》(鲁安办发﹝2018﹞ 33号)要求,为逐步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促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通知如下:

  一、紧密结合“双重预防体系”, 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遵循《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AQ/T2050-2016)等系列标准,与“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紧密结合,自主创建标准化。在标准化建设的规章制度、机构建设、教育培训、安全管理等方面要全面融合“双重预防体系”相关联的内容,将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两方面内容纳入“双重预防体系”建设。非煤矿山企业标准化体系有效运行半年以上、“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和运行经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评估合格后,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以书面正式文件向评审组织单位申请评定标准化等级,同时提交自评报告。

  二、严格评审标准、程序,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化评分办法对非煤矿山公司进行评审,对企业存在以下行为的,一律不予评审通过。一是未依照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标准化建设规范进行建设的。二是依照国家安监总局出台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存在重大隐患的。三是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生产的基本工艺、设施和设备的。四是“双重预防体系”经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评估不合格的。五是未将“双重预防体系”信息纳入全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信息平台管理的。评审单位在评审前,要对企业是不是真的存在以上行为进行确认,出具书面证明,并承担相关责任;出具虚假证明的,评审无效,并严肃追责。

  三、强化监督检查,落实监管职责。各级安监部门要积极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一要做好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受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组织评审单位做评审,向上一级提交评审材料,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二要强化对达标企业的执法检查。对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提供真实申请材料的非煤矿山企业,在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内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人员死亡事故(一、二、三级标准化企业相应发生1、2、3人以上死亡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撤销其标准化等级,自撤销之日起,1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标准化申请。三要加强对评审机构的监督。对评审单位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评审流于形式、走过场的,暂停评审资格,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资质。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受理非煤矿山企业标准化评审申请,对标准化期满超过一年以上的,按首次申请组织评审;未满一年的,按复评组织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