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6〕1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市各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会)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办)负责实施。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突出重点、强化过程,注重实效。
第五条涉及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等级的考核口径,一律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关于事故等级规划区分的标准执行。
1.建立目标体系。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实现“双降双控一杜绝”,即: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双下降,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和较大以上事故双控制,杜绝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2.强化责任落实。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推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督管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切实把责任落到实处。
3.推进依法治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和标准规范,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强化事前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着力推进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严格事故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4.完善体制机制。创新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完善市和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5+N”要求配备执法监管人员;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口等各类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管人员;村(社区)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协管员。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落实事故信息直报制度。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5.加强源头防控。坚持关口前移,严把安全准入门槛。强化过程管控,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持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持续推进高危行业企业转型发展或整顿关闭。全面落实“平安交通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各项工作任务,逐步提升交通安全监管执法水平。加强重点时段、重大节点安全监管,扎实开展日常检查、专项督查和重点巡查。深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城市安全发展各项规划措施落实,突出公共安全特别是城市综合体、高层楼宇、地铁营运、地下管网、燃气管道、特定种类设备、景区大型游乐设备等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争创“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
6.提升保障能力。加大安全科技支撑力度,强化规划引领,提高安全监管智能化、信息化水平。大力实施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发挥专家和第三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到位,落实安全生产专项经费。
7.加强宣传培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大力开展多部门共同合作参与的安全宣传“七进”活动。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周” “安全生产月” “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 “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安全生产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和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把安全生产纳入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和农民工岗前培训教育内容。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第七条对各市(县)、区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实行季度考评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标准分为100分。其中,季度考评占权重55%,年终考核占权重45%。季度考评和年终考核均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对部门和直管企业实行季度履职报告合并年终考核的办法执行。
第八条季度考评由市政府安委办每季度组织,由市安监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市公安消防支队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内容,以条线考核形式单独实施。上述六个部门考评得分合计并除以6,得出被考评地区的季度得分。年内四个季度考评得分合计并除以4,得出该地区的季度评分值,再以55%的权重计入年度考核得分。
第九条年终考核根据市政府的统一安排进行。次年1月份,由市政府安委会组成专门考核小组,依据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及评分细则,分别对各市(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市各直属公司进行实地考核。
第十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受到国家和省级机关表彰以及市委、市政府奖励,经市政府安委办认定,适当给予加分。具体办法由当年制定的考核细则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者市政府安委会认定为其他不合格情形的,均按不合格等级评定;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当年度考核细则的评分规定按实考核。
第十三条市政府安委办依据本办法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以及市人民政府与各市(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和具体评分标准,经市政府安委会审定后印发施行。
第十四条建立信息化考评系统,动态报送、审查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各市(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7月10日前报送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次年1月10日前报送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查自评报告。市政府安委办组织现场年终考核。
第十五条市政府安委办根据考核汇总情况,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报市政府安委办主任会议审议。市政府安委办主任会议提出考核审议意见,经市政府安委会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并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根据中组部《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3〕22号)中关于加大安全生产等指标权重的要求,将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情况同时抄报市委组织部、市监委、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级机关工委等组织实施综合考核的机关和部门。考核结果应用于市委、市政府对各市(县)、区科学发展观考核和市级机关年度绩效管理及作风建设综合考评及其他各类综合考评。
第十七条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考核评定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单位及年度先进个人,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委会予以表扬奖励。
第十八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地区和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市政府安委会书面报告,市政府安委办负责协调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督促落实;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一年内不得被表扬奖励,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度考核奖励。
第十九条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取消优秀或良好等级评定资格,造成不好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和实施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