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解读《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7-24 信息来源:新闻中心

  新华社北京4月5日电(新华社记者 张晓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出台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今后,个体户在为自己起名字的时候应注重的是什么?记者专门采访了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

  根据这一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能够正常的使用名称,也可以不使用名称。但是,如果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且必须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才能使用。

  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是指,全国各县(市)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但它们也能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其中,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经营者姓名可当作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组织形式能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根据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九类内容和文字: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如果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相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也就是说,谁先申请算谁的。

  因此,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名称时,如果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将不予核准登记。

  如果个体户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经济稳步的增长十项措施进一步突出实践特色的若干意见

  各司(厅、局、室)、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中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进一步突出实践特色的通知》,对在学习实践活动中进一步突出实践特色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针对当前国际国内的严峻经济发展形势,提出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出台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稳步的增长的十项措施。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全面贯彻党的精神,按照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和各项部署,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继续推动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详细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规范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使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的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体工商户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该名称的登记注册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能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第四条登记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上级机关有权纠正下级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第八条经营者姓名可当作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能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五)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六)“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七)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八)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名称登记,营业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营业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能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 登记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第十四条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后,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作出核准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驳回申请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驳回通知书》,并当场向申请人说明驳回的理由。 受委托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依法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第十五条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保留期满,申请人仍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申请的人能在保留期期满日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书面申请延期,经登记机关批准保留期能延续6个月。 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转让,不得用于经营活动。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拟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含有应当经过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项目,因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不得再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应当自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相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第十八条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 (一)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二)与别的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三)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 (四)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相同的。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营业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 (二)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第二十一条登记机关强行要求或者变相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对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来追究责任。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争议解决程序,参照适用《企业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有关文书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能结合本地区真实的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于200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