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意见》要点解读

发布时间:2024-06-05 信息来源:新闻中心

  这句诗正好用来形容2019年3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像春风一样温暖地吹拂在全国广大工程咨询人的身上,暖在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产业领袖和专业精英的心里。

  《意见》把项目前期工作称为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把项目实施阶段称为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这是一个划时代的进步,综合性咨询保项目成功,全过程咨询保项目管理成功。项目成功是由智库、设计院、高水平工程监理机构和工程建设价格咨询机构共同通过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实施保障,项目管理成功是由设计院、高水平工程监理机构和工程建设价格咨询机构共同通过施工图设计、工程监理和全过程造价咨询实施保障。毫无疑问项目成功是广大工程咨询产业专业技术人员优先追求的目标。

  《意见》指出:“破解工程咨询市场供需矛盾,必须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咨询服务组织实施方式,全力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满足委托方多样化需求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

  实际上就是肯定了“1+N+X”的全咨模式,因为后文接着追加了一句“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应当由一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咨询单位实施,也可由多家具有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咨询单位联合实施。本着信誉可靠、综合能力和效率优先的原则,依法选择优秀团队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

  毋庸赘言,此文打破了从2017年以来的以某一特定产业牵头组织全过程工程咨询的紧箍咒,直接地肯定了“谁有能力谁牵头的1+N+X”的意见。

  这真是业界的春天,《意见》恰巧在春分节气下发,预示着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春天到了。

  《意见》指出:“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理应当自行完成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在保证整个工程建设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筑设计企业同意,可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询业务依法依规择优委托给拥有相对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对被委托单位的委托业务负总责。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开展全过程咨询服务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不再另行委托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单位。”

  全咨单位负总责就是项目管理责任的“1”,自行完成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就是“N”,可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询业务依法依规择优委托给具有相关资质或能力的单位就是“X”。

  《意见》指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按各专项服务酬金叠加后再增加相应统筹管理费用计取”。并且专门指出包含下列费用“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费用”。

  1即项目管理费或代建费,N即全咨单位自行承担的专项咨询费,X即统筹管理费用。透过字面深入分析能够理解为1+X为代建费。

  《意见》指出:“设计单位在民用建筑中实施全过程咨询的,要充分的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这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去年3月征求意见稿和本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不同是把建筑师负责制改为“建筑师的指导作用”。

  这种表述的好处是既避免把建筑师负责制与全咨混淆,也充分重视了业主对建筑师负责制可能弱化投资管控的忧虑。

  《意见》精确指出:“咨询单位要格外的重视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加强技术、经济、管理及法律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培训,培养一批符合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需求的综合型人才,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提供人才支撑。”同时也明确要求全咨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培育综合性多元化服务及系统性问题一站式整合服务能力。鼓励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

  这就是冲锋号和战鼓声,我们工程咨询人尤其是工程咨询人要抓住这个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乘势而上,勇做全咨人,敢为全咨天下先。我们要响应习的号召,在前行的道路上,发扬踏石留印、抓铁有痕、滚石上山、爬坡过坎的大无畏精神,实际做到“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富足,工程咨询产业自豪,伟大祖国繁荣富强”的伟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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