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丁解税】安全生产费用这样进行财税处理!

发布时间:2024-06-08 信息来源:新闻中心

  最近一段时间,笔者经常接到企业财务专员关于安全生产费用方面的咨询,主体问题有:哪些支出属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支出?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太多,花不了怎么办?安全生产费用余额太大,能不能先不计提?当年计提的也花不了,汇算清缴时如何正确地处理?这么大的余额挂着,有没有风险,税务局会不会让企业缴税?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对安全生产费用及其财税处理做多元化的分析,以解决实务中财务专员面临的财税困惑。

  根据《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以下简称136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依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根据136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下列业务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需要计提安全生产费用:

  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电力生产与供应。

  上述业务,在实际运营中,一般来说,危险性高,易发生意外事故,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杜绝生产事故,强制要求企业加大安全方面的支出。

  除上述行业(或业务)外,企业发生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支出,无需计提,在实际发生时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即可。

  根据136号文件第二章的规定,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计提标准,比如:煤炭生产企业按“吨煤”计提;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按“建筑安装工程建设价格”计提;交通运输企业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计提;机械制造企业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计提等。

  以“机械制造企业”为例,机械制造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25%提取。

  另外,根据136号文件第五十条的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月初结余达到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及以上的,自当月开始暂停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至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低于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时恢复提取。

  136号文件第五条,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列支范围进行了总括规定,但是,该文第二章又对不一样的行业企业的列支范围进行了具体规定。仍以“机械制造企业”为例,其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另外,根据136号文件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企业职工薪酬、福利不得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支出。企业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以《企业会计准则》为例,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第三条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依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有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

  2.支付安全生产支出,比如:支付安全评价支出、安全防护用品支出等5万元,分录如下:

  3.购置安全防护设备一套(不要安设),金额2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计入固定资产,分录如下:

  注意:如果安全防护项目系自建或要安设等,应当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归集,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后,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安全生产费用的增值税处理与一般业务的处理,没有本质的区别,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处理即可,在此不再赘述。

  安全生产费用所得税处理的规范文件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公告),详细的细节内容如下:

  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针对安全生产费用的税前扣除,和一般支出的扣除原则基本相同。

  1.对于费用化的安全生产支出,符合税前扣除的“三性”原则,并取得合规的凭证,可以税前扣除。

  2.对于资本化的安全生产支出,需要按照现行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同时,136号文件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1.当年计提但未实际支出部分,属于预提费用,汇算清缴时需要纳税调增。如前文案例,2024年计提73.5万元,如果实际支出40万元,则需要纳税调增33.5(73.5-40)万元。具体申报行次(A105000)如下(假定无其他跨期扣除项目):

  注意:如果本年度安全生产支出金额大于计提金额,在前期纳税调增的范围内,可以纳税调减。

  2.如果存在资本化支出,如前文案例,购置安全防护设备一套,金额20万元,按照会计处理,相当于全额计入安全生产支出,汇算清缴时,如果按照财税〔2018〕54号及后续延期文件的规定,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则税会没有差异,不需要纳税调整。

  如果汇算清缴时,未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则应该按照一般固定资产的所得税处理,计提折旧依规定的期限税前扣除,此时,就会产生税会差异,有必要进行纳税调整。

  总结:针对特定行业(或业务),需要按规定计提安全生产费用,正确进行会计处理。汇算清缴时,对于已计提但是未实际支出的费用(相当于预提费用),不得税前扣除,有必要进行纳税调整;同时要关注资本化支出的税会差异,正确进行所得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