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政府出资项目代建制办理

发布时间:2024-06-22 信息来源:全过程工程咨询

  担任拟定代建制办理的相关准则和代建服务取费规范;监管代建单位行为和代建项目施行;担任市本级政府出资代建项目的确认、监督投标挑选代建单位、投标文件和代建合同审阅查看存案、项目施行进程的协谐和监督办理

  1、《国务院关于出资体制变革的决议》(国发[2004]20号);2、《湖南省政府出资项目代建制办理方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速推广非经营性政府出资项目代建制的定见》(湘政办发[2014]14号);4、《湖南省代建单位投标投标方法》(湘发改招[2013]691号);5、《永州市开展和变革委员会主要责任内设组织和人员编制规则》第二项第5条,第三项第4条

  以某市直机关政府出资项目施行代建制为例:1、市发改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批复施行代建制。2、市发改委监督业主单位揭露对外投标选定代建单位。3、两边签定代建合同并报市发改委存案。4、代建单位代行项目建造办理责任直至竣工交给,业主单位担任代建项目基本建造条件的执行和建造进程中的和谐、合作、监管。5、市发改委对代建项目进行全进程监督和和谐;市财政局对代建项目的资金使用做监督办理;住建、审计等部分依照各自责任对代建项目的施行做监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