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购代建”扩围 楼市去库存提速

发布时间:2024-07-24 信息来源:全过程工程咨询

  4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以来,楼市去库存加速推进。国企“下场收房”、地方“以购代建”,统筹推进消化存量房产住房保障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多点开花。

  《中国经营报》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进入7月,云南昆明、四川遂宁、山东聊城等地宣布实施“以购代建”模式,征集存量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消化存量房产、鼓励“以购代建”等政策持续加码的同时,在落地执行端,“以购代建”已全面扩围至县级以上城市。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京津冀房地产研究院院长、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赵秀池认为,“以购代建”一方面能够减少商品房存量,起到平衡供求关系、稳定房地产市场的作用;另一方面增加了保障房供应,扩大了住房保障的覆盖面,能更好地满足住房和收入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

  近些年,全国商品房库存经历了先降后升的过程。与此同时,我国保障房筹建仍在较大规模推进。在商品房高库存和保障性住房供应不足的背景下,“以购代建”应运而生。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截至5月末,全国商品房待售面积7.43亿平方米,处于历史高位。此外,易居研究院百城库存报告数据显示,截至今年4月份,全国百城新建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为26.5个月,较合理值(13个月左右)高出一倍左右。

  中指研究院认为,当下,我国居民基本住房需求已得到满足,除了待售新房在建工程空置房屋等库存外,还需要面对居民二手房挂牌量攀升、置换不畅对新房市场的影响。结合近几年政府着力构建住房保障体系来看,将消化存量房产与保障性住房供给相结合将是当下消化存量的有效方式。

  4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统筹研究消化存量房产和优化增量住房的政策措施”,这一提法标志着房地产政策更加聚焦去库存,也开启了房地产推进消化存量房产的加速通道。

  5月17日,房地产政策“组合拳”正式落地,除了需求端降首付、取消房贷利率下限、下调公积金贷款利率之外,还提出设立3000亿元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支持地方国企以合理价格收购已建成未出售商品房,用作配售型或配租型保障性住房。

  事实上,2023年年初,央行便设立了1000亿元租赁住房贷款支持计划,支持济南、郑州等8个城市试点市场化批量收购存量住房、扩大租赁住房供给。

  日前,央行召开的保障性住房再贷款工作推进会上,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司长邹澜说:“租赁住房贷款支持计划实施1年多来,8个城市有序落地试点,商业可持续的租赁经营模式初步形成,为消化存量住房发挥了非消极作用。”

  此外,近期住建部召开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视频会议。会上明白准确地提出,推动县级以上城市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有利于推动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去库存、助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金融智库特邀研究员余丰慧表示,“以购代建”是通过收购存量商品房,增加保障性住房的模式,可以直接减少市场上的存量房产,促进消化库存。同时,能够迅速增加保障性住房的房源数量,缓解保障性住房供应不足的问题。

  中指研究院认为,从最新会议精神来看,国企收储未售新房正成为政府力推的“去库存”模式,除此以外,近两年地方也有不少探索实践,如国企收旧换新、非居改租等也是消化存量的重要补充模式。消化存量房产的路径和模式已逐渐清晰,若接下来能够尽快推动落实,将有利于缓解房企经营压力、稳定市场预期。

  在楼市加速去库存的过程中,去年央行设立的1000亿元租赁住房贷款支持计划和首先试点的8个城市,率先开启了“以购代建”的探索实施。依据当下政策,“以购代建”政策覆盖面将要扩大至全国县级以上城市。

  记者梳理发现,上述8个试点城市已稳步推进,租赁住房贷款支持计划已经在福州、济南、天津、青岛等地落地,福州、天津、青岛、重庆等试点城市首批租赁住房贷款也已发放。

  “推进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有关工作要做到精准支持、自愿参与、以需定购、合理定价。”邹澜表示,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文件印发后,原来的租赁住房贷款支持计划不再实施,已发放再贷款的利率和期限保持不变,其1000亿元额度包含在保障性住房再贷款3000亿元额度之内,且8个试点城市的政策与全国政策保持一致。

  在政策支持下,“以购代建”模式将从少数热点城市,正式走向全国所有县级以上城市。

  中国企业资本联盟副理事长柏文喜表示,住建部对“以购代建”政策范围扩大至县级以上城市的做法,体现了政府正在加大力度推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同时也表明政府对于去库存的重视和决心。这一政策的全面扩围,将有利于加快消化存量房产的速度,同时也能够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提供更多的房源和资金支持。

  近几个月来,监管部门对楼市去库存工作作出多项表态和部署,“以购代建”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多点开花,不断有城市跟进落地。

  7月3日,四川省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9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促进市主城区房地产业高水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涉及实施购房补贴、住房“以旧换新”行动等11项政策。

  其中提出,支持收购已建成未出售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船山区、各市直园区在摸清保障性住房需求底数的基础上,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和“以需定购”的原则,可选择地方国有企业,自主决策市场化收购已建成未出售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记者梳理看到,7月以来,除了四川遂宁、云南昆明两地,山东聊城也发布了征集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公告。

  中指研究院监测多个方面数据显示,今年二季度以来,宁夏、湖北等省份均出台政策鼓励收购合乎条件的存量房源用作保障性住房,部分城市如杭州临安区、贵阳、惠州、临沧、大理州等也发布了征集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公告,由国有企业在部分行政区域征集已建成未出售的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赵秀池表示,地方在执行“以购代建”政策中,要做到收购价格的公平、合理、透明,既要考虑企业的合理收益,也要考虑政府、国企的负担以及未来的偿还能力。而且,必须要制定“以购代建”模式相应的实施细则与运营规则,做到有章可循,提高效率及规范性。

  “从已出台有关政策的城市来看,多数城市未明确具体定价规则,需要在执行中符合实际、因地制宜。”余丰慧建议,在政策落地中,应当明确收购价格、运营规则等具体细节,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此外,还需要加强对收购后的房屋的品质监管,确保保障性住房的品质和安全。(中国经营报2024年7月13日)

  《遂宁市主城区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九条措施》《遂宁市主城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中规定的

  1.对符合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教师、医护工作者、现役或退伍军人、进城农民,在2024年

  ,补贴资金由市级和船山区、市直园区两级财政按财政体制分级负担。享受购房补贴的所购房屋须在2024年

  日前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补贴资金在所购房屋(含车位)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后予以兑付购买人(申请人需在所购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半年内提出申请,超过半年视为放弃申请),房屋面积以不动产登记证书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优惠。具体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全面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疏通跨行、跨商业和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二手房“带押过户”流程,全面落实二手房“带押过户”政策。

  为房屋征收拆迁、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改善型住房需求置换购房的群体提供便利条

  居民置换购买新建商品房通道,提供选房、订金支付和退还、二手房(含回迁安置房)评估交易、购买新建商品房等“以旧换新”

  日前,符合遂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缴存人家庭(小两口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遂宁市主城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日前,缴存人家庭在遂宁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在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留足

  公积金还款余额后,可申请提取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剩余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和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购买该套住房的总房款。

  日前,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缴存人每年可同时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余额本息。

  ;缴存人在遂宁市辖区内有未结清的住房按揭贷款,可提取共同生活的亲属(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

  符合遂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缴存人家庭在遂宁市辖区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执行30%。

  实施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时,可实行“房票”(即将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商品房项目购买房屋的安置方式)安置。船山区、各市直园区要积极推动“

  市本级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延期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延期不产生滞纳金(违约金),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后缴款时限最长不超过

  ,增加银行保函(见索即付型)作为竞买人参与土地竞买的履约保证方式,首次支付比例不能低于全部出让价款的

  在符合规划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条件下,可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按程序开展规划调整论证并报批同意后,将已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未办理预售许可的存量商业用地调整特殊的比例为住宅用地,存量商住用地调整住宅和商业用地比例,并调整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所在的相邻及均质区域内不得新供应商业服务业用地。已建在建的商业用房经法定程序批准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可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用于教育培训、幼儿园、康养、文化、旅游、高新技术等经营性或公益性用途。

  对新竞得宗地面积较大且按照约定无付款逾期违约情况出现的开发企业,可申请分期开发、分两期办理不动产权证,首期已支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50%及以上土地出让价款的,可按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具体方案要求,分期办理

  土地面积的不动产登记。分期开发的项目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范围内建设完成,开发企业应将其分期开发建设情况公示告知购房者。符合上述条件的开发企业提交分期开发范围界限矢量图,根据每宗地的真实的情况,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审核意见,市政府按“一事一议”原则批准同意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首期土地不动产权证书。缴清后期土地出让价款后,在申请登记时将两期合并登记。首期房屋销售价款进入市或船山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发企业、银行金融机构共同设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扣除工程建设费用后,直接支付剩余土地价款。后期缴纳的全部剩余土地价款不得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缴款期限。

  对房地产项目和安置房地下车位配建比例进行适当调整。社会性投资项目已取得土地未建设的地块,

  ;已取得部分预售许可并进行部分销售的项目,按程序公示无异议后,允许设置微型车位、子母车位并纳入停车位指标核算,占比不超过停车位总数的

  ,同时允许商业配建的车位设置在地面并计入车位指标。政府性投资已过规未实施的安置房项目,车位配比调整为

  户配置,允许设置微型车位、子母车位并纳入停车位指标核算,占比不超过停车位总数的

  ,同时允许商业配建的车位设置在地面并计入车位指标。新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车位配比按

  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时间从办理施工许可证前调整到第二次申请拨付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前。

  对已经完工验收备案且符合交付使用条件2年的未售产权车位,开发企业应当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车位处置方案,经公示

  日后仍无小区业主购买的产权车位,可销售给非本小区业主。开发企业依法清算、注销,可依据清算决定将未售产权车位登记在股东名下。登记在股东名下的产权车位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本小区业主。发挥市场调节作用,鼓励国有企业、民间资本参与盘活开发项目存量车位。

  对建设体量大、周期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可以分期验收。对已取得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报告的房地产项目,由建筑设计企业作出限期移交别的资料的承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容缺办理完工验收备案。

  在满足质量安全、消防安全和不改变建筑原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业主申请,调整方案经规划论证并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按程序办理商业服务业用房不动产变更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选择缴纳保证金,也可选择银行保函或者以房屋保证担保作为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担保。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健全房地产企业主体监管制度和资金监管,完善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一视同仁满足多种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支持房地产企业信用贷款续贷或展期,对正常经营的房地产企业“不惜贷、抽贷、断贷”,落实国家保交楼金融支持政策。

  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督管理,在备案管理、从业人员管理、行业自律管理、行业信用体系、公示制度、行为规范、严厉打击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强化监督检查等多方面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行为。在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的同时,开展房地产经纪人员备案管理,建立行业信用惩戒机制,有效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市场。强化部门联动,健全联合执法和惩戒机制,加大市场乱象整治力度,严厉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发布虚假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除明确具体执行时限的政策措施外,文件有效期一年。凡以前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本文件适用于遂宁市主城区(包括船山区、市直园区),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制定当地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政策。

  为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对房地产业向新模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调控目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进一步促进遂宁市主城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推动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本次政策分别优化惠民服务、优化惠企服务、规范市场秩序3个方面制定了27条具体措施。政策自印发之日起生效,除明确具体执行时限的政策措施外,文件有效期1年。27条具体措施中,有17条为我市2022年至今已实施政策措施的延续,有10条为本次新增政策,分别是新增对教师、医护工作者、现役或退役军人、进城农民购房给予更多补贴,全面推行存量房交易“带押过户”,提供“以旧换新”置换购房服务,优化货币补偿支付方式,鼓励团购新建商品住房,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服务业用地按程序调整为住宅用地,优化验收程序,允许满足条件商业服务业用房调整登记单元,落实特殊困难企业税收缓缴政策,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一)实施阶段性购房补贴政策。《遂宁市主城区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九条措施》《遂宁市主城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中规定的市主城区购房补贴(含车位补贴)政策,执行时间延续到2024年3月31日。

  1.对符合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教师、医护工作者、现役或退役军人、进城农民(以上条件满足其一即可),在2024年3月31日前购买市主城区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财政补贴,单户补贴最高不超过6000元。教师、医护工作者、现役或退役军人、进城农民需在文件有效期内购房才能享受购房补贴政策。

  2.2024年3月31日前,凡在市主城区购买首套或者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购买房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不含)以下补贴6000元/套;购买房屋建筑面积90—140(含)平方米补贴8000元/套;购买房屋建筑面积140(不含)平方米以上补贴10000元/套。

  3.遂宁市缴纳社保满1年人员、新婚夫妻、新就业或新入职人员(以上条件满足其一即可),在2024年3月31日前购买市主城区新建商品住房的,按所购住房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财政补贴,单户补贴最高不超过6000元。

  4.在2024年3月31日前,购买新建地下车位的,每个地下车位给予车位合同价款3%的现金补贴。

  以上政策可同时享受,补贴资金由市级和船山区、市直园区两级财政按财政体制分级负担。享受购房补贴的所购房屋须在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补贴资金在所购房屋(含车位)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后予以兑付购买人(申请人需在所购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半年内提出申请,超过半年视为放弃申请),房屋面积以不动产登记证书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二)落实居民购房税收优惠政策。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具体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1号)执行。

  (三)推行“带押过户”。全面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疏通跨行、跨商业和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二手房“带押过户”流程,全面落实二手房“带押过户”政策。

  (四)提供“以旧换新”置换购房服务。为房屋征收拆迁、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改善型住房需求置换购房的群体提供便利条件,房地产相关行业协会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拓宽居民置换购买新建商品房通道,提供选房、订金支付和退还、二手房(含回迁安置房)评估交易、购买新建商品房等“以旧换新”置换购房服务,探索建立居民现有房屋置换购买商品房一体化服务模式。

  (五)实施金融支持政策。支持金融机构针对新市民收入特点、还款能力,推出“轻松供”“合力贷”等信贷产品,优化降低贷款条件。居民家庭购买首套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执行20%,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执行30%。落实好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动态调整机制。

  (六)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2024年6月30日前,符合遂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缴存人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遂宁市主城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限额5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限额60万元;二孩、三孩生育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限额均在同等条件最高贷款限额上提高5万元。

  (七)执行住房公积金又贷又取。2024年6月30日前,缴存人家庭在遂宁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在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留足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还款余额后,可申请提取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剩余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和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购买该套住房的总房款。

  (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可同时提取。2024年6月30日前,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缴存人每年可同时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余额本息。

  (九)实施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成员互助政策。2024年6月30日前,缴存人在遂宁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其家庭成员(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遂宁市辖区内有未结清的住房按揭贷款,可提取家庭成员(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按揭贷款。

  (十)降低第二套房首付比例。符合遂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缴存人家庭在遂宁市辖区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执行30%。

  (十一)提高租房提取额度。2024年6月30日前,无自有住房的缴存人家庭在遂宁市辖区内租赁自住住房,租房提取限额为18000元/年,生育二孩三孩缴存人家庭租房提取限额为25000元/年。2023年8月1日起,缴存人家庭可选择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十二)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2024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以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下同)在全国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为准。缴存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结清的,按照首套房政策执行;对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三)优化货币补偿支付方式。实施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时,可实行“房票”(即将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商品房项目购买房屋的安置方式)安置。船山区、各市直园区要积极推动“房票+现金”的货币补偿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效益。

  (十四)鼓励团购新建商品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推出团购优惠活动,更好满足居民住房需求。在我市主城区同一新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组团购买10套及以上住房的购房群体,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总房款的5-10%给予团购优惠。企业的团购优惠可以与第(一)项政府补贴叠加享受。

  (十五)延长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纳时限。市本级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延期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延期不产生滞纳金(违约金),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后缴款时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新供应土地“竞拍”保证金最低比例为拍卖土地起始价的20%,增加银行保函(见索即付型)作为竞买人参与土地竞买的履约保证方式,首次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出让价款的30%,其余价款按合同约定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1年。

  (十六)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服务业用地按程序调整为住宅用地。在符合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条件下,可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按程序开展规划调整论证并报批同意后,将已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未办理预售许可的存量商业用地调整一定比例为住宅用地,存量商住用地调整住宅和商业用地比例,并调整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所在的相邻及均质区域内不得新供应商业服务业用地。已建在建的商业用房经法定程序批准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可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用于教育培训、幼儿园、康养、文化、旅游、高新技术等经营性或公益性用途。

  (十七)允许开发企业分期开发、分期办理不动产权证。对新竞得宗地面积较大且按照约定无付款逾期违约情况发生的开发企业,可申请分期开发、分两期办理不动产权证,首期已支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50%及以上土地出让价款的,可按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要求,分期办理50%土地面积的不动产登记。分期开发的项目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范围内建设完成,开发企业应将其分期开发建设情况公示告知购房者。符合上述条件的开发企业提交分期开发范围界限矢量图,根据每宗地的实际情况,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审核意见,市政府按“一事一议”原则批准同意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首期土地不动产权证书。缴清后期土地出让价款后,在申请登记时将两期合并登记。首期房屋销售价款进入市或船山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发企业、银行金融机构共同设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扣除工程建设费用后,直接支付剩余土地价款。后期缴纳的全部剩余土地价款不得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缴款期限。

  (十八)适当调整地下车位配建比例。对房地产项目和安置房地下车位配建比例进行适当调整。社会性投资项目已取得土地未建设的地块,车位配比调整为0.8个/户;已取得部分预售许可并进行部分销售的项目,按程序公示无异议后,允许设置微型车位、子母车位并纳入停车位指标核算,占比不超过停车位总数的20%,同时允许商业配建的车位设置在地面并计入车位指标。政府性投资已过规未实施的安置房项目,车位配比调整为0.6个/户;已过规部分实施的安置房项目,按程序公示无异议后,地下车位可按0.8个/户配置,允许设置微型车位、子母车位并纳入停车位指标核算,占比不超过停车位总数的20%,同时允许商业配建的车位设置在地面并计入车位指标。新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车位配比按0.8个/户配置,新取得土地的安置房项目车位配比按0.6个/户配置。

  (十九)明确预售许可办理条件。开发建设项目工程形象达到正负零即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十)优化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开发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由工程建设资金总额的1.2倍下调至1.0倍。其接受预售资金监管的开发项目,除留存资金外的重点监管资金可突破形象进度和比例进行拨付,项目重点监管资金余额按100元/平方米标准留存。

  (二十一)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时间从办理施工许可证前调整到第二次申请拨付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前。

  (二十二)优化车位销售。对已经竣工验收备案且符合交付使用条件2年的未售产权车位,开发企业应当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车位处置方案,经公示60日后仍无小区业主购买的产权车位,可销售给非本小区业主。开发企业依法清算、注销,可依据清算决定将未售产权车位登记在股东名下。登记在股东名下的产权车位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本小区业主。发挥市场调节作用,鼓励国有企业、民间资本参与盘活开发项目存量车位。

  (二十三)优化验收程序。对建设体量大、周期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可以分期验收。对已取得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报告的房地产项目,由建设单位作出限期移交其他资料的承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容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二十四)允许满足条件商业服务业用房调整登记单元。在满足质量安全、消防安全和不改变建筑原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业主申请,调整方案经规划论证并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按程序办理商业服务业用房不动产变更登记。

  (二十五)落实特殊困难企业税收缓缴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经省税务局批准后延期缴纳税款。

  (二十六)缓解企业资金压力。2024年6月30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选择缴纳保证金,也可选择银行保函或者以房屋保证担保作为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担保。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健全房地产企业主体监管制度和资金监管,完善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支持房地产企业信贷续贷或展期,对正常经营的房地产企业“不惜贷、抽贷、断贷”,落实国家保交楼金融支持政策。

  (二十七)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管,在备案管理、从业人员管理、行业自律管理、行业信用体系、公示制度、行为规范、严厉打击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强化监督检查等多方面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行为。在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的同时,开展房地产经纪人员备案管理,建立行业信用惩戒机制,有效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市场。强化部门联动,健全联合执法和惩戒机制,加大市场乱象整治力度,严厉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发布虚假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除明确具体执行时限的政策措施外,文件有效期一年。凡以前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实施期间,若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按照国家、省新政策执行。本文件适用于遂宁市主城区(包括船山区、市直园区),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当地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政策。本文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一)《进一步促进遂宁市主城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遂建发〔2023〕22号)阶段性购房补贴政策有效期由2024年3月31日延长至2024年6月30日(购买车位补贴政策不再延续)。

  (二)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凡在市主城区(船山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下同)购买首套或者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总额的2%、最高不超过2万元给予现金补贴。

  (三)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现役或退伍军人、教师、医护工作者、遂宁市农村户籍人员、非遂宁市户籍人员、毕业未满五年的大学(包括专科和本科)毕业生、按国家生育政策已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家庭(以上条件满足其一即可),在市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总额的3%、最高不超过3万元给予现金补贴。

  (四)2024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在遂就读高校(高职、高专和本科学校)的学生在市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总额的5%、最高不超过5万元予以补贴。

  同一套新建商品住房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贴,不叠加享受。购房人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补贴额度后,补贴资金先由新建商品住房所在辖区财政统一支付,市级财政再按照市与船山区、市直园区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船山区政府、各市直园区管委会;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2024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市级和船山区、市直园区国有企业可通过收购居民二手住房用于保障性住房,促成群众购买改善性新建商品住房,回购款可委托国有企业支付给房企,用作购买新建商品房住房的购房款。市级和区(市直园区)可推荐具体区域范围内的“旧房”换“新房”的新建商品房房源。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遂宁市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我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船山区、各市直园区在摸清保障性住房需求底数的基础上,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和“以需定购”的原则,可选择地方国有企业,自主决策市场化收购已建成未出售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船山区、市直园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搬迁安置、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等项目可采取房票形式实施征收(搬迁),由被征收(搬迁)人自行向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住宅项目购买住房。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市主城区有意愿的住宅项目建立房票安置项目库和房源池。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船山区政府、各市直园区管委会〕

  2024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在市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其在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的直系子女可凭借已完成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享受房屋所在片区学校入学资格,插班学生在片区学校有剩余学位的情况下优先保障,如片区学校无法保障,可安排到其他学校就读。

  〔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船山区政府、各市直园区管委会〕

  2024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凡推出购房优惠活动、信誉好、业绩突出的房企,其新开发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申请在该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前缴纳。

  鼓励打造“第六立面”(架空层)共享空间,提升居住品质。2024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新出让的居住用地所需配建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的配套设施(含:物业管理用房、社区服务站、托育服务用房、文化活动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垃圾用房、公厕等),其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计算,使用性质为公共服务设施。其中,社区服务站、托育服务用房、文化活动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厕等无偿移交辖区承接。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船山区政府、各市直园区管委会〕

  对2024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新拍卖的商业、居住用地且在6个月内(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计算时间在2026年12月31日前截止)取得施工许可并实质性开工的项目;对2024年7月1日前取得的商业、居住用地,在项目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后3个月内实质性开工的项目,由该项目所在辖区发放开工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按照以下标准发放:项目土地规模低于50亩(含50亩)的给予10万元奖励,项目土地规模高于50亩低于100亩(含100亩)的给予20万元奖励,项目土地规模高于100亩的给予30万元奖励。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奖励额度后,补贴资金先由新建商品住房所在辖区财政统一支付,市级财政再按照市与船山区、市直园区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2024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单个房地产项目(单个地块但分期建设项目视为同一项目,多个地块的开发建设项目视为多个项目)向遂宁市外户籍(购房人户籍需在2024年7月1日前为遂宁市外户籍)购房人销售新建商品住房(以网签备案合同面积为准),给予房企资金奖励:累计达到5000(含)至8000(不含)平方米的奖励20万元,8000(含)至10000(不含)平方米的奖励30万元,10000(含)平方米以上的奖励50万元。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奖励额度后,补贴资金先由新建商品住房所在辖区财政统一支付,市级财政再按照市与船山区、市直园区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船山区政府、各市直园区管委会〕

  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新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监管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商业按揭贷款保证金。

  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房企商业和居住用地闲置的原因是辖区政府(管委会)未消除开发建设障碍造成的,开发障碍未消除前不计算开竣工违约金。约定开工时间到期一个月前房企提出申请,经报市政府批准后,允许合理调整开竣工日期,房企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适当放宽分期开发和价款缴纳要求,对2024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新竞得宗地面积较大,且按照约定无付款逾期违约情况发生的房企,可申请分期开发、分两期办理不动产权证,首期已支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50%及以上土地出让价款的,可按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要求,分期办理50%土地面积的不动产登记。分期开发的项目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范围内建设完成,房企应将其分期开发建设情况公示告知购房者。符合上述条件的房企提交分期开发范围界限矢量图,根据每宗地的实际情况,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审核意见,市政府按“一事一议”原则批准同意后,房企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首期土地不动产权证书。缴清后期土地出让价款后,在申请登记时将两期合并登记。后期缴纳的全部剩余土地价款不得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缴款期限。

  本文件相关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负责解释,若国、省、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安居区、射洪市、蓬溪县、大英县结合实际参照制定相应政策措施。

  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合理住房需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9个部门联合印发《促进市主城区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分别是:实施购房补贴、实施住房“以旧换新”行动、支持收购已建成未出售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推进住房征收(搬迁)房票安置、新购房业主子女可享受就近入学资格、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间、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容要求、助力房地产新项目开工建设、鼓励房企对外推介促销、取消按揭贷款保证金、允许企业优化调整开发时间。

  期间,在市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者,可根据《进一步促进遂宁市主城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遂建发〔2023〕22号)阶段性购房补贴政策申请购房补贴。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

  ,补贴申请时间为所购住房办理完成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后半年内,购房人可携带住宅不动产权登记证书、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到所购住宅对应辖区的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凡在市主城区(船山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下同)购买

  首套或者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总额的2%、最高不超过2万元给予现金补

  贴。房屋套数按以下方式确认:购房人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市主城区(船山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家庭在市主城区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或无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的视为首套房,有一套住房不动产登记信息或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的视为二套房。享受购房补贴的认定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点家庭住房套数为准,之后再次购房的视家庭房屋套数再做认定。

  期间,现役或退伍军人、教师、医护工作者、遂宁市农村户籍人员、非遂宁市户籍人员、毕业未满五年的大学(包括专科和本科)毕业生、按国家生育政策已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家庭(以上条件满足其一即可),在市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

  。现役或退伍军人、教师、医护工作者提交相关职业资格证件作为申请依据,毕业未满五年的大学生以专科和本科大学毕业证书作为申请依据。

  期间,在遂就读高校(高职、高专和本科学校)的学生在市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

  。高校(高职、高专和本科学校)学生提交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证明作为申请依据。

  。购房人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报。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和备案时间为准,合同备案时间可延长至2025年7月31日,补贴申请时间为所购住房办理完成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后半年内,购房人可携带住宅不动产权登记证书、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到所购住宅对应辖区的政务服务中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