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地:市级财政资金占比超50%的5000万元以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按代建制实施建设管理!

发布时间:2024-05-14 信息来源:全过程工程咨询

  原标题:广东一地:市级财政资金占比超50%的5000万元以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按代建制实施建设管理!

  我市由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度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汕头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15〕60号,下称《管理办法》)实施有效期已于2020年6月30日止。依照国家、省、市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新规定、新要求及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当前我市代建管理工作实际,我局形成《汕头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单位和人士积极提出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10月26日(星期三)前径送我局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中心(地址:汕头市中山路213号6楼合同组;邮箱:;电线)。

  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行为,提高项目建设管理上的水准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粤府〔2022〕12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及配套制度的通知》(粤财规〔2022〕2号 )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前款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投资项目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单位(项目管养、使用或资产管理单位等)与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代建机构”)签订合同,由代建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交付项目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使用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且投资占比超50%、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原则上由汕头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中心组织按代建制实施建设管理。国家、省另有规定或市政府同意不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除外。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指导、监督,并协助推进项目落地建设。

  第五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完成后,项目单位和代建机构应当签订代建合同,明确相关合同条款。代建机构自代建合同生效之日起,接收代建项目、履行相关职责。

  (一)提供设计任务书和明确交付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代建项目的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和工期等,并提供建设所需有关资料;

  (二)负责编制项目年度资本预算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照工程进度、资本预算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拨款申请;负责项目建设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并根据代建合同按时足额向代建机构支付代建管理费及项目相关费用;

  (三)明确规划选址和交付建设用地,解决施工所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等建设条件;负责协调完成项目涉及的地上、地下管线迁改和绿化迁移;负责完成征地拆迁及相关补偿、清表等工作;负责处置因场地、拆迁、产权纠纷产生的信访、维稳等工作,确保项目用地具备施工进场条件;

  (四)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产权证件,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技术论证成果和批复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议书批复、社会稳定性安全评估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

  (五)按相关规定对项目概算调整进行报批;协助代建机构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参与项目建设、阶段验收、竣工验收、联合验收;

  (六)负责办理项目固定资产登记等手续;负责项目核销、资产入账、权证办理和资料归档等工作;

  (一)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管理的主体,承担建设管理职责,严控项目质量、安全、造价、进度、合同;

  (四)开展项目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

  (六)组织项目阶段性(分段)验收、完工验收及备案等工作;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协助项目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八条项目单位未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职责的,代建机构有权暂缓签订或履行代建合同,直至相关情形消除,项目单位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第九条代建机构应当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执行基本建设技术标准及规程,控制和节约工程投资,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代建机构应当优化项目建设组织模式,遵循水弹性城市建设理念,鼓励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对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方案复杂、功能综合的项目,提倡采取了工程总承包和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提倡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新技术、新工艺,争创国家、省级、市级优质工程。

  第十条代建管理费指代建机构从签订代建合同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

  项目单位实行代建制管理的应当按《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将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一条代建机构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的标准计提和使用代建管理费。

  代建管理费可用于开展代建工作相关支出以及弥补代建机构人员工资、公用经费不足。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与代建机构签订代建合同支付代建管理费60%,获得施工许可证支付代建管理费30%,项目完成竣工验收支付代建管理费10%。

  第十三条代建机构可根据项目管理实际向社会购买服务,代建项目购买社会服务的人员数量和待遇标准,由项目单位与代建机构签订代建合同时明确。所需费用在代建项目总投资中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在3个月内与代建机构完成交付手续。未完成交付手续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因项目单位提前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所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项目单位负责。

  市政工程分段、房屋建筑工程子单位工程需先行竣工验收的,由项目单位、代建机构联合报市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实行。

  第十五条实行“评定分离”制度的项目,代建机构可根据有关政策制订和调整本单位的定标实施办法,并适时公布。

  第十六条代建机构应当制订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对施工、监理、设计、造价、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单位的履约诚信情况及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和代建机构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代建机构工作人员与项目参建单位等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 年 月 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第二十条国家、省对项目代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区(县)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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