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4 信息来源:全过程工程咨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上的水准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及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采取直接投资方式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严控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代建制,最重要的包含机关事业单位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项目、社会事业项目、政法基础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和市政府决定实行代建制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及有特别的条件的项目,根据详细情况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代表市政府作为委托单位,负责指导和协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规定审批代建项目,选择确定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实施投资管理和监督。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和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有关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按照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投资额,代行建筑设计企业职责,从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缺陷责任期结束,负责投资、质量、工期的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按规定办理项目移交,依法承担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工程质量责任。

  第七条 项目代建单位由委托单位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向委托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依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八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委托单位、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应当签订代建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或工程监理资质,或同时具备施工总承包和工程设计资质,或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等级;

  (三)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具有从事代建工作、项目管理或全过程咨询的经验和能力;

  第十条 代建单位理应当依法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代建单位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在其代建的项目中承担上述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理应当严格履行代建合同,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负全面责任,不得将代建的权利和义务转让或肢解转让。

  第十二条 对已开展代建业务的代建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其过程评价和履约评价管理,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二)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实施代建项目,依法选定代建单位,监督代建单位组织的招标活动;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按照代建合同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代建组织机构,配备符合委托代建合同要求的专业管理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代建工作规划、措施;

  (四)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依法与相关单位签订合同;

  (七)协助使用单位编制年度资本预算及年度支出预算计划,依据工程进度向使用单位提交资金拨付申请;

  (十)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整移交项目建设及竣工材料,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一)负责提出项目需求、功能定位,编制并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四)负责办理用地、拆迁等手续,协助代建单位办理代建期间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及时出具委托手续,提供有关的资料、签章等;

  (五)负责会同代建单位编制年度资本预算及年度支出预算,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申请建设资金;

  (六)监督工程质量、进度及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的招标工作,将发现的问题报告委托单位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七)参与项目竣工专项验收和综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后,接受资产移交,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市发展改革委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确定实行代建制后,委托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并组织签订委托代建合同。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组织实施代建,不得擅自变更调整。

  第十九条 代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突破经批准的设计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持续上涨、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代建单位会同使用单位提出调整方案及资产金额来源意见,附具相关支撑材料,经委托单位审查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代建合同签订前,委托单位可要求代建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具体担保方式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理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约定的工期组织实施代建。因不可抗力事件、政策调整等因素造成工程延期的,应当由委托单位、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署补充合同(协议)重新约定。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理应当按照法律和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在项目建成后组织专项验收,并报请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将项目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代建单位承担保修责任,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在3个月内向使用单位办理工程和财务档案、竣工资料、资产等移交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协助使用单位根据项目投资、建设工期等情况,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报送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申请列入政府投资计划和部门预算。

  第二十六条 代建项目建设财政资金由代建单位根据政府投资计划,按照合同约定向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使用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法律法规拨付。代建项目的自筹资金由使用单位筹措并落实到位,与政府投资同步、同比例拨付代建单位。

  第二十七条 前期已发生的土地购置及其他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专账管理,竣工后一并进行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八条 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代建管理费原则上预留5%-10%,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支付。

  第二十九条 代建管理费的支付,由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提出申请,经委托单位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代建单位按月向委托单位报送项目进度月报和资金使用情况,重大、特殊情况及时报送,竣工验收后报送代建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二条 因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等工作,使项目竣工决算投资比最终批复的概算总投资有结余的,可将结余资金的一定比例奖励给代建单位,其余部分缴回市财政或按投资比例退回使用单位。

  第三十三条 因代建单位原因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约定,或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 代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招标或在招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索取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 委托单位、使用单位在项目代建过程中,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影响建设项目建设或者给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代建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