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福建省开展和变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住宅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关于调整省级政府出资项目代建管理费取费规范的告诉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归纳试验区管委会,省直各部门、各直属组织,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推动省级政府出资项目施行代建,经省政府赞同,现对《福建省省级政府出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07〕11号)第三十四条规则修正如下:
实施全过程代建的项目,原则上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允许超出下列公式确认的限额规范:
1.经同意出资概算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规范为出资概算×3%;
2.经同意出资概算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规范为150万元+(出资概算-5000万元)×2%;
3.经同意出资概算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规范为250万元+(出资概算-1亿元)×1.5%;
4.经同意出资概算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规范为850万元+(出资概算-5亿元)×1%;
5.经同意出资概算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规范为1350万元+(出资概算-10亿元)×0.5%;
6.经同意出资概算20亿元以上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规范为1850万元+(出资概算-20亿元)×0.2%。
详细项目代建管理费应该根据代建作业内容、代建单位投入、项目特色及危险分管等要素经过竞赛方法合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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