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不得由实施工程单位垫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1、省本级政府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且占总投资50%(含)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
2、代建制项目所需资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使用单位应当会同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建设资金,监督参建单位及时支付建筑工人工资。
5、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5、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网络信息平台、以及省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回顾国务院第一次提出起草和出台《政府投资条例》,那还是在2001年,到2019年5月5日《政府投资条例》的发布,已经过去了十八年。
即使从2010年1月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政府投资条例》的最新征求意见稿,并向全社会公开征寻意见来算,也有了九年多的时间,从起草到征求意见,再到2019年的重视颁布实施,足以看出《政府投资条例》制定的难度之大和要求之高。
该《条例》专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第22条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由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明确政府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垫资”,其效力不是部委的通知可比的。
2、不得随意压缩工期: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及时竣工决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4、要求实施工程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政府投资条例》发布之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随之发布“关于做好《政府投资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
2、清理范围:与政府投资相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都应纳入清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