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清晰代建合同性质及其适用法令

发布时间:2024-06-08 信息来源:全过程工程咨询

  政府公共出资项目代建合同归于何种性质,适用何种法令现在仍存在争议。假如代建合同具有行政性,则在遵从合同法一般准则的基础上,委托人还具有特权,享有合同实行中的监督权、指挥权、单独改变权、解除权以及制裁权。如上海水利建造项目约好,项目法人与工程代建单位(即代建人)的联络是行政合同联络,项目法人在实行行政合同中享有监督、指挥权,在汛期等特别情况下享有单独改变或解除合同的特权。而在宁波等国内大部分城市的代建制施行中均未说到政府单独停止合同的问题。

  国际上针对此项内容大都设有一些特别条款。如美国规则政府部门有权在以为“契合政府利益”的任何一个时间里停止合同,承包商没有权利回收任何将来希望得到的赢利或许形成的丢失,该部分丢失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为更好地完成代建制形式的办理优势,应加强代建合同性质的研讨,进一步清晰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与职责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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