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南(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路项目建设组织模式,提升项目投资效益、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推动构建我省公路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体系,服务公路建设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鼓励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和专业化服务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编制目的】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公路项目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缩短报批报建周期、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提高决策效率,降低投资成本。
第三条【根本原则】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坚持以推进公路项目科学决策为基础、高水平发展为核心,将绿色化、数字化理念贯彻到公路工程全生命周期,结合项目实际合理选择服务模式和咨询内容,推动公路建设项目有序、高效推进。
第四条【基本含义】公路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指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项目投资决策、工程建设、运营维护等阶段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
第五条【委托阶段】根据项目需求情况,可在投资决策、工程建设、运营维护等阶段,对同一阶段或跨阶段的不一样咨询服务自主进行组合。为做深做实做细项目前期工作,优化建设方案,有效控制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对于前期工作周期长、地质条件复杂、施工风险较大、投资规模较大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在项目立项后再行确定施工图设计单位。
第六条【委托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委托方,应为法定或授权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或投资方。
第七条【受托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受托方是指受委托方委托,以“全过程项目咨询统筹协调管理”为引领,提供咨询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由其组成的联合体。
第八条【服务模式】结合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各阶段特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为“1+N+X”,其中:“1”指的是贯穿项目投资决策、工程建设、运维管理的全过程项目咨询统筹协调管理服务,并协助委托方开展报批报建报验等工作;“N”指的是贯穿项目全生命周期工程咨询管理服务中应开展的专项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可研编制、勘察、设计、用地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水土保持报告、文物保护方案、地质灾害评估等专项咨询服务内容,委托人能够准确的通过真实的情况自行组合;“X”指的是贯穿项目全生命周期内随研究深入新增的其他专项咨询服务。
第九条【模式组合】委托方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的需求,科学统筹不同阶段情况,自行选择包含统筹协调管理服务的各专项咨询服务组合,即“1+N+X”组合。鼓励将不同阶段的同类咨询服务同时纳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第十条【选择方式】委托方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要求,可采用直接委托、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受托方。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重点考察综合咨询服务能力、服务方案,选择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咨询服务单位。
第十一条【回避原则】凡属于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和法规规定回避情形的,无论以何种形式委托,都应遵循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服务能力和信誉】受托方相关咨询服务专业、资质应与相匹配,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估中拥有非常良好的信用等级。全面落实放宽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的政策措施,不可以设置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鼓励合乎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热情参加竞争。
第十三条【费用计取】全过程项目咨询统筹协调管理费应以各专项咨询服务费用总额为基数,考虑受委托工程建设项目规模、服务内容、工期、技术难度等因素,以适当比例计取,不得额外增加项目成本。
第十四条【合同签订】委托方应与受托方签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合同中需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等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强化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绩效考核、违约责任、不可抗力等相关联的内容的约定。
第十五条【机构设置】受托方需为受托项目建立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建立与咨询服务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与保障制度,配备满足工程咨询服务需要的专业方面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人员,制定各专业咨询服务与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工作职责,履行工程咨询服务委托合同。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需具有公路工程类及相关专业高级或以上职称,并具有类似标准和规模的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或咨询、监理、建设管理、运营维护等一项或多项负责人经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承担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等各专项咨询业务负责人,需拥有相对应执业(职业)资格(水平)和工作经历。
受托方应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需要配备拥有相对应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与辅助人员。
第十七条【能力建设】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努力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通过为所咨询的工程建设或运行增值来体现其自身市场价值,禁止恶意低价竞争行为。鼓励咨询单位与国际著名的工程顾问公司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提高业务水平,提升咨询单位的行业竞争力。
第十八条【指导监督】省发展改革委加强投资决策阶段的综合指导,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行业管理和监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负责相应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采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第十九条【市场管理及评价】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照国家及省有关公路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质量安全监督、市场信用管理等规定,加强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实施市场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情况,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公路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