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专题学习之增值税篇

发布时间:2024-06-08 信息来源:招标公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依据:2016年3月23日,《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六条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配置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和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配置服务缴纳增值税。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来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有效期的工程作业。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的相关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可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的相关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相关标准的上述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2.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1.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另外的费用的建筑服务。

  2.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配置服务,不属于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依据:2017年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配置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根据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含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法律法规,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配置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根据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整体的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筑设计企业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先制作的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017年7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依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异地项目,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本地项目,不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

  收到预收款时:所有项目都需要预缴,本地项目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异地项目发生地预缴。

  所有项目收到预收款进行预缴;异地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进行预缴。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依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1.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 报验管理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3.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

  4.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5.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6. 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网上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有条件的省税务机关试点通过电子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网上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反馈以及增值税预缴申报等服务,让纳税人办理跨区域涉税业务更轻松。

  依据:2017年9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 》(税总发〔2017〕103号);2018年7月5日,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跨区域事项报验管理);2019年8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 》(税总函〔2019〕243号)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3. 可以扣除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其中,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 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4. 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期无需预缴税款。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5.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依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或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自2017年7月1日起,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再发生纳税义务。

  依据:2016年3月23日,《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

  1.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依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依据:2019年9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1. 纳税人收取建筑服务预收款时,开具不征税发票,选择分类编码: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2. 建筑业的分类编码简称是建筑服务,以提供工程服务为例,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填写*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其中第一个*后面是分类编码简称“建筑服务”;第二个*后面是输入的商品或服务名称。

  (1)提供工程服务、安装配置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编码简称:建筑服务,税目:建筑服务;票面显示:*建筑服务*工程进度款、*建筑服务*劳务费、*建筑服务*装饰服务等;

  (2)工程设计,编码简称:设计服务,税目:现代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票面显示:*设计服务*工程设计;

  (3)建筑图纸审核,编码简称:鉴证咨询服务,税目:现代服务中的鉴证咨询服务;票面显示:*鉴证咨询服务*图审费;

  (4)工程勘测考察勘探服务,编码简称:研发和技术服务,税目:现代服务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票面显示:*研发和技术服务*工程勘测考察勘探;

  (5)工程建设价格鉴证,编码简称:鉴证咨询服务,税目:现代服务中的鉴证咨询服务;票面显示:*鉴证咨询服务*工程建设价格鉴证;

  (6)工程监理,编码简称:鉴证咨询服务,税目:现代服务中的鉴证咨询服务;票面显示:*鉴证咨询服务*工程监理;

  (7)委托代建,编码简称:商务辅助服务,税目:现代服务中的商务辅助服务;票面显示:*商务辅助服务*委托代建;

  (8)航道疏浚服务,编码简称:物流辅助服务,税目:现代服务中的物流辅助服务;票面显示:*物流辅助服务*航道疏浚;

  (9)植物养护服务,编码简称:生活服务,税目:生活服务中的其他生活服务;票面显示:*生活服务*植物养护;

  (10)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编码简称:现代服务,税目:现代服务中的其他现代服务;票面显示:*现代服务*保养费。

  (11)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是属于建筑服务下的安装服务,编码简称:建筑服务,票面显示*建筑服务*安装费;

  (12)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属于建筑服务,编码简称:建筑服务,税目:建筑服务;票面显示:*建筑服务*装修费;

  (13)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编码简称:建筑服务,税目:建筑服务;票面显示:*建筑服务*租赁费。

  (14)纳税人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含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设备和建筑服务编码分开选,分两行开,其中安装服务可根据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编码简称:建筑服务,税目:建筑服务;票面显示:*建筑服务*安装费。

  建筑服务预缴以及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政策并未规定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票,因此能全额开票,差额纳税。

  建筑服务预缴时不论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都可以差额纳税;但申报时只有简易计税才可以差额纳税,一般计税需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不是可以享受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案例1:A公司将一项工程发包给B公司,工程造价1000万元。B公司把其中的200万元分包给C公司,B公司采取简易计税,B公司收到工程款1000万元,开具发票上的税额为1000/1.03*3%=29.12万元,差额纳税=(1000-200)/1.03=23.3万元,A公司取得发票的进项税额为29.12万元。

  1. B公司收到款项,全额开票(全额指开的是1000万元,而不是扣除分包200万元后的800万元)

  (二)体现在申报上,通过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的填写实现差额纳税。

  1、填写附表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第3列本期发生额填200万元。

  2、填写附表一(销售明细表),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200万,扣除后含税销售额800万,销项(应纳税额)23.3万。

  3、填写主表一,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23.3万,应纳税额合计23.3万。

  案例2:某中学将校园内园林绿化工程发包给本市乙建筑公司,工程造价515000元。乙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把其中的309000元建筑劳务分包给本市的丙公司。2019年1季度,乙公司收到该中学支付的工程款5150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500000元,税额为15000元,取得丙建筑劳务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价税合计309000元。假设乙公司2019年1季度无其他应税行为发生。

  解析:《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解析: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因此乙公司2019年1季度销售额=(51)/1.03=200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不是能够享受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乙公司1季度能够轻松的享受增值税免税规定。

  根据22号文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微企业,减免的增值税应计入“其他收益”科目核算。

  根据4号公告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因此第9栏填写200000元。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营改增征管)(附件废止、第二条失效,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六条第四项废止)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1. 利用废渣生产砖瓦(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管桩)、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镁铬砖除外)、保温材料、矿(岩)棉、微晶玻璃、U型玻璃,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废渣,单独核算的,享受先征后退70%;

  2. 利用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生产建筑砂石骨料,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产品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的,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或《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的,符合《建设用砂》(GB/T 14684-2011)或《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11)规定的技术要求,单独核算的,享受先征后退50%。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1.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2.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 2019年3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发布的:

  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附表三(服务、不动产和非货币性资产扣除项目明细)、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填写说明、《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发布的:

  1. 2016年5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发布的: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注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发布的:《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及其填写说明;《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建筑企业),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依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适用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公司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