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土地出让过程中的代建协议是否归于民事案子的受理规划

发布时间:2024-08-12 信息来源:招标信息

  某自然资源局与房地产公司签定《国有建造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由文体局与房地产公司签定《配套教育设备代建协议书》,约好由房地产公司无偿代建并于2018年6月30日前交给小学等配套教育设备。后房地产公司未实行合同进行建造,文体局申述至法院,恳求免除《配套教育设备代建协议书》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查以为,本案系文体局与房地产公司因实行《国有建造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配套教育设备代建协议书》而发生的争议。《国有建造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配套教育设备代建协议书》为自然资源局、文体局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合同性质为行政协议,因实行前述行政协议发生的争议,不归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子的受案规划,裁决驳回文体局的申述。

  二审法院经审查以为,文体局与房地产公司在实行《配套教育设备代建协议书》过程中,并未表现国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联系之外对土地利用的监督管理职权,该胶葛应归于人民法院民事案子的受理规划,遂撤销了一审裁决,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配套教育设备代建协议书》性质以及本案应否作为民事诉讼案子予以受理。

  判别合同性质,应依据合同签定主体之间的方位、合同约好内容反映的法律联系性质等多方面归纳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胶葛案子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第一条规则:“本解说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必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付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本案中,自然资源局与房地产公司签定《国有建造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房地产公司,是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权人将其所有权权能中的使用权分离出来让与给土地使用者的一种权力移转方法,是国家行使的对国有土地产业的处分权。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虽然国家具有国有土地管理者和国有土地所有人的双重身份,但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由文体局与房地产公司就代建小学等配套教育设备达到协议并实行,并非以国有土地管理者身份实行社会、行政管理功能。文体局与房地产公司依据《国有建造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弥补条款的约好,签定《配套教育设备代建协议书》,确认各方的权力义务,需求两边相等洽谈,环绕配套教育设备建造的权力义务联系达到共同意思表明,对项目的方位、规划、规划、建造规范、竣工检验、违约责任等内容做详细约好,这归于意思自治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中关于权力义务主体、内容等表现的是相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联系。一起,代建小学归于义务教育设备,《配套教育设备代建协议书》亦表现了必定的公益特点。两边在实行这一《配套教育设备代建协议书》过程中发生的胶葛,应归于人民法院民事案子的受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