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新办法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4-12-24 信息来源:招贤纳士

  为认真贯彻实施《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 ,以下简称《定级办法》),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下简称标准化),现就做好全省标准化定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省非煤矿山、化工(含石油化学工业)、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不含海洋石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船舶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应按照《定级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开展标准化定级工作。工贸行业具体范围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定级部门。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为本行政区内二级、三级和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定级部门。

  (二)组织单位。定级部门依据真实的情况和工作需要,能够最终靠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作为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也可确定所属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作为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

  (三)现场评审。定级部门能够最终靠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负责现场评审,也可由确定为组织单位的所属公益类事业单位直接组织评审人员(包括评审专家和评审员)开展现场评审。

  (四)评审费用。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一)实施线上办理。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公示、公告程序进行。通过应用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网上申报、受理、现场评审、整改复核及动态管理,实现材料“无纸化”和过程“零跑腿”。

  (二)严格创建条件。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做到全员参与。企业创建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包办,创建初期确需技术上的支持的,可聘请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为公司可以提供咨询和培训服务。企业申请除符合《定级办法》第八条的共性条件外,还应符合:

  申请二级定级的企业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过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统计分析事故起数、千人重伤率、伤害严重率等年年在下降或者持平,曾被定为三级及以上等级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行业领先的新设立企业,积极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有效运行3年以上,可直接申请二级定级。

  申请三级定级的企业申请之日前2年内未发生过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统计分析事故起数、千人重伤率、伤害严重率等年年在下降或者持平。

  (三)严把评审质量。通过“线上预审+现场复核”,提高定级评审效率和质量。应选择符合专业要求的评审专家和评审员组成定级评审组,其中,二级定级现场评审专家一般不可以少于4人,评审员一般不可以少于1人,三级定级现场评审专家一般不可以少于2人,评审员一般不可以少于1人。现场评审时间大规模的公司一般不可以少于1.5日,别的企业一般不可以少于1日。

  (四)规范复评要求。已按本通知要求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再次申请原等级复评。经定级部门确认,符合《定级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的,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1.《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遴选实施办法》(省应急函〔2024〕49号)中第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的要求;

  1.具有国家承认与评审范围有关专业的大学及以上学历,且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满2年;

  3.参加过省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培训,且不得同时在2个或以上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任职;

  (三)评审人员管理。二级现场评审人员由二级定级组织单位统一管理,采用“双随机”方式调用,三级现场评审人员由各市定级部门参照执行。现场评审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规范,公正、公平的开展评审工作,对做出的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严格遵守保密承诺和回避制度,不得泄露评审企业的技术和商业机密,对技术服务过的企业,主动提出回避。定级部门或定级组织单位发现现场评审人员违反规定的,视情况不再使用。

  (一)严格评审过程控制。定级部门应加强对组织单位、现场评审单位和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工作的单位及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定级部门或组织单位可派员监督现场评审工作,发现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第三方机构代办、报告抄袭雷同或有明显错误等问题的,约谈相关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现组织单位、现场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或存在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依程序上报定级部门取消相关的单位和人员资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坚持动态管理。在日常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定级办法》第十一条情形的企业,定级部门要根据相关要求公告撤销其等级并落实联合惩戒。组织单位应对标准化企业的持续运作情况进行抽查,每个取证周期至少抽查一次,保证标准化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三)完善激励机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定级办法》第十二条要求,逐渐完备激励机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比较有效激发鼓励措施,从安责险优惠、工伤保险费率下浮、优先提供信贷、优先评先评优等方面引导和鼓励企业组织定级工作。同时将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一样的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停产后复产验收时,按照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优先进行复产验收。

  (四)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能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三级定级工作意见,并指导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工贸行业小微企业标准化定级办法。

  原《关于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省应急函〔2021〕8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