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单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2-30 信息来源:招贤纳士

  (一)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实施办法(试行)》(赣应急字〔2022〕49号)、《南昌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 (试行)》(洪应急字〔2023〕42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和加强南昌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单位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评审单位是指经评审组织单位审核,南昌市应急管理局政府采购确定,具体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

  (三)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有固定工作场所,有能够很好的满足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组织工作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条件;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定级组织程序、评审单位管理流程、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

  (一)评审单位收到组织单位评审通知后,应当确认企业的条件、生产经营规模及其申请达标的等级、自评报告依据的评审标准等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退回申请并说明原因;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启动评审工作,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二)评审单位理应当依规定,成立评审项目组,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进行评审,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含企业整改时间)完成评审工作,并如实提交完备的评审报告。

  (三)评审单位做现场评审期间,应当对评审标准中的强制性要求做严格把关,督促企业落实整改不符合项。同时对易发生火灾、爆炸、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泄漏、中毒窒息等群死群伤事故的场所和危险作业情况做重点检查,指导企业整改隐患、管控风险。

  (四)评审单位理应当按规定编制评审报告,并说明现场的符合项、体系不符合项,以及风险管控、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及时将评审报告提交给评审组织单位。

  (五)评审单位发现企业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指导公司进行整改。对评审过程发现的隐患及问题,待企业整改完成后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对于不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不得以定级部门或组织部门的名义,到企业承揽业务;与被评审企业存在利益关系的须主动回避;咨询单位不可作为评审单位,严守被评审企业的相关秘密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别的形式的违法违纪行为。

  (七)加强评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归档和保管,保证评审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不剽窃,不抄袭他人的成果。

  (八)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评审组织单位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九)向评审组织单位报备评审人员名册和学历证书、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等信息资料。

  (一)通知企业。在收到组织单位发来的任务后,立即联系企业安排现场评审日期,并告知评审时限的要求。

  (二)选定评审人员。现场评审前,评审单位应组织3名及以上评审人员成立评审组,并确定1名组长,赴被评审单位开展现场评审。涉及特殊专业或特别的条件的,提前向组织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同意后可外聘专家提供技术支撑。

  1.召开首次会议。由评审组长组织会议,听取被评审企业介绍自评情况;通知当地县应急管理部门参加,听取应急管理部门介绍监督管理情况。

  2.现场评审。按有关标准对公司制作现场等安全状况做全面检查和评审,包括隐患排查、风险分类、应急管理及危险源辨识等工作。

  4.评审组讨论。评审人员提出各自评审的初步意见及建议后,由评审组长归纳整理。

  5.召开末次会议。由评审组长反馈评审意见,在听取被评审企业及其他参会人员的合理意见后,由评审组长形成统一意见,出具现场评审报告。对需要整改的企业,出具整改通知书,并书面告知其整改期限及延期申请程序。

  1.企业在末次会议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

  2.特殊情况下,整改不能按时完成的,须在到期前向组织单位提交申请,经组织单位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五)整改复查。现场评审组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和现场复查的方式,原则上复查人员由原评审人员组成,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意见应确认整改合不合格,说明收到现场评审报告时间和提交整改报告时间,确认整改期限是不是满足要求。

  (六)提交评审报告。对企业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整改复查合格后,立即在网上提交评审结论;按组织单位的评审材料汇编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评审汇编材料送至评审组织单位。

  1.评审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管理制度,应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业务素质、人事关系、资格考试、学习培训、执业准则、职业道德、人员变更、处罚等方面做出要求,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从业行为。

  2.评审单位应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签署保密协议,保守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评审对象的技术和商业机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3.技术专家管理制度应在聘用管理、工作经验、保密、服务等方面做出要求,规范技术专家从业行为。

  1.评审单位应建立业务培训制度,并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职责明确其能力要求。业务培训制度应在培训方式、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记录等方面提出要求。

  2.评审单位应制订并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业务培训计划,定期培训,保存培训记录和培训影像资料;应定期审查和一直在改进业务培训计划,保证其适宜性和有效性。

  3.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和技术专家业务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和法规、技术标准,安全专业相关知识,安全生产标准化过程控制文件,其他相关培训等。

  1.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应建立保密制度,保守评审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2.档案管理内容应包括档案分类、档案归档、档案借阅、档案更改、档案复制、档案统计、档案保存、档案销毁等。

  3.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和技术专家履历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专业方面技术职务聘任材料,培训记录应存入人事档案。

  4.评审单位承揽项目所形成的材料及签订的合同、安全标准化评审报告及评审过程形成的有关的资料、评审报告审核过程中形成的补正材料、法规标准及图书等档案应存入技术档案。

  3.文件资料控制内容应包括文件编制要求,文件编制、审核和批准,文件管理,文件更改,外来文件的控制,文件和资料的编号,文件和资料的借阅,文件的保存期限和密级,记录的格式和要求等。

  5.明确工作过程中记录的编目、归档、保存及处理实施控制要求,保证记录的记录应字迹清楚、标识明确。

  6.归档的照片、录音、录像应备有文字说明,重要的电子版档案应每季度用光盘或硬盘备份。

  2.内部审查制度或程序内容应包括内部审查依据、内部审查人员、内部审查内容、实施内部审查程序、内部审查频次、纠正措施要求、预防的方法要求等。

  3.每次内部审查应编制审查工作规划,内部审查应形成纸质记录和工作影像记录,纸质记录包括内部审查表、纠正措施处理单、预防的方法处理单。

  (二)评审单位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予以退出,不得再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2.出具虚假评审报告或未履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流程直接套用其他评审报告的;

  3.主观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评审单位的,或采用恶性竞争、欺诈、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利、招揽业务的;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标准化企业执法检查或核查中发现重大隐患的,且该隐患未被评审单位在评审中发现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由定级单位每年对评审单位做重新确认,并将结果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