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应急管理局 永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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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意见》(闽应急〔2021〕6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了《永安市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判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1.本评定标准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下统称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以及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评审、管理。
2.本评定标准所称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依据工业与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3.本评定标准主要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项检查要点为主,结合参照8个考评要素制定出58条考评标准。
4.评审中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行“一票否决”、对工贸行业25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内容(在评判标准中以“★”标识)100%检查,其他工艺、设备和作业行为随机抽查。
5.企业应根据评判标准的有关要求,根据自评情况,在评判标准表中的“自评/评审”描述列中如实进行得分及扣分点描述,并在“自评/评审”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见附表)中逐条列出。
评审单位应根据评判标准的有关要求,针对企业真实的情况,在评判标准表中的“自评/评审”描述列中进行扣分点说明、描述,并在“自评/评审”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见附表)中逐条列出。
7.本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均为直到该项考评内容分数扣完为止。如有不涉及考评项,以缺项折算总分。折算公式如下:标准化得分=标准化工作评定得分÷(100-不参与考评内容分数之和)×100。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8.“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应满足: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小企业评审得分≥75分,微型企业评审得分≥65分。
1.1.1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实施计划,并定期对实施情况做考核。
未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的或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考核、考核与真实的情况不符的,不得分;
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未建立安全例会制度的或每季度召开安全会议少于1次的,不得分;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主持召开安全会议的,不得分;
会议内容不充实、无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的,发现一次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1.1.3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各级部门、各岗位和从业人员职责和考核要求,定期考核。
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五到位”。
被抽查人员(含领导层)对本岗位责任制掌握不全的,发现一人扣0.5分;责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不相符的,发现一处扣0.5分;
1.2.1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明确职责、流程、范围、检查等环节内容。
参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的要求,规范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建立使用台账。
制度未正式对外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制度中缺少职责、流程、范围、检查等内容的,发现一项扣0.2分,发现两项不得分;
未制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的,不得分;计划内容缺失的,发现一项扣0.2分,发现两项不得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未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的,不得分;
未按标准提取的,扣1分;无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的,不得分;台账不完整或定期对执行情况做检查的,扣0.5分。
1.2.3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36号令)实施。
2022年1月1日以后新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未开展“三同时”的,本次评定不达标;
2022年1月1日前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未开展“三同时”的,不得分。
将适用的有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在企业宣传栏公示,在岗位张贴安全操作规程,并及时告知给相关从业人员。
未定期识别或获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和法规、标准规范的清单和文本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文件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标准规范等内容的,不得分;
2.2.1依据自己生产特点,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和培训并考核。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及管控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特种作业和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作业许可管理、个体防护用品管理、相关方安全管理、应急管理、事故事件管理。(有限空间作业管理、涉爆粉尘管理、涉氨制冷管理制度可根据公司实际制定)。
2.2.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制作工艺、作业任务特点以及岗位作业安全风险与职业病防护要求,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作业指导书应包括作业流程、风险分析、安全要点、职业病防护要求、严禁事项、应急措施等内容。
缺少岗位作业流程、风险分析、安全要点、职业病防护要求、严禁事项、应急措施等内容的,发现一项扣1分,发现两项不得分;
未发放到相关岗位的,发现一个岗位扣1分,发现两个岗位不得分;无发放记录的,扣1分。
2.2.3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台账记录档案,如实记录和保存安全生产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作业许可管理、事故事件管理、个体防护用品管理等记录并建立台账。
3.1.1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及考核。
培训对象、内容、时间、考核形式等要求的,发现一项扣1分,发现两项不得分;
★3.2.1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接受复审。
缺少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资料不全的,发现一人扣1分,发现两人不得分。
3.2.2企业应对新进厂员工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应急救援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
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新入厂、“四新”(指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转岗、复岗(离开原岗位一年以上回到原岗位)从业人员应进行相应的岗位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被抽查从业人员对教育培训内容不清楚的,发现一人扣0.5分,发现两人不得分。
总平面布置不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规定的,不得分。
未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对生产场所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类的,扣0.5分;
★4.1.3生产岗位操作室、会议室、生活辅助设施(食堂、浴室、更衣室)、车间主电器控制室等场所应符合GBZ1的要求,与高压设备、高压管道间保持安全距离。
安全距离不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要求的,发现一处扣0.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4.1.4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安全通道,出入口按规定设置;疏散门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并设有安全通道的指示标志。
厂区、车间道路通畅,地面平整,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安全通道不畅通的,发现一处扣0.5分,发现两处不得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不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维护保养不到位,无责任人、无记录的,发现一处扣0.5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易燃易爆管道未采取有效的消除静电的措施或所采取的措施存在缺陷的,发现一处扣0.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未建立设备设施管理台账的,不得分;台账资料不完整的,发现一项扣0.2分,两项不得分;
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不完整、大修或改造记录不完整,发现一项扣0.2分,两项不得分。
(3)产生切屑、磨屑、冷却液等飞溅,可能触及人体或造成设备与环境污染的部位;
(2)电气盘、箱、柜必须设置设备编号、当心触电标识、单线系统图、接地和接零标识;
(3)相序线及接线标识规范、柜门保护接地并牢靠、接线位和母牌等部位均有有机玻璃罩、穿线孔应封堵、线路应横平竖直、固定有序。
相序线及接线标识不规范、柜门保护接地不牢靠、接线位和母牌等部位无有机玻璃罩、穿线孔未封堵、线路未横平竖直、固定有序的,发现一处扣0.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3.接地装置的连接必须保证电气接触可靠,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能防腐蚀,防损伤或者有附加保护措施;
接地装置的连接不能保证电气接触可靠的,发现一处扣0.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机械强度、防腐蚀、防损伤以及附加保护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0.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接地装置编号、标识不明晰,发现一处扣0.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定期检测报告无效、资料不完整的,发现一处扣0.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作业前应检查:定期进行电缆线路的预防性实验记录。线路的安全距离符合要求;线路的导电性能和机械强度符合要求;线路的保护装置齐全可靠;线路绝缘、屏护良好,无发热和渗漏油现象;电杆直立、拉线、横担瓷瓶及金属构架等符合安全要求;线路相序、相色正确、标志齐全、清晰;线路排列整齐、无影响线路安全的障碍物。
1.应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注册证件、质量证明书、出厂合格证、年检报告等;
4.压力容器设备应安装压力表、安全阀,压力表指示灵敏,刻度清晰,每半年检验一次,安全阀每年检验一次,记录齐全,且铅封完整,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5.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压缩空气、循环水、润滑油等管路,应安装压力表,储气罐应安装安全阀;
6.应有全厂管网平面布置图,标记完整,位置准确,管网设计、安装、验收技术资料齐全;
8.埋地管道敷层完整无破损,架空管道支架牢固合理,无严重腐蚀、无泄漏,设置限高警示。
无《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注册证件、质量证明书、出厂合格证、年检报告的,发现一处扣0.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1.对气瓶入库和发放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气瓶类型、编号、检验周期、外观检查、入出库日期、领用单位、管理责任人;
4.气瓶立放时应有可靠的防倾倒装置或措施,卧放时头朝一个方向;瓶内气体不得用尽,按规定留有剩余重量;
5.氧气瓶、乙炔气瓶应分库存放,并存放在气瓶专用库中,其门窗的开向以及电器线路应符合防爆要求;库房外应设置禁火标志;消防器材的配备应符合规定;库房应采取隔热、防晒、防火等措施;库房及与周边建筑物安全距离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
6.同一作业点气瓶放置不超过5瓶;若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超过20瓶则应建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气瓶库;
7.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与明火距离应大于10米;气瓶减压器的压力表应定期校验,乙炔瓶工作时应安装回火防止器;
9.空、实瓶应分开放置,保持1.5米以上距离,且有明显标记;存放整齐,瓶帽齐全;
10.使用时,氧气、乙炔气瓶间距应保持5米以上,作业人员应持特种作业操作证。
气瓶入库和发放登记缺少气瓶类型、编号、检验周期、外观检查、入出库日期、领用单位、管理责任人等内容的,发现一处扣0.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4.1.18起重机械与工具,应有完整的技术证明文件和使用说明,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吊车应装有能从地面辨别额定荷重的标识,不应超负荷作业。应按照相关规定,设有并完善相关安全装置,并定期检验:
★4.1.19厂(场)内机动车辆使用前应检查: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动力系统运转平稳,无漏电、漏水、漏油。灯光电气完好,仪表、照明、信号及各附属安全装置性能良好,轮胎无损伤,制动距离符合要求。
★4.2.1对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封道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审批手续中危险分析或控制措施不全的,发现一处扣0.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工作票最终签发人未到现场进行审批的,不得分;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扣0.5分;
作业许可未包含安全风险分析、安全及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处置等内容的,发现一项扣1分,发现两项不得分;作业许可未实行闭环管理的,发现一次扣2分,发现两次不得分。
(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2.3有限空间作业,应严格坚持“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有专人监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4.2.4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指导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佩戴、使用、维护、保养和检查个体防护装备与用品。
4.2.6在有重大危险源、较大危险因素和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在有重大隐患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在有安全风险的工作岗位设置安全告知卡,告知从业人员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线
存在重大危险源、较大危险因素和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不得分;
设置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安全色》(GB289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规定的,发现一处扣0.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重大隐患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发现一处扣0.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4.2.7厂区内和设备设施施工、吊装、检维修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渠、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2)企业必须与外来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承包、承租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承包或租赁方进入现场前进行安全交底,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作业过程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5.1.2将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重大危险源辨识不全的,扣0.2分;未制定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扣0.2分;
5.3.1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组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实行隐患排查、记录、监控、治理、销账、报告的闭环管理。
隐患排查的范围未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场所、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以及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发现一项扣0.5分,发现两项不得分;
5.3.2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激励约束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报告和消除隐患。对发现、报告和消除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或者表彰;对瞒报隐患或者消除隐患不力的人员实施问责。
评审中发现企业存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17版)的其中一项重大事故隐患,本次评定不合格;
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规定的,发现一项扣0.2分,发现两项不得分。
未配置应急救援装备物资的,不得分;配备不全的,发现一处扣0.5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6.2.1按照AQ/T 9007的规定定期组织公司(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做到一线从业人员参与应急演练全覆盖。
未按计划进行演练的,发现一处扣0.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无应急演练方案和记录的,发现一处扣0.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演练方案简单或缺乏执行性的,发现一处扣0.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7.2.1按照GB 6441、GB/T15499 等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组织事故调查组或配合有关政府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按照GB 6441、GB/T 15499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行业确定的事故统计指标开展事故统计分析。
鼓励从业人员上报险肇事,并对险肇事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生原因及可能导致的后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承包方(为企业设备设施检修服务以及劳务工)在企业场所内发生工亡事故的,不得分;
未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的标准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的,不得分;
对上次自评或评审中提出的问题未有效整改的,发现一处扣0.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发生死亡事故或生产的基本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后,未全面查找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中存在的缺陷的,不得分。
8.2.1根据自评结果所反映的绩效评定情况,客观分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