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丽水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提质增效,我局制定了《丽水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并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提质增效的通知》(浙应急基础〔2019〕7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范围内工矿商贸企业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依法开展标准化三级评审组织和评审工作的全过程管控。
在丽水市范围内从事工矿商贸企业三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评审单位的检查考核可参照适用。
评审组织单位是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暂定丽水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心为丽水市工矿商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可根据工作有必要进行调整。
评审组织单位不得收取企业费用,对于在评审组织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对违反法律法规人员,将报告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标准化体系,体系运行六个月以上,由企业组建自评工作组,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自评,并对照有关评分标准做评分,形成自评报告。经企业自评,达到标准化相应等级的,向评审组织单位提出评审申请,同时报当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审查申报企业自评报告及附件资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
2.经审查合乎条件的,予以受理,书面和短信告知企业受理成功,同时按规定要求给评审单位下达评审任务;评审单位不得参与本单位咨询的企业标准化评审。
3.经审查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和短信告知企业补充或完善申报资料及网上申报等有关事项。
1.评审单位收到评审组织单位评审通知后,确定评审组长,组建评审组,联系企业,做好相关评审准备。
2.现场评审应按现场评审程序要求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如果由于企业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评审组织单位联系企业,退回申请。
3.视企业规模安排现场评审天数,原则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大型冶金企业现场评审不少于2个工作日,其余企业现场评审不少于1个工作日。
4.现场评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评审组长编制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格式符合标准要求,附件内容完整,包括评审工作规划表、保密公正性声明、评审首次、末次会议纪要、评审首次、末次会议签到表、评审问题清单及整改确认意见(附现场隐患整改图片)等,评审单位应将符合标准要求的评审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核。
5.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企业首次评审未达标的,工贸企业首次评审得分在50分以下的,须在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达标申请。
2.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应退回评审单位,要求限期修改完善,并说明退回理由。
3.评审组织单位应定期统计符合标准要求的评审报告,形成书面申请报告,报请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核准。
4.相应应急管理部门核准同意后,对符合标准要求的达标企业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告。
5.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达标企业,应急管理部门通知评审组织单位不予核准,并说明理由。
6.评审组织单位及时联系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达标企业,说明不予核准理由,并做好后续服务工作。
1.经公告的企业,由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办理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申请。
1.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公告单位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一是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二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三是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恶劣社会影响事故的;四是应急管理部门在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
2.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可自愿重新申请评审。
1.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可自愿申请延期评审,换发证书。
2.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可提交免审申请,评审组织单位审查合格后报请应急管理部门核准,可直接换发证书:
(3)企业产品、生产能力、构建物和周边状况未发生不安全变化,应急管理部门、评审组织单位或评审单位监督检查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明显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3.企业申请期满复评时,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判标准已经修订,不予免审,应重新申请评审。
4.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提升达到高等级标准化企业要求的,可以自愿向相应等级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评审。
评审单位是指经评审组织单位推荐,由应急管理部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一百万元,营业范围包括安全技术咨询服务等内容,无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记录。
2.有固定办公场所,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包括档案室)。外地在丽从事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应在丽设有固定联络地点,并留存标准化评审档案。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评审工作管理、职业操守管理、保密管理、教育培训管理、专家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等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4.具备 10 名以上(含)专职评审员,其中至少包括5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评价师,退休聘用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四十。
5.有2名以上(含)与相应评判标准专业方面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方面技术或安全生产管理现场工作经历,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称,或为一、二级安全评价师,年龄不超70周岁;省、市应急管理局公布的安全生产专家库内的专家。
6.评审员应具备安全工程、机械、电气、化工、矿山等专业,能满足有关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需要,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方面技术职称,年龄不超65周岁。
(1)评审单位收到评审组织单位的评审通知后,确定专职评审员担任评审组长。
(2)评审组长接到评审任务后,联系企业确定评审事宜,编制评审工作规划表,传真或电子邮件给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和企业。
(3)评审组长根据评审工作需要选定评审员、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组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注安师不少于1人;评审人员的专业应与评审企业行业相匹配或相近,主要对应安全工程、机械、电气、化工、矿山等专业。
(1)首次会议参加人员需包括评审组、企业领导、部门及车间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2)评审组长介绍评审程序(目的、依据、方式和计划等),宣读保密及公正性声明。
(5)评审组长宣布首次会议结束,评审组长填写首次会议纪要,企业在首次会议纪要中签字、盖章。
(3)评审组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表如实记录问题,并严格按评分标准做打分,必须紧扣标准条款,不应超越标准要求。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表中的每个扣分点都应对照条款列出问题,问题应明确具体。
(1)评审组长在现场评审完成后,末次会议前召集全体评审组成员召开内部会议,交流评审情况。
(1)末次会议参加人员需包括评审组、企业领导、部门及车间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3)评审组长做评审总结,宣布评审结论,并要求企业根据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方案,按期完成整改。整改方案和整改承诺书作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组织单位。若企业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化合格分数,建议企业完成整改后重新按规定要求提交自评报告和评审申请。
(5)评审组长宣布评审结束。评审组长填写末次会议纪要,企业在末次会议纪要中签字、盖章,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反馈单(评审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和评审人员的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邮寄至评审组织单位。
企业应针对评审问题清单编制整改方案,出具整改承诺书报评审单位。按照整改方案完成整改后,应及时向原评审单位提出整改确认要求。
评审单位应在接到企业整改确认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复核,完成企业整改情况的确认,并出具整改确认意见。整改确认意见应附现场隐患整改图片,并作为评审报告附件报评审组织单位。
1. 市应急管理局每年组织一次对评审单位检查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评审机构推荐和退出的依据。
2.对在服务工作中出现严重质量上的问题的评审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纠正。一年内被通报两次的,当年考核等次为不合格,并取消评审资格。
3.对在评审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评审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评审单位资格。对于出现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人员,将报告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评审单位的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