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现将《常州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市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建议》的规定和精神,规范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非煤矿山、化工(危险化学品)、医药、烟花爆竹(批发)以及规模以上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自评报告、申请材料、评审报告、证书和牌匾样式等,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由市安监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确定的第三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或社会组织担任。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由评审组织单位负责确认,并由市安监局公示。
评审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设有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人员。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聘请的评审专家。
第五条评审组织单位应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则,并报市安监局备案。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要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严格标准、确保质量”的原则,按评审标准开展相关行业(领域)企业的评审工作,自觉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评审组织单位负责接收公司申请材料、公正选择评审单位、公告、颁发证书。
第八条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自主创建为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审标准开展自评。完成自评后,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网上注册登录、提交自评报告。
第九条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企业应向评审组织单位申请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并提交自评报告和申请材料。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三)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或3人以上职业病病例。
第十条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经审查合乎条件的,通知相应的评审单位做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通知申请企业整改。
评审单位接受评审任务后,应按照有关评审规定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将符合标准要求的评审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
评审结果未达到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申请公司能够进一步整改完善,达到规定要求后申请评审。
第十一条评审结束后,评审组织单位应将企业符合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情况报市安监局,并在市安监局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经公告的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由评审组织单位颁发证书,有效期为3年。评审组织单位应将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相关信息录入常州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取得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公告单位公告撤销其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三)企业发生1人以上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3人以上职业病病例或有重大影响的事故;
(四)在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质量审计或安全检查中发现,未按照标准化体系持续运行。
被撤销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被撤销的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
第十四条取得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3年期满的企业,应当于届满前3个月向评审组织单位申请复评,换发证书。
企业证书期满申请复评时,如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更新调整,应按新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运行,重新申请评审。
(一)满足以下条件的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应提供下述条款相关证明文件):
(二)期满当年,经过市安监局组织的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质量审计达到良好以上的企业。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要严格按标准持续运行,逐步的提升安全管理上的水准。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要规范从业行为,严格把关,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坚决杜绝虚假报告,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共同对评审结果负责。各级安监部门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动态管理,指导督促评审单位规范评审工作,发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及时向市安监局报告,并依法对评审单位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规模以下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以及小微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由各辖市、区安监局参照本办法制订和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常州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办法》(常安监〔2012〕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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