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
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以下简称区社会事业局),是区管委会工作机构,为正处级,加挂平潭综合实验区退伍军人事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疾病预防控制局牌子。区社会事业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区党工委关于社会事业(民政、退伍军人事务、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劳动就业、教育、卫生健康等,下同)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社会事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事业的法律和法规和政策,起草实验区社会事业有关规划、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编制社会事业有关经费预决算并监督执行。
(二)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负责社会事业系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抓好干部人事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
(三)负责全区福利事业和养老服务体系、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拟订并协调落实有关社会救助政策、标准。推进老区建设,负责革命“五老”人员优待管理工作。拟订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指导全区婚姻登记和婚俗改革。负责全区殡葬管理和殡葬改革。负责儿童福利和儿童收养、残疾人权益保护、志愿者服务管理、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教育体制、办学体制改革与发展。综合管理全区高等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少数民族教育、民办教育以及学前教育等工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规划,推动素质教育全方面实施。指导和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统筹协调终身教育工作。统筹协调学校基本的建设投资工作。负责管理全区和学校招生计划。拟订教育收费政策,负责全区教育督导工作。主管全区教师工作,依法指导教师资格认定、考核培训、表彰奖励工作,推进教育人事制度改革。负责教育领域国际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依法管理中外合作办学。负责全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有关工作。
(五)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健康资源配置,协调推进实验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起草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免疫、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等有关规划和政策措施,拟订并执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并组织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监管政策措施,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管理体系。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统筹协调中西医发展。
(六)负责拟订全区城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政策和标准。负责实验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医疗救助等工作。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牵头制定城镇和乡村居民医疗保障扶贫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负责劳务派遣许可审批及监管。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支付保障政策,负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有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九)贯彻落实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有关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十)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和涉外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区党工委、区管委会关于涉外工作的指示和决定,围绕实验区中心工作,加强社会事业对外交流与合作,开展同港澳台地区的教育、卫生健康、社会保障、养老等领域的合作交流。
(十一)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安全生产相关职责。负责加强本系统、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分管基础教育处、高等教育与民办教育处、教师进修学校、特教学校、职业中专学校、各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联系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分管公共卫生健康与人口家庭处(爱卫办)、医疗保障处,区防控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公卫部分)。
(一)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教育、卫生健康、养老、移风易俗、退伍军人事务、医社保等社会事业改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社会事业经费预决算并监督执行。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处室、上级及有关部门的日常事务,负责局机关综合性调研、参加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负责督促上级和局机关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负责牵头拟订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各类会议组织安排、综合性文件起草、公文处理、材料编印、对外宣传、信息传递和来信来访等,负责机要保密、电子政务、绩效管理、机关效能、考勤管理、值班安排、档案管理、印章管理等工作,负责局行政后勤保障、车辆调配、公务接待、对台外事、项目建设、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局机关机构编制、人力资源需求计划编制、人事管理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及离退休老干部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工作人员(含教师、医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招聘录用、调配、奖惩、工资福利、档案管理等事务。拟订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并且开展教师、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全科医生培训等继续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评审下属单位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和等级考核。落实全区教师、医务工作者持证上岗资格制度的实施。承担表彰奖励、评先评优和优秀人才评选推荐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安全工作处。统筹推进局机关依法行政、简政放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负责行政诉讼案件处理、法律顾问对接、规范性文件审核及备案、法律文书把关、普法学法等工作。负责统筹推进安全生产职责,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统筹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推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负责各类安全生产督导检查的迎检准备工作。负责统筹推进综治维稳工作,负责信访系统的日常维护及管理,参与信访件的处理,负责与综治部门的日常对接,负责各类综治维稳检查的迎检准备工作。
(四)民政处。承担全区福利事业的组织实施,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老年人、孤儿、残疾人和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研究拟订全区养老服务发展规划、政策,负责养老服务行业监督管理,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发展。推进婚俗改革。负责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健全农村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负责实验区内各级行政区域设立、撤销、更名及乡镇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区地名管理,组织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行政区域界限勘定和管理。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研究提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建议,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台湾社区营造师招聘、管理、考核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标准,负责城镇和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工作。负责特困人员供养、乡镇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承办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承担全区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老区扶建工作,承担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孀优待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承担依法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负责福利彩票金使用情况的监管,指导社会工作、志愿者工作等。
(六)社会保障处。负责研究提出全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规划并督促实施。负责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落实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拟订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及其他补充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管制度。承担有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工作,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解、控制,保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稳健运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劳动关系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负责促进就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和就业援助制度。负责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推动乡镇和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规范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拟订发展规划。负责全区失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失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扶持创业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国(境)外有关人员在岚就业的许可审批及管理工作等。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七)医疗保障处。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医疗保障)的法律和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拟订实验区医疗保障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全区医疗保障基金征缴(拨付)、支付和管理,指导全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工作。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组织落实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制定全区医保支付标准、医保筹资和待遇政策。负责全区医疗服务价格谈判、调整和确定工作。负责组织、监督全区药品、医用耗材的联合采购、配送和结算管理,承担医疗保障付费方式改革等工作。负责全区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准入、支付管理。负责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以及医疗费用的稽查稽核,监测、调控相关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负责推进全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估体系和信息公开披露机制。健全与医保基金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负责拟订实验区异地就医管理有关政策。负责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八)高等教育与民办教育处。统筹规划、指导学校布局、结构调整。拟订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承担高等教育、民办教育、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统筹协调和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各类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工作。协调推进实验区社区教育、终身教育工作。规划、指导教育系统科学研究工作,负责学校科学技术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统筹协育信息化工作。承担教育基础信息统计、分析工作。承担捐资办学表彰的有关工作。负责教育对外合作交流以及汉语国际推广工作。
(九)基础教育处。承担义务教育的统筹指导工作,管理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和扫除文盲工作。负责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落实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方案,建立教学质量监测体系。负责督促中小学校落实办学标准,规范办学行为。统筹管理中小学教学用书,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编制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负责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图书馆和实验室配备工作。负责全区中小学学籍管理。负责普通高中学生学业基础会考。指导学校科学知识普及工作。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校体育、卫生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
(十)医政医管处。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基层医药卫生、公共卫生等综合改革工作。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医疗广告审查、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准入和评审评价工作,负责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执行基本药物有关政策和规定,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拟订中医药(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下同)发展规划、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推进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组织并且开展中药资源普查、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工作,负责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工作,实施中医药人员执业标准和考核制度。负责全区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防病治病知识普及、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推进卫生健康科学技术创新发展。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全区干部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区级以上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平潭综合实验区干部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担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公共卫生健康与人口家庭处(爱国卫生动员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全区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全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有关工作,发布突发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拟订“健康平潭”建设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推动“健康平潭”建设任务落实。拟订并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措施,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措施,负责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拟订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有关政策,完善乡村医生管理制度。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城市社区卫生工作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组织并监督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调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协调组织并且开展健康扶贫工作。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和母婴保健等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的监督执行及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组织查处作业场所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承担全区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有关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国家生育政策,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并且开展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风险监测,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承担卫生健康监督工作,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管理体系。承担控烟履约和卫生健康宣传工作。承担平潭综合实验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担平潭综合实验区老龄委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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