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企业通过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全员全过程参与,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安全生产标准化主要包含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投入、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查处、绩效评定、持续改进10个方面。
2011年以来,我市全方面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进一步强化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安全管理上的水准和保障能力逐步提升,有力夯实了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同时也带动了一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发展。但在标准化创建工作推进过程中,部分企业标准化创建流于形式、外部评审质量不高,有的企业只求达标取证、不注重日常运行,有的标准化评审机构专业力量不足、把关不严等问题。因此,迫切地需要通过加强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完善工作机制,促进评审工作更规范,为逐步提升标准化创建质量,规范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以及《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指南(试行)》等制定。
适用于丽水市范围内工矿商贸企业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依法开展标准化三级评审组织和评审工作的全过程管控。
明确了评审单位为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暂定丽水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心为丽水市工矿商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明确评审组织单位不得收取企业费用。明确了评审程序,主要程序为企业自评与申请、受理、评审、公告、发证、期满复评以及撤销程序 。
在办法中明确了评审单位的条件对评审单位的注册资本、办公场所、管理制度、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的配置提出了具体实际的要求;将评审工作程序,细化为评审准备、首次会议、现场评审、内部交流、末次会议等具体环节。同时,在评审单位考核管理的规定中,明确了市应急管理局每年组织一次对评审单位检查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评审机构推荐和退出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