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西部大迁徙!创业这样一些问题和优惠政策必须知道!
2024年10月23日,新华社发布了《共谋西部新发展 共享合作新机遇》的文章,文中多次提到了西部大开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随国家大力且持续的推动西部大开发,再加上区域协调战略这两项并行下,大批公司开始紧跟政策,从东部地区向中西部转移。
而随着这一些行业、企业的迁徙,源源不断的资金、技术和人才也大批的涌向西部地区,西部地区俨然慢慢的变成了了“新机会之地”。
其实,做出沿海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这一步重要决策,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多年的酝酿和推进。
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与基本的建设,西部地区也已经具备了相应潜力,并给西部地区带来三大利好:
⭐1、推动经济的发展:产业转移不但会为中西部地区带来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还会令当地产业体系的优化升级,促进工业发展,增加地方的GDP和税收,带动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形成产业集群,增强整块的经济实力。
⭐2、增加就业:大量产业的转移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不但减少人口外流,也有助于提高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改善生活质量。
⭐3、基础设施升级:一旦开始产业转移,中西部地区一定会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间接或直接的改善当地的投资环境,为未来的经济发展奠定基础。
随着这些利好,如果再追加的其他优惠政策,那对于想创业的中小微企业老板们,意味着什么就不用多说了吧!
那么,在注册新公司有哪些必须知道的问题?目前又有哪些优惠政策可用么?一起看下!
如果是普通的小型服务类、咨询类、贸易类等初创公司,业务规模较小且处于起步阶段,资金需求相对不大,注册投资的金额可以在10万~100万元之间。
比如一些小型的广告设计企业、小型电商贸易公司等,前期业务量不大,10万~50万元的注册资金可能就比较合适。
对于具有一定规模、处于发展中的公司,有较为明确的业务拓展计划和市场目标,在大多数情况下要更多的资金来支持运营和发展,注册投资的金额可以在100万~1000万元。
例如,一些中型的制造企业,需要购买设备、原材料,雇佣较多的员工,资金投入较大,注册投资的金额可以在 300万 - 500万元左右。
一些规模较大的科技服务企业,有较多的研发项目和市场推广活动,对资金的需求也较高,注册投资的金额可以在 500万 - 1000万元左右。
如果公司从事的是一些特殊行业,如金融、保险、证券、融资租赁、建筑施工、典当、外商投资、劳务派遣等,这一些行业对注册投资的金额有明确的最低要求,应该要依据相关行业规定来填写。
例如,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 200 万元,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 500 万元。
对于一些计划上市、参与大型项目招投标或与大规模的公司合作的公司,常常要较高的注册投资的金额来展示公司的实力和承担风险的能力,注册资金在大多数情况下要在 1000 万元以上。
关于企业的名称,在《企业名登记管理规定》中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我们摘录了部分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企业应该依据其主营业务,依据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十三条下列企业,能申请在企业名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除此之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公司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规定,
不再单独登记公司集团,不再核发《公司集团登记证》,需要用公司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企业能在名称中冠以公司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企业名的组成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用语+组织形式”,其中字号是自己填写,为2-6个简体汉字字号。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规定,企业不可以使用与同行业已登记注册、核准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名称。
目前网上核名流程简化,只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系统就会提醒,需要修改后重新提交。两个小妙招助你快速核名通过。
很多人图方便省事,通常字号只选两个汉字,例如“北京XX财税有限公司”,我们大家都知道从概率上讲,两个字相比于三个字,相同或相近的概率也会大很多。因此,最优选择3个及以上字数的字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 10万元以下 (含本数) 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能够轻松的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非货币性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 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不是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5)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出售的收益减按1%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出售的收益,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合乎条件的小微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合乎条件的小微企业 ,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 月31日前, 取消留抵退税门槛(退税门槛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0,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50万元)。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 ,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企业, 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四)自2016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五)自2016年5月1日起,对安置残疾人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六)自2016年5月1日起,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一)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2.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就可以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做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的 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 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 50%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就可以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额自动进行税款划缴。
⭐(二)自2021年4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
2000年1月1日起,随军军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自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残疾、孤老、烈属从事个体经营可减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殖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22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的以下凭证免征印花税: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二)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能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规定自2022年5月1日,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按照现行阶段性降率政策规定,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允许超出单位费率。本地具体费率由各省(区、市)确定。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规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允许超出单位费率。
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一)2027年12月31日以前,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 (不含水资源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二)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真实的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四)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真实的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