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8〕76号宿迁市市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会后修改稿03- 财政局、审计、发改、政管清稿.doc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快速推进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集中组织建设,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上的水准和投资效益,实现“专业队伍干专业的事,专业人管专业的工作”,结合《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建建管〔2018〕23号)等文件规定及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设立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代建办),负责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行业管理及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工作。市代建办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任及副主任分别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及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第三条在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实施代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是指由代建单位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和管理,项目建成后交付建筑设计企业的制度。
本规定所指的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是指经市代建办依据《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目录库管理办法》遴选,并报中心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具有与从事项目建设管理相匹配的组织机构、管理能力、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过代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同类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业绩的独立的事业或国有企业法人。
第四条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含平台资金),总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且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占总投资30%(含)以上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等)必须实行代建制。主要包括:
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含平台资金),总投资额小于500万元的项目鼓励实行代建制,也可由建筑设计企业自行组织实施。
第五条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的代建项目一律采用全过程代建,使用其他非政府性资金的代建项目可采用全过程代建或建设阶段代建两种方式。全过程代建的,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选定代建单位实施代建;建设阶段代建的,在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选定代建单位实施代建。
第六条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四权分离原则,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和工程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行为进行监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代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概算、预算评审及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对项目变更的投资进行审核,对由市财政承担资金的代建项目建设资金进行审核拨付,并对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审计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建设行业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规划、国土、环保、人防、消防及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制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计划,统计汇总代建项目投资、工程进展情况,负责代建项目资金申请初审,提出资金拨付方案;
(四)制定代建单位目录库管理办法,建立代建单位目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和公示;
(五)建立、管理第三方中介机构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代建项目评审中介机构库,对代建项目的结算、决算进行复审;
(六)制定代建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代建单位、建筑设计企业对项目管理的责、权、利,对代建合同实行备案管理;
(八)监督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内部控制管理、党风廉政建设和其他履职情况,并对目录库中代建单位做年度绩效考核。
(一)全过程代建的,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后续工作;建设阶段代建的,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开展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
(二)根据代建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向市代建办及市财政局提出建设资金拨付申请。在项目决算审计完毕后,负责基建账户的结账和销户工作;
(三)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材料、重大设备采购等依法进行招标;
(五)组织参建单位开展施工,组织技术交底、中间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加强代建过程安全监督管理,按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一)全过程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提出项目的性质、选址、功能、规模、标准、工期、质量;建设阶段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第十条建筑设计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申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并提出项目代建需求和意向,市代建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在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计划中提出代建方案并报中心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实施目录库管理,市代建办根据代建项目性质从代建单位目录库中遴选代建单位,报中心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由选定的代建单位实施项目代建工作。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产生后,建筑设计企业和代建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或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等签订相关代建合同。全过程代建的,签订项目代建初步合同,在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后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建设阶段代建的,按照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直接签订项目代建合同。
代建合同内容有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质量、工期、投资等控制要求,并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奖惩等法律关系。
代建合同签订前,代建单位应向市代建办履行备案手续;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不得向他人转包或分包代建项目。
第十三条由代建单位或建筑设计企业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初步设计和概算报市财政局评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财政局的评审意见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项目代建管理费纳入初步设计概算。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不超过项目代建投资额的2%,实行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
建设单位办理完成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后,应当及时与代建单位办理项目代建交接手续,提供项目立项批复、土地征用、规划选址和环评批复等审批资料。
代建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代建单位理应当与建筑设计企业办结代建项目竣工交接手续,提供整理归档的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项目保修文件等资料。
第十五条代建项目变更实行先审批、后变更,未经批准,建筑设计企业、代建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具体项目变更按照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代建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向市代建办提出项目建设资金及代建管理费拨付申请;市代建办汇总初审后提出资金拨付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代建合同约定及市政府批准的资金拨付方案拨付建设资金及代建管理费。具体资金申请及拨付程序按照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代建单位在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可向市代建办及市财政局申请拨付不超过代建合同约定项目投资额10%的启动资金。
第十八条代建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到账资金拨付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参建单位。
第十九条 代建项目竣工交付且竣工决算前,代建管理费拨付额不允许超出代建管理费的95%,其余代建管理费在代建项目质保期结束后一次性付清。
第二十条代建单位理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财务管理,设置代建项目基建专户,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工程价款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及代建合同工期要求完成项目代建,决算投资比代建合同约定项目投资有节余的,可向市财政局申请从项目决算节余资金中提取一部分作为奖励金。对于获得“鲁班奖”、“扬子杯”工程优质质量奖的项目,可分别给予代建单位项目决算节余资金的15%、10%的奖励金。代建单位奖励金累计不允许超出代建管理费的10%,且不允许超出项目决算结余资金,总金额不允许超出100万元。
代建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或者项目代建单位管理不善,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或设计的基本要求的,其项目竣工决算节余资金全额上缴财政,超支资金全部由代建单位承担,并扣除50%的代建管理费。
因不可抗力、材料价格下降(上涨)、政策性调整、经批准的变更等因素造成的决算节余(超支)或工期提前(延误)除外。
第二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各县、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