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是指市、区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是指公路建设项目依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专业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建设过程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代表市、区政府对具体公路建设项目行使权益和实施管理的政府部门或行政事业机构。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任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本市参与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代建、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代建单位的招标应公开、公平、公正,并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有关规定。
特殊工程建设项目和地处偏远地区、工程简单不易形成代建市场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能够使用其他方式组织建设。
前款所称特殊工程,是指本市范围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
第十条 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市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有关信息的发布;
(二)负责项目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的环境评价与水土保持等前期手续的报批;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期内部分项目法人职能,承担对应的质量、安全等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三)拥有和代建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方面的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依照国家、省及本市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除应当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报价书格式、技术建议书格式、中标通知书格式、银行履约保函格式、代建合同条款、合同格式等以外,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代建项目实行项目投资包干管理。项目包干额为经发改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下浮若干比例,代建单位承担投资超支风险;
第十八条 设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市交通、发改、审计、建设、公路、财政等部门符合相应专业要求的公务人员中产生,评标前在名单中随机抽取并保密。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项目法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项目法人应根据评标报告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将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市主管部门,并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第二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第二十二条 代建合同由项目法人与代建单位签订。
(一)代建项目概况,最重要的包含项目名称、总投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
(二)代建项目委托管理范围和内容,主要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的整个期间,除项目设计委托及评审、征地拆迁工作、组织交工(竣工)验收、营运管理、接收管养以及属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组织、协调、审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其余建设管理工作均属于代建管理工作范围;
(三)代建项目委托管理目标,最重要的包含项目建设投资管理、质量管理、工期管理、招投标管理、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合同与工程资料管理等目标;
(五)工程代建管理费、工程建设费用及其支付办法,最重要的包含工程代建管理费组成、工程建设费用组成、工程代建管理费支付方式及程序、工程建设费用支付方式及程序;
(六)项目法人权利和义务,最重要的包含项目法人对代建项目做监督、检查和审查的权利,项目法人对代建项目落实资金筹措和支付、对外重大协调工作、征地拆迁、工程验收等方面的义务;
(七)代建单位权利和义务,最重要的包含代建单位在全面完成代建项目各项工作后取得代建管理费和节余分成的权利,代建单位在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下管理代建项目的各项工作和义务,如工程招标、施工阶段的建设管理等;
(九)违约责任,主要明确代建人未能执行或完成代建项目建设投资管理、质量管理、工期管理、招投标管理、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合同与工程资料管理等目标而应接受的违约处罚,委托人未能按期履行费用支付等而应接受的违约处罚;
(十)项目工程保险,主要明确委托人依法对代建人提出办理相关保险手续的要求;
(十二)合同的补充、变更、转让与解除,主要明确合同的补充、变更、转让与解除应遵守的约定;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建设管理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不得以代建项目工程名义对外融资,或以代建项目的土地、设施等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和别的形式的担保。
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工程设计(含设计监理)、施工监理和相关招标(含代建单位招标、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等)费用由项目法人管理,并纳入项目概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代建单位提出,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小组审核后可办理初步设计概算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项目法人财务会计制度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直接支付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或采购,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实施工程组织管理,严控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代建单位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不得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第三十一条 代建单位除因项目法人对涉及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建设规模等内容发生改变的工程变更外,不得变更设计。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变更设计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变更,增加的费用在一定数额比例内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代建项目完工后,按国家相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决算审批手续。
代建单位承担缺陷责任期的质量和养护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代建单位应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主管部门在一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对于竣工验收报告提出的问题,代建单位应予整改,通过验收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养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材料应向接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三十四条 建设过程中的合同管理、计划、施工进度、资金管理与拨付和质量、安全监督等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由市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各自承担对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评标人员在代建单位招标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受贿索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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