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相关事宜
《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市政府办印发,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为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好《规定》精神,解读如下: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建建管〔2018〕23号)有关要求,快速推进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集中组织建设,提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上的水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集中统一监管,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组织、监督管理体系,建立“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四权分离、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和运行机制,全方面提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和政府性资金的投资效益,实现“专业队伍干专业的事,专业人管专业的工作”,结合我市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实际制定了《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
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含平台资金),总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且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占总投资30%(含)以上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等)必须实行代建制。
设立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代建办)负责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行业管理及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市代建办负责县、区代建项目实施的指导工作;制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计划,统计、汇总代建项目投资、工程进展情况,负责代建项目资金申请初审,提出资金拨付方案;制定代建单位管理、考核规章制度等。
代建单位应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材料、重大设备采购等依法进行招标;在项目决算审计完毕后,负责基建账户的结账和销户工作等。
建设单位应热情参加设计任务书和设计的具体方案的评审;配合代建单位办理与项目相关的报批手续;监督代建项目的实施,察觉缺陷及时向市代建办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对代建项目做监督检查等。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申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并提出项目代建需求和意向,市代建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在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计划中提出代建方案并报中心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建设单位办理完成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后,应当及时与代建单位办理项目代建交接手续;代建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代建单位理应当与建筑设计企业办结代建项目竣工交接手续。
代建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到账资金拨付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代建单位理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财务管理,设置代建项目基建专户,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工程价款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代建单位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及代建合同工期要求完成项目代建,决算投资比代建合同约定项目投资有节余的,可向市财政局申请从项目决算节余资金中提取一部分作为奖励金。对于获得“鲁班奖”、“扬子杯”工程优质质量奖的项目,可分别给予代建单位项目决算节余资金的15%、10%的奖励金。代建单位奖励金累计不允许超出代建管理费的10%,且不允许超出项目决算结余资金,总金额不允许超出100万元。
代建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或者项目代建单位管理不善,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或设计的基本要求的,其项目竣工决算节余资金全额上缴财政,超支资金全部由代建单位承担,并扣除50%的代建管理费。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