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建设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活动,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项目代建企业),受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分阶段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建设项目代建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建设项目代建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建设项目代建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代建企业应当依法设立,拥有相对应资质并经省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备案公布后,方可承揽建设项目代建业务。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具有工程勘测考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通过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改组或者改造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企业。
(三)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服务应当具有工程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一项甲级资质;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承包应当具有工程勘测考察(只限岩土)、设计、监理(从业5年以上)一项甲级资质或者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一项一级资质;
(四)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服务的,各类注册执业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国家统一执业注册资格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城市规划师、会计师各1人。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承包的,各类注册执业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国家统一执业注册资格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城市规划师、会计师各1人。
(八)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服务,其注册投资的金额不少于500万元;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承包,其注册投资的金额不少于1500万元。
(一)盖有本企业印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二)出具固定办公场所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出具二年以上房屋租赁协议和出租人房屋所有权证书;
(七)企业改组、改制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企业,应当提供包括资金、资质、人员等内容的股东会议决议或者行政主任部门的批复文件。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即项目代建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在业主委托范围内协助业主进行全过程或者分阶段的项目管理服务,承担对应管理责任。
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即项目代建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承包管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承担项目管理责任。
(一)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策划,编制项目建议书,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三)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的基本要求,组织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评审,组织工程勘测考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做工程设计优化和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来投资控制;
(五)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施工公司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单位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六)协助业主方制定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完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提交工程档案资料;
在工程建设项目决策阶段,为业主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项目实施阶段,负责组织招标,择优选择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企业并与其签订承包合同,代表业主对工程进行质量、安全、进度、造价、合同、信息等方面的管理和控制。
第十一条依法实施招标的投资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择优选择项目代建企业;其他工程项目业主能够最终靠直接委托或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项目代建企业,并与选定的项目代建企业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项目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处理方法等内容。
项目管理承包委托合同,应当明确项目的进度及完成期限,完成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经济赔偿方式、项目总投资及工程资金支付方式、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风险范围及其处理方法、奖罚办法及额度、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等内容。
第十二条具有设计、监理、造价咨询资质的项目代建企业,承担同一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项目代建企业应该依据委托项目代建管理合同约定,选派具有执业资格和项目建设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项目管理负责人,组建项目代建管理机构,建立与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需要的专业方面技术管理人员,制定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工作职责,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
已经在一个工程代建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不得同时在另外工程建设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从事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酬金应该依据受委托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方式、规模、范围、内容、深度、时间、复杂程度和责任风险等因素确定。
(一)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服务,应该依据受委托工程建设项目的经营事物的规模、服务阶段、管理深度,由业主与项目代建企业,根据建筑设计企业管理费和所承担的各类单项业务收费标准酌情商定,.
(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承包,应该依据受委托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企业管理费、各类单项业务收费标准、拟采取节约投资的经济技术措施及管理风险等因素综合测算,在委托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项目代建企业以及它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和法规和工程建设程序,履行项目管理委托合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公平、科学、诚信地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一)与受委托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公司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一)取得一项或者多项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项目代建企业注册并执业;
(三)明示或者暗示相关的单位违反法律和法规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减少实际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项目代建管理企业以及它人员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代建管理企业以及它人员的信用评估体系,对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第十九条省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强化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业务培训,培养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专业人才,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标准、行为规则,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活动,推动建设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业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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