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标准化 这里有新规

发布时间:2024-04-30 信息来源:招贤纳士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精神,我局印发了《湘潭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实施办法(试行)》,请你们参照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三级标准化)建设,指导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的提高安全管理上的水准,依据《安全生产法》,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湘应急函﹝2021﹞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湘潭市行政区域内化工(含石油化学工业)、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三级标准化定级的申请、评审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包括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在内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风险,及时有效地发现和解决生产安全问题,逐步的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企业三级标准化定级标准按照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制定的定级标准执行,其他没有定级标准的行业可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作为定级标准,有行业标准的,可优先适用行业评定标准。

  第五条湘潭市应急管理局为三级标准化企业的定级部门。湘潭市应急管理局明确湘潭市应急管理信息中心为三级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负责企业三级标准化定级评审组织工作,负责受理和审核企业自评报告及有关的资料,负责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监控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现场评审与定级工作经费由市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第七条湘潭市应急管理局通过政府采购委托相关的单位对申请定级公司进行三级标准化的现场评审(从事现场评审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参与现场评审的人员不得向定级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报酬、礼品、礼金。不得参与被定级企业标准化培训、咨询辅导等相关工作。不得向企业以任何形式推销、指定购买品牌或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施设备及别的产品。评审单位在定级中出现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评审单位资格。

  第九条自评。企业自主开展三级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生产一线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对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应定级标准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现在的状况进行诊断,建立并保持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企业每年开展一次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企业应依规定自主提交自评报告。

  (一)申请条件。企业申请三级标准化定级应当具备以下门槛,并由主要负责人对其符合性、真实性做出承诺: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相应的考核合格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4.申请定级之日起前1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8.被撤销三级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的或者前一次申请三级标准化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的;

  (二)申请材料。申请三级标准化定级的企业,须向定级部门政务窗口(即湘潭市应急管理局设在市民之家的政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4.企业组织机构图及各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管理人员名录,高危行业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四)定级部门政务窗口经形式审查后将资料移送组织单位。组织单位收到公司申请材料后,应该依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公司申请材料、自评报告逐项进行初审。内容存在错误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通知定级部门政务窗口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企业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自评报告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根据相关要求补正全部内容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一并报送定级部门;对仍不符合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同时退回申请材料。

  3.每季度末将下一季度计划评定企业名单汇总后集中报送定级部门,定级部门依据初审意见和评审经费使用情况,研究确定拟开展现场评审企业名单,并由组织单位及时告知企业。

  (五)发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不实情况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并书面告知企业,自告知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标准化定级申请。

  (六)申请时间。企业原则上应当于每月第一周提出定级申请并提交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遇特殊情况经组织单位同意后方可在其他时间申请。

  第十一条评审。定级部门确定拟开展现场评审企业名单后,由组织单位通知评审单位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应当遵守相关行为规范,并按照以下流程开展现场评审工作。

  (一)制定计划。组织单位按照申请企业所涉及评判标准中的管理、技术、工艺等要求,成立现场评审组,确定评审组长,主持现场评审工作,评审组长原则上由评审单位评审员担任。评审组不少于2名本单位的专职评审人员,有关人员必须具备与所评审公司制作工艺、设备等相关的专业评审员资格;根据申请企业规模及工艺复杂程度,可外聘专家1-3名。评审组应在评审前5个工作日前将评审计划(评审人员组成、评审日期、评审方案等),书面告知待评审企业和组织单位。

  (二)现场评审。评审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包括首次会议、实施评审和末次会议。

  1.首次会议。首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首次会议应包括介绍现场评审的目的、依据、评审组成员,听取企业基本情况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确定现场评审的方法与具体分工安排等。

  2.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组应充分研究企业申请材料,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和评分标准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等方法进行。现场评审时应由企业相关人员陪同。进入现场评审前,企业应对评审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安全告知,并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

  3.内部沟通。现场评审完成后,评审组开内部沟通会议,对照相关评定标准及评分细则对不符合项及对应的评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一致、公正、客观的评审结论和等级推荐意见。

  4.交流确认。在末次会议前,评审组应就评审发现的不符合项逐一与企业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确认不符合项清单及整改期限。

  5.末次会议。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评审组长宣布现场评审结果。通过现场评审的,评审组将现场评审情况、不符合项清单及下一步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4),书面告知企业。现场评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报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三)整改复核。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原则上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现场评审组。特殊情况下,经组织单位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

  现场评审组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书面告知企业。

  (四)编制报告。评审组应根据评审工作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编制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现场评审情况、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及其运行情况、评审不符合项和得分情况、企业整改情况等内容。现场评审报告编制完成后,由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审核同意后书面告知组织单位。

  第十二条公示。组织单位将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按季度提交定级部门。定级部门内部征求相关科室意见、经集体讨论后,将确定无异议的拟定级企业名单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问题反映的,定级部门应当组织核实。

  第十三条公告。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三级标准化定级企业名单抄送市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可以申请重新定级。

  第十五条撤销。定为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在定级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定级部门撤销其登记并予以公告。同时抄送市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2.连续12个月内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7.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定级。

  第十六条复审。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可再次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申请复审原等级定级。本办法颁布前已获得三级标准化的企业,有效期届满前需重新申请定级。申请复审原等级的企业,在3年有效期内如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予以直接定级。

  1.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运行并持续改进,每年开展自评并按规定提交自评报告;

  3.未发生5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所涉及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内容未作重大修订变更;

  5.主要生产的基本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组织单位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根据企业行业、规模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复核,复核比例不低于10%,审核、复核通过的报定级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程序予以公示、公告。

  企业不符合直接定级条件或者未在有效期内提交直接定级申请的,可以按照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重新申请定级。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园区应急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或经信访举报核实确认,发现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情形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定级部门,由定级部门集体研究确认后,撤销其三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激励奖励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标准化等级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

  4.支持将企业标准化等级作为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鼓励金融信贷机构向合乎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服务;

  5.标准化等级企业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的,予以优先支持或推荐;

  6.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推荐其参加先进单位(集体)、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评选;

  第十九条定级部门应当加强对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发现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或有明显错误等问题的,约谈相关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现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及其人员参与被评审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被评审企业整改问题整改阶段的指导、咨询除外),或存在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相关的单位和评审人员参与标准化评审资格,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评审单位要加强评审过程的管控,规范评审人员行为,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客观公正出具评审报告,并对作出的评审结果负责。评审单位不得出具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

  参加现场评审的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法律和法规和专业领域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评审工作相应的专业能力和水平,并接受相关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湘潭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原《湘潭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办法》《湘潭市冶金工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施办法》《关于快速推进化工企业标准化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