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6-21 信息来源:工程咨询(ppp咨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周口临港开发区、黄泛区农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周口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严控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4〕11号)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由周口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简称代建中心)负责项目建设期间全过程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或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本级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主要资金来源为市政府预算安排资金、依靠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用于建设的资金、以市政府名义募集或接受的各种境内外捐款、政府债券资金、中央预算内资金等上级财政下达资金。包括: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科技、劳动保障、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等社会事业项目;党政机关、各派和工商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技术用房及其配套设施项目;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实行代建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以及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如有必要,也应实行代建。

  第四条市政府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代建工作,建立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协调机制,研究代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代建中心经授权代表出资人或者使用单位履行建设单位职责。

  第五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使用单位与代建中心双方签订代建协议,协议中约定由代建中心代行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规定依法对代建项目有关事项进行审批和监督。

  第七条代建工作应积极探索应用新型工程建设模式,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新技术,促进绿色建筑、绿色建材产业链发展壮大,推动我市建筑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使用单位主要负责项目立项前和竣工验收备案后两个阶段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提出项目使用需求、配置方案、建设规模及标准,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负责根据项目建设计划,争取上级资金,落实市级财政安排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

  (三)负责申请办理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征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登记等手续,配合代建中心申请办理自初步设计获批后至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完成期间的各项审批手续。

  (六)配合代建中心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办理竣工工程结算、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规定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报批手续,接受资产移交,办理产权登记。

  第九条代建中心主要负责项目建设阶段(项目立项获批后至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完成期间)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与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并报批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投资概算,配合使用单位编制并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或者核定的投资概算组织施工图限额设计,并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

  (二)会同使用单位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招标,负责组织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依法与相关单位签订合同。

  (三)负责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设手续,并对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环保、档案等全过程负责。

  (五)组织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审核参建单位资金拨付申请,根据授权履行建设单位资金管理等职责,按照规定审核拨付资金、做好项目核算等工作。

  (六)负责评价参建单位合同履行情况,按规定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七)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办理项目竣工工程结算,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配合使用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竣工财务报批手续。

  (八)负责将项目建设、竣工及财务资料按规定整理归档进行移交,并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条使用单位根据项目需求,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相关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批复,批复文件应当抄送市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市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代建中心。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代建中心签订代建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代建中心应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会同使用单位依法组织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按照有关规定,与使用单位共同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组织评审和批复,市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投资概算进行核定。编制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应高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项目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估算总投资10%的,代建中心与使用单位应当共同修改初步设计,或者配合使用单位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五条代建中心应以经核定的投资概算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的最高限额,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向财政部门提出财政评审申请并报送评审资料,市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财政评审。代建中心和使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共同确认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代建中心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和代建协议依法组织开展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活动。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的项目,按照该模式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代建中心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核定的投资概算组织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动,项目建设期内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确需调整的,由代建中心会同使用单位说明原因,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核定部门重新审批、核定后,方可调整:

  第十八条项目建成后,代建中心会同使用单位组织项目各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使用单位应当在收到项目移交通知后30日内完成接收。

  代建中心组织办理项目工程结算,在规定时限内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配合使用单位按照规定报市财政部门或者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批。

  自竣工财务决算获批后30日内,代建中心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代建中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报建、施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按照程序及时报送城建档案馆;在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时,应当一并将完整归档资料和财务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第二十条项目移交使用后,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管理。参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协议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进行工程质量保修。

  第二十一条市审计部门按照规定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组织项目建设后评价。市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使用单位、代建中心和项目各参建单位积极配合审计、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开展监督。

  第二十二条代建中心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将年度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报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批。市发展改革部门将年度投资计划下达使用单位,并抄送代建中心;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年度支出预算,并抄送代建中心。

  第二十三条代建中心应当根据建设进度、年度计划、施工合同等,提出建设资金申请。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管理规定,将建设资金直接拨付各参建单位和供应商。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代建中心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控项目建设管理费。除使用单位前期工作发生的必要费用经批准可列支外,其他单位不得再列支项目建设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项目基本信息。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参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员建筑市场行为开展履约诚信评价,评价结果归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二十七条代建中心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核定投资概算范围内等条件的,可依规定给予代建中心奖励资金,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审核拨付;未完成代建任务的,扣减项目建设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对项目建设负有监督责任的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代建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未依规定进行招标,或者在招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索取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参建单位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责任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法律来追究经济或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周政〔2012〕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实行代建的项目,按照原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