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6 信息来源:工程咨询(ppp咨询)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上的水准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04〕5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项目业主单位依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项目业主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委托合同》(以下简称《代建合同》),应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监察、财政、审计、住建、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代建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推行代建单位总揽制,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履行项目业主单位职责,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承担项目前期和施工代建管理工作,组织办理规划选址、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工程结(决)算和项目移交等相关工作,配合参与征地工作,负责协调项目参建各方的关系,对工程的投资、工期、质量、安全控制等承担责任。

  第六条建安工程概算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实行代建制:

  (一)经市政府批准具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能力的单位建设的建安工程概算投资额在30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实行代建制。

  (二)经市政府批准具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能力的市级建设管理企业,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实行代建制。

  第七条设立代建单位名库,且数量不得多于7家。代建单位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市政府批准具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能力的市级建设管理企业除外,且不占用代建单位名库指标):

  (二)具有10个专业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综合甲级监理资质、1个专业施工总承包特级及4个专业施工承包一级资质、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中的任何一项。

  (四)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注册资金必须在5亿元及以上,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咨询单位的注册资金必须在3000万元及以上。

  (五)省外工程设计、工程项目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一定要取得《省外建筑企业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

  (六)非本市代建单位承担代建项目后必须在我市注册公司,拥有不低于150平米的写字楼办公场所,专职从事工程技术、经济等有关专业具备中等技术职称以上并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6人,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

  (一)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市政府批示及政府资本预算,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提出意见,配合做好项目前期及施工管理工作;

  (七)对于承担项目资金自筹任务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建立项目建设专门账户,确保自筹资金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八)负责根据我市信用评估办法,对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履约情况做考核评价;

  (三)组织编制报批设计的具体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四)负责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招标方案及相关法规对勘察、设计、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开展招标工作,并签订有关合同;

  (五)协调配合土地、住建部门和项目所在辖区政府,落实项目的建设用地和征地拆迁工作;

  (六)负责办理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结(决)算、移交和组织保修等工作;

  第十条建安工程概算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年度资本预算对代建项目进行统一打捆,由项目业主通过谈判的方式从代建单位名库中选择一家代建单位做代建。

  建安工程概算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30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通过谈判的方式从代建单位名库中选择一家代建单位做代建。

  建安工程概算投资额在30000万元(含30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方式从代建单位名库中选择代建单位,招标文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与项目业主单位协商确定;应急、保密等特殊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从代建单位名库中推荐3家代建单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委托1家代建。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组织办理项目的规划选址、环评、节能减排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进行限额设计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可以调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业主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作调整:(一)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重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的;(二)不可抗力导致重大损失的;(三)国家统一调整价格,引起动态概算出现重大变化的;(四)国家有关政策有重大调整的;(五)设计有重大修改的。

  初步设计及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估算10%以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代建单位重新编制报批。经批准的工程概算是项目投资控制和对代建单位考核的依据。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施工图设计和编制工程预算,工程预算须提交市财政部门评审。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对项目建设施工进行组织管理,并做好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结(决)算和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项目质量缺陷维护,保修期满应及时办理移交工作。

  第十七条代建单位理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组建项目经理部,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及项目业主单位报送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经理部主要成员名单、项目代建方案。每月3日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及项目业主单位报送上月《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月报》。

  第十八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设立工程建设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前期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款由代建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报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下达资本预算,市财政部门审批拨付。

  第二十条代建单位管理费拨付。《代建合同》签订后,市财政部门依据项目业主与代建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第一次将代建单位管理费的40%拨付给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管理费按季度工程进度支付,累计达到80%时暂停拨付资金,预留20%待竣工验收后支付。

  工程进度款拨付。代建单位结合实际工作进度,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金额累计达到工程概算80%时暂停拨付资金,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以市审计部门核准的竣工结算为依据办理结算,并预留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

  第二十一条代建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不包括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代理、施工图设计、预算、勘察和监理等咨询服务费用,代建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以政府批准概算总投资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费总额为基数,按1%-4%的费率计算。具体费率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年度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分档拟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代建管理费一经确定,不再因为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因素的变动而调整,但因政府或项目业主问题造成项目投资超过原定范围正负30%以上时,代建管理费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向项目业主缴纳《代建合同》约定建安工程概算总投资10%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建安工程概算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打捆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只需向一名项目业主缴纳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当年度承担其它打捆政府投资项目或其它项目业主的打捆政府投资项目,无需再次缴纳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

  尚未完工银行履约保函即将到期的,代建单位应在银行履约保函到期前两个月办理银行履约保函延保手续,在银行履约保函到期前一个月仍未办理完善银行履约保函延保手续的,项目业主可动用履约保函将履约形式改为全额履约保证金打入项目业主单位账号作为履约担保。

  市政府批准具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能力的市级建设管理公司能够免于缴纳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三条代建项目建成并经竣工验收合格获得《建筑工程完工验收备案证》之日起1个月内,项目业主将履约保证金的本金及利息或银行履约保函退还代建单位。

  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合同中约定奖励额度及违约责任。代建单位完成建设管理,工期提前且质量优良的,予以奖励;超出工期、概算或质量不合格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建立代建单位信用评估考核体系,每年度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代建单位做综合信用评估考核,考核情况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定期考核于当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不定期考核时间由项目业主单位根据要确定。代建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代建的,市有关主管部门记入信誉档案,作为进入本市代建市场的优选资格,非因政府或项目业主原因且未按合同规定完成项目代建的,对违约信息进行公示并记入不良记录管理档案,禁止三到五年内参与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工作,情节严重应当解除与代建单位订立的合同,由项目业主单位通过直接委托或招标等方式选择新的代建单位。

  第二十六条代建单位因工作缺陷造成工程损失和代建单位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虚高概算的,依照法律来追究责任,超出部分全部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禁止五年内参与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工作。

  第二十七条代建单位未按批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或擅自不招标的,由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业主单位未按要求配合代建单位完成相关工作,致使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的,或不及时接收已验收合格项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对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项目如期建成且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工程建安费用决算比经批准的建安工程概算有结余,结余资金的30%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准后在项目结余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代建项目按规定工期建成,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如被国家部委评为优良工程,按代建费用10%的标准,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准后在项目预备费中列支。

  代建奖励金由市财政性资金和项目业主自筹资金按项目建设资产金额来源的比例分摊支付。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三府〔2009〕150号)同时废止。